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道德上的行为,渊源自权利的取得或不附加任何权利的“作为”。就 此,评估其责任的内容,又可分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法的义务、道义上的义务及 它的特殊形式,人道上的义务,相应地就形成了各种道德上的责任范围。通常,若 义务是“应做什么”,“应怎么做”的范畴,那么责任就是对以义务为参照标志的“假 设”之处理后果的承担和制裁。因此,只有当责任与义务完整地吻合时,义务形态 才告完结。从相对意义上讲,责任即是“义务”对主体要求的一种行为标准状态;其 “义务”的大小和范围,也就决定着“责任”实现形式的相关空间。
但是,“道德责任”的发生过程,却不一样。它除了受到已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 范的约束以外,主要依赖于“良心”的发现。即一个人对于可负道义责任的认知程度。
当良心发生增减时,道德责任也随之增减。所以,她又是可完全凭藉人之本性之完善 程度,而不是纯凭藉义务的一个弹性区间。“凭良心做事”,即是以往人们常可听到的 挂在嘴边上的,反映这种反省过程的一句口头禅;而“人有良心狗不吃屎”,则又是另 一些人对于这个世界的一种观点。极而言之,这两句话语,诠释了自古以来东西方关 于“人性论”的两种集于一人之身的对立的世界观。从这个层面上来看,道德意义上 的责任,又可以完全或部分脱离物化形态。当它在功利范围内可以不遵守等价交换规 律时,它的道德形态遍及从最高形式的“无偿”,到法定权益的对等;而低于相应权利 和道义的不对等责任,则往往就被人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或违法的行为。
然而,剑道道德训练的内容,还不仅是指的这一个方面,它的主要精神是“道德 责任心”的建立,以此培养学员内省的明确的良心形态。这种努力的目的,是要将人 训练得不要漏掉一切需要赋予责任的空间,而不仅是那些明显已显形的责任感。这一 内容,大量地发生于职业道德的履行上面。在这一义务呈现为弹性区间的责任范围内, 道德的责任,就显现为一种十分明确的良心的表现。一般而论,在传统剑道中,视对 自已应负起的责任的承担,是一种勇敢者的行为,它认为承担一切行为的后果,即使 这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也应是一个人起码的道德上的尊严。而且,这类行为中的 法定形态,现在也已为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所规范。例如,一个勇敢的救助者, 应为自己的道德上的救助不当,承担法律的后果并受到法庭的裁判。而在剑士看来, 他们为此不惜可校枉过正,往往将“可以”也视为是道义上的“应该”。强烈的内省, 常使得他们将纠正道德义务责任内所发生的过失,看成是体现一个人对未能避免他人 和社会所遭受损害的不作为的负罪感,或人们对权利行施者和其职业的无限信赖。如 果一个武士,连这一点义务都不愿承担时,只能说明他的品性的低劣和下贱,并会遭 到全体武士的鄙夷,从而使得一个稍有良知的人,因背上污名而沉重不安。
责任道德,在我们的现代伦理学范式中,尚并不太熟悉。很大的一个原因,是 由于权利的取得形式和责任后果承担方式的历史性缺陷。长久以来,我们只习惯于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被动地在既定的轨道中做完自己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 人们甚或依附于某种恩典,或者往往只是将自己看成是某一个集体中的一个成员; 或者只是忠实地服从“执行力”的抽象的权威,在位谋职而已。基于共有的权利是 集体的,因而集体与环境相互作用中的外部形态上的义务和荣誉,也应归属集体来 承担;人们只是集体的一分子,大家一起干,无非一个人就是一个不起眼的螺丝钉 或一块砖,干好,干坏,理应都不能由一个分子来承担。这就像著名的“公地定律”, 一个人只须考虑本职的成效,而无须去追求“公地”的最终局面。打破这种状况的 是一种全新的概念:委托和代理关系中的授权。大锅饭被赋予的明确的独立责任和 连带责任所替代,“领导者”被“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明晰的界面;“领 导”已不仅再只是领路人和教师爷或导游小姐,而成了责任的法定承担者。兴许,我 们至今尚还并未悟出其中的全部价值,但是从“酋长”、“首领”、“元首”、“领袖”、 “头”、“领导”、甚或概念模糊的“第一把手”,蛻变而成为“负责人”、“管理者”、 “公务员”直到“行政长官”和“法定代表人”的改变,却说明了跨越原始朦昧的部落制,到现代社会的实质性巨变。虽然从自上而下分封的权力形式,到平等的契约 式的权利逐级委托形态,仅仅是初露倪端,但它对于“责任”概念的广义的实践和 非人身等级附庸的纯权利内涵,必然将大大推进我们的社会公共理念。
现代管理学告诉我们,“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而敏感的话题。且不去谈合法“权 利”的由来,仅以它在这个领域,作为一种“他律性”,为达到与行为一一对应的效 果,而确立的与道德上的“自律性”相互依存的互补,就足以推翻几千年来传统儒家 的“性本善”观念。若从心理学上来看,懈怠之心,人皆有之,或由于心理,或由于 生理,或由于道德,或由于法律,或由于能力,都可能产生不完全负责任、不负责任 或负不起责任,或没有责任可负的后果。因之,凡“良好的”责任制度,即责任规范, 都是以合法的授权和权利运行的“闭合式循环”为制约;个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 都纳入开放状态下的链式可控状态。这如同“金、木、水、火、土”和“扛子、老虎、 虫” 一样循环相生相克,从而保障了系统高效率的纠错反馈的有序运转。
以上所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保障原理,可应用于一切大小管理领域,实践 极为广泛。其最为著名的,要数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以权利制约权利》一书中 发出的名言:“失去制约的权利,必然走向腐败。”据此建立的“三权分立”、“公意自 由”的社会模式,早已广为世界之民主制国家奉为金科玉律。这种对“权利”的分配 和制肘及民众舆论监督权分权形式的建立,从根本上保护公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的 实现,并从最原始的人的本质属性上,完成了人格概念与“上帝”彻底决裂的一次涅 樂。我<们已知道“善”的本性,演化成为了自律的修养;“恶”的属性,演绎出了道德 的和法律的他律性的规范。基于贯于人这个统一体之权利和义务行施全过程中的矛盾 形式,在“责任”的制约下,终于得到了解脱和平衡。因而以对责任追究为内容的惩 罚形式,就成了保证这一平衡的稳定的必要手段。若没有这种可控纠错,系统的发展, 往往只能以频繁的自发的突变来完成,并不可避免地带来剧烈的振荡和跃迁。由此而 造成的否定形式所付出的代价,常常也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根据法学原理, 惩罚是构成一个社会强制性规范不可缺少的要件,失去这种制裁,一切规则也就不能 成立;而没有制裁的规则,其指引和预防功能也就随之烟消云散。以往我们很多“规 则”之所以流于形式,或往往非要等事情到了头破血流才回头,追根究底,除了本来 就不是“良好的规则”,没有惩罚或反馈中的“术”变,就是其最主要的一个症结所在。
就此,不得不钦佩历史上剑士们在施行规则时的“刚性定律”,正是这种刚性, 才维系了武士集团的公信和顽强的生命力。为此,他们直至可以毫不犹豫地以生命 履行失职的后果,并将此视为是武士维护名誉的髙尚表现。这种传统带给日本现今 社会的,是普遍的内心之责和严谨缜密的逻辑及认真得挑剔的工作标准细则和近于 疯狂的工作态度。现在,普遍流行于日本社会当中的勇敢承担后果,引咎赴责的敬 业精神和职业生存态度,可以说均仰仗于剑道责任之德的承传。
需要清楚的是,在责任感中,“平等”、“诚实”和“信念”是客观上确立此种道 德基础的三块基石。“诚”体现的是“尽心尽责”,至诚之心会迸发出敢于担当风险 的负责精神,而“信念”形成的社会“公正”和对人之“平等”的尊重,是自我认定一个人应负责任区间的惟一参照物。所以,只有正确判定出自己在社会关系中所 在位置的人,才能有真正的负责之心。因为,作为道德责任,虽然一个人在交换关 系中的人格上和大家同一,不存在髙一等的权利;但作为一项职业性的工作,他却 只能处在一种相对性的覆行服务义务的不同一的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他才是一个 自由的人,他应为自由生存而已取得在先的平等权利,付出对价责任。
剑道的责任感的一个主观来源,是一种永无休止的创新意识和永不休止的进取 精神,有了这种精神,势必产生出为之而奋斗所必具的责任。有云:懈而松,松而 怠,怠而塞责。而在勇敢进取状态下,必然尽心尽力> 而临强大的压力、巨大的困 难时,必定会高度兴奋,克勤克职。事情就是如此,道德和信念是无法分开的一对 共生态。因此对于没有信念,又无良知的人来说,当信仰真空,不知何以为人时,再 怎么修练“责任心”,也终不过是以一场尴尬的作秀而作罢。
在对人格负责的意义上,责任感是不以功利为原动力的,是脱离了利害关系和 残酷无情的金钱交易的内省精神。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就完整地包含了这种 道德观念。这是医学院的大学生,将要对他所服务的一切对象,不分贵贱、人等,全 心全意地负责的庄重承诺。这种承诺,可以使一个人勇于挑起一种最为伟大的责任 和一种自愿的承担,这是为了让全社会更为美好的一种受难和一种牺牲的历史之天 职及一种时代的使命感。
归根结底“责任”道德从本质上反映了一个人投胎于社会之后,应该对养育我 们的社会作出回报和忠诚的“天赋人权”。这意味着一个人对人格的忠诚和之所以成 为一个人的尊严的条件。因此,作为道德的一种最具物化性的德行,也再也没有比 信誓旦旦,说了半天,而仅停留在嘴巴上的道貌岸然的道德家,更不负责任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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