平等

平等产生人的独立,独立产生自由,自由产生规则,规则产生法制,法制产生 民主,民主实现平等。这是一个逻辑过程,之中任何一个因果关系的破坏,都不能 使这一过程进行到最终的收敛值域。因而,在封建制度下,“平等”实际上只是一个 虚拟的形式,通常它只存在于极少的自然经济下的商品交换范围的物化形态之中。

作为一种“理想”,“平等”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最为美好的一种社会憧 景。平等道德观的确立,是现代剑道与传统剑道,在道德精神发展上的一个分水岭。 在日本,这种理性精神,开始形成于神道和等级制从社会政治生活中消灭之后。它 以选民制、对信息的自由选择和法律至上为存在的前提,体现于公民对社会生活的 平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参与之中。

在现代社会,“平等”在为法的精神和道德原则提供独一无二的参照系的同时, 又为经济制度及行政规则的建立,提供了标志性的准绳。平等概念的产生,反映了 人类对自身长期艰苦探索的最为伟大的历史性成果和长期困惑的终结,而作为平等 的充要条件的社会“公正”,则是产生社会道德现象的基本平台。即便是在不同的社 会变幻中,为该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维持各阶级利益平衡的最低限度的“公正”之存 在,也是一切道德社会得以“存在”的根基。

自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开始,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封建阶级的等级 和专制制度,举起了“平等”的大旗,著名的《人权宣言》向旧世界宣告:在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从此,“平等”的理想,终于继路德宗教改革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 口号之后,被上升成为法律原则。其后不久,“平等”很快即席卷整个欧洲大陆。

与欧洲社会形式上的同一,东方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历次农民起义,也曾几乎 无不一致地提出过“均贫富、等贵贱”甚或“太平天国”这一类原始共产主义色彩 的“平等” 口号。不无遗憾的是,这二种“平等”的内涵,相差千里:前一种平等, 是在人权独立之上建立起来的基本的公民权利的平等,而后一种,却是在资源分配 中的绝对平均意义上的“平等”。由于在私有制条件下不存在这后一种平等的可能 性,因而,一旦假借农民得了天下后,新皇帝又会无一不是又祭起王权的专制制度, 重新实行新的不平等。

从理论上推导可知,真正的平等只存在于乌托邦式的财产公有的理想社会。在那 里,大家共同劳动并按照各自的需要,每个人都平等地随意享有社会的财富,每个人 心中都充满着公心,过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公社化田园诗情。然而,苏格拉 底和亚里士多德均早已否定了此种人类的平等。他们坚持世上有形式上的统治和被统 治的区分,并且这实际上是必需的,而且是有益的事情。正是在这种形式上矛盾的公 正之中,才形成了迄今为止,对人类各种生存群体的不同文化色彩的国家管理模型。

在后来被称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国家已经给人民逐步建立起了一些政 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但是基于被称之为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和所谓的 “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在实现生产的投入产出和家庭的消费需求的不同条件下, 作出了等量投入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水平上依然存在着差异。这种等量劳动投入 者之间,在物质分配上的差别,据说只有到了遥远的共产主义可以平等地按需分配 时,才可能在无阶级的意义上给予消灭,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

所以,先固且不管此与人性的普遍性以及“平等”与“按需”在概念上如何的 界定,仅以其作为一个互补的统一体,而在“证真”和“证伪”时空过程中的“测 不准”原理®,和高达10的二十几次方的投入产出计划参数方程组解,至少在目前 的中国,就别无选择,而只能有法律形态上的平等社会。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去年 回归WTO以来,“修宪”中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人权”条文在法律上

①“互补原理”和“测不准原理”,均为近代粒子物理学中的十分重要的物质运动 规律。然而在相对论中,当视世界为一个普遍联系的事物时,各种系统之间和系统本身, 都可以在“遍历系统”中,作为一个“可积区间”的粒子,而给以界定。因而,它们在 普适性上,均可以适用这一原理,来解析统一体中相互作用下的一对“对立物”,以及 “对立物”和第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

的确立,搅和了我们几十年的“平等”理论,总算得以在实践中寻找到了其富有生 命力的根基。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中,公有财产也终于成为国家调节社会公共事 务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就此,我们以“市场经济”地位回归为开放的国际大家庭 中的一员。尽管这是一种悄然的改变,然而,这种与传统模式的彻底决裂所带来的 文明的进步,无疑在今后的日子里,将会告诉人们,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自冷战结束 以来的最具有历史性的伟大事件。

以法律为“必要条件”的平等,在道德实践上的反映,就形成了人格的平等。此 种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已远远超出了仅以权利和义务为载体的公民之间的物化意义 上的平等交换关系。它是基于人类的本质属性而建立起来的,以髙度抽象的作为一 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平等的关系。在这个概念中,人们不分阶级、财富、民族、信 仰、宗教、男女、老幼,都以一个独立的互相平等的人而出现。这种从原始部落民 到臣民,到公民,再到“人”的过程的完成,标志着人类精神进步中的三次重大的 飞跃。即使不计较这种“飞跃”所展现的艰辛,仅以其过程所跨越的时空,就已足 以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倍感珍惜。

探究道德的源头可见,不平等的封建道德源自于不同阶级的统治,而在商业经 济社会,公平的交换过程,理应引发出相同的对价和不附加其他条件的自由人身的 平等权,反之,只有当这二个基础消失时,平等才必然会随之消失殆尽。然而,奇 怪的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的风俗中,对“特权”所带来的快感和利益,以及 由于不劳而获和少劳多获所产生的简捷方式对人们的吸引力,却始终是一个不愿退 出历史舞台的顽疾。即使在已进入后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社会的今 天,对“平等”的最大挑战,依然是这种潜意识的偏好心理,即对“规则”的蔑视、 破坏和道德上的心安理得。由此而隐含着的对公正秩序的无端贱踏、“公权私化”, 已无可否认地已成了诱发大量社会不平等的重要源蔽之一。

从道德上来说,这种不平等,是对不属于自己的财富的牟取;作为一种“对称 破损”,是另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的涯灭和被剥夺。若在不成熟市场条件下,如是长 此以往,按照“大数定律”,其中的受益者就会稳定地落在一个有限的区间,持续的 “马太效应”,必然会诞生出一个新的稳定的以特权为生的阶级。必须清楚,这种在 “二元标准”的通行下所造成的机会不平等,是指的“竞争机会”和“风险成本”机 会的双重不平等。所堂而皇之的是,它往往又是在公平的外衣下,以“违规”为手 段的“猫腻”和“暗箱”操作来完成。其最终的结果,是加剧了一个分配不公的社 会的来临。这其中,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原理来看,拥有公共管理权利和暗箱制 作权的人构成的集合,无疑是实现潜规则的最基本程序中一道不可超越的阶级。

然而,我们知道,“平等”必须以权威的“规则”形式为假设条件,而且一般人 也都明白,法律现象的实际状态,不论在任何时候都是羁束和左右道德的最主要的 约束条件。由此说来,中国长期的“法治”环境形成的守规蹈矩的民俗,本来应该 是国民德性遵守规则顺理成章的宜事。可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规则的实践实际上 却往往受到了“法术势”的修正,并大量地裨之以偶然性的机率的遮掩。

 

一方面、古代法治中的“法、术、势”的合一,是形成非刚性规则通行的一个 原因。尽管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治国学说,但是司法和行政及统治之术 的“三合一”所形成的“重术轻法”、“政法合一”、“以政代法”的现象,始终占据 着统治性的地位。自科举制后,皇上立法,县官老爷兼一审法官,府台大人二审定 案,已相沿成习;七品即衙门,衙门即法院,法院即捕快。在貌似严酷完整的古代 律法下,往往掩盖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不平等现实。这 种“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影响所及,对小民阶层急于寻求法律后 果和道德心理上的规避以及转移心态,就产生出了一种良好的慰藉和平衡感。

浏览590次

    <<   上一篇   下一篇   >>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牡丹园/花园路校区(海淀区)

    查询地图 公交/驾车去这里
  • 首都体育学院校区(海淀区)

    查询地图 公交/驾车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