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与此相辅的是,中国人对于命运认识上的特殊形态。历史上,汉族社 会并不具备普遍的、连续的宗教传统文化;而后来的儒家道德观也是以服从于一个大 一统的君权制为基点。因此,长时期中,屈从于命运和“八卦”占卜同时并存,“佛教 +迷信+儒教”的混合思想,成了国民在历史中久已习惯的思维轨迹。受佛的熏陶, 人们多习惯于认命,但同时又心存不甘,冥冥沉缅于可以凭借外力的突然光临而“逢 凶化吉”,以改变命运的主宰。这使得人们在二律背反的矛盾中,不管遇到什么劫难 (“规则”也属其之一),总可以找到“破解”的途径,网开一面,走出困境。
依照非线性哲学的观念,“平等”与其他系统过程一样,也显示为一个自组织过 程。其中的反规则“正熵”的大量输入,势必也会带来一部份小老百姓们在屡失机 会后在道德观上的改变。于是,一些“对于没有机会从偷税漏税中成为富人的游戏 里获得精神和物质满足的普通人来说,破坏排队或者交通秩序,虽然不能带来明显 的好处,但至少也能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感。®这实也就如同鲁迅笔下的阿Q自 慰式的“迟来的爱”中,和尚摸得,我为什么不能摸的心态一样无力和可怜。殊不 知真要叫他们“革命”成功了,也还不过只是拽着吴妈,再把赵家的宁式床搬到土 谷祠里去。实也是一路的货色。
就一般人而言,虽然还不会达到阿贵兄这样的水平,但这种对吃亏的复仇心理, 应是人的本能表现。当一个人耳濡目染,或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漠视;或被耍弄 和被抛弃出机会的行列后,大多数人必然会走向尽力收回损失的心理变态。当不敢 或者找不到直接的对象,还治其人之身时,有的人就会把发泄可怕地转向无辜的第 三者,潜在的不满情绪,亦或会渐渐积蓄成一种严重的社会对立情感。显然这对于 社会的和谐、稳定,俨然是一种正在不断扩大的威胁之源。
实际上,在自律中,平等道德制约的临界,十分有限,它最终服从的是宏观上 的需求和微观上的平等的交换,这不但需要人格精神上的平等,更需要以资源分配 上的功利性质的公正的建立为条件。但现在我们却可以看到,在一些非功利的平凡 小事上,那种在公共场所常发生的对公德的无端侵犯和下贱,即已足以让儿女们或 长辈都感到汗颜。我们并不是完美主义者,也不须做慎小谨微的君子,可是,“尊严”、“尊重人”、“人道”、“恻隐之心”,总该是并非过份吧。如果连这一点便宜都要 占;或一定要以逞强来显示得比别人厉害,这难道不成真也能使人得到什么快感? 若就这个意义上而言,新颁布的“交法”,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人性化的,最有 时代精神的法典。与时俱进,现在早已不是“八抬大轿”和“01”或“00”公车的 年代了,越来越多的人都已经知道,不管你坐的是什么车,在人格上,你我都是平 等的人,都生而具有平等的尊严。
历史的车轮使我们正在面临着一场关于“人”的观念的根本改变,它的核心就 是平等的“人权”概念。这实际上讲的是主体独立地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的平等性 和人格的天然性及社会形态下的保障公平的国家观念。历史的转折,每每总是要依 一大批人的起落和几多沉渣的泛起而作为必要条件。若如此,正视这一点,那么应 该承认,在此若要谈论“平等”的“人”的道德观念,就不可能离开这个现实中的 今天。随着经济变革的巨大成功,如今,对于不少地方而言,“小康社会”已经到来, 市场经济地位也正在得到世界的公认:但同时,随着原始结累的结束和各种阶级的 重新组合的完结,贫富悬殊,社会不公的局面也不时呈现在国人的视野面前。与此 相应,在这些基础之上形成的道德形式和平等的价值观念,也必然显现为各种不同 的层面。然而,作为一种公平,改革的代价既为全体国人之承担,那未,改革的成 果亦应为全体国人之共享。毋容违言,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当前各种群体的利 益冲突与日俱增,一种以“平等”为全体生存之准则的国民的“社会基本政治认同 感”也正在呼之欲出,并必将成为维系今后之社会和谐与发展的重要基点。
对此,如何以良好的道德及责任性,团结全体人民,凝聚大家的爱国热情,创 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已是一个非常迫切的社会问题。 在制度经济学中,这是一次必然性的对“公平和效率”的再选择,在我们正在应用 的新剑桥学派理论中,这也是一次考验,一块石头摸不着,就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 “裂变”。也正因为如此,国民对于“公正”的社会和“平等”的人格尊严的追求,也 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地急切;他们所代表的历史发展的主流,也从来没有象如今这 样,表现出对公共社会的强烈的政治上的认同感。一种对于“平等”、“和谐”的广 泛的需求,正在第一次从中华大地上冉冉升起。以往,千千万万优秀的革命者和共 产党人,曾经为唤起民众付出了极大的牺牲,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和一切。如今,这 已经是东方喷薄欲出的太阳,古老的中国正在汇入世界的潮流,一个全新的时代正 在展现在我们面前。正如孙文所言:当此之时,国人当皆以诸先烈之牺牲精神为奋 斗,否则不能继述先烈遗志且光大之,而徒感慨于其遗事,斯诚后死者之羞也!
责任
若“平等”是一种社会赋予的天然权利,根据“对等法则”,责任就是一种神圣 的义务。
“责任”及由此而产生的一个人的自觉的、内省的“责任感”,是现代道德观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获得了独立的人身权之后,在社会生 活中,以自由为特征的个人行为,总是以严格的社会规范为限制,并被羁束在一定 的范围以内,从而,就产生了相应的责任概念。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构成形式,也如 数理逻辑中任何一个函数的解析式一样,必须要在一定的充要条件下才能成立。正 因为如此,凡是责任的科学的“定义”,总是离不开一定的“界限”,而与以其他系 统的发育过程相区别而发生和发展。
从客观上来认识这一命题,“责任”表现为一种存在,它产生于权利运用的后果 之中;而“责任感”则是一种主观,它蕴涵于主体内省的认知的心间。因而,这是 两个载然不同的概念。由此,可以说,限定在法的精神范围内的“责任”,是主体对 因履行法律的或道义上的义务而产生之后果的必然承担。然而道德上的“责任感” 的含意,则是指涵盖主体全力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道义时的一种心理表现。显然, 前一种行为的缺陷形式,势必导致法律的制裁;而后一种,却大多只能得到社会舆 论和个人良知的反省,其后果多数也只是名誉的毁伤和自身的负罪感。所以,责任 之心,表明了一个人在以良心为准则而实施的行为中,或者在行施法定权利时,应 具有的承担相应义务的主观精神状态。这种责任自省,大体上由生活中的对个人之 责任;对家庭之责任;对社会之责任和对国家之责任构成,并以“权利”和“人格” 作为参照物的标准区间,而以良心的遣责,作为对一种耻辱的主要惩罚手段。
在封建社会形态中,因为统治与被统治以及等级制形成的皇权至上和人身附庸关 系的支配,人们只能拥有很少的独立的人权,因而,通常个人只能在一块较为狭小的 范围内,才拥有独立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并产生承担由此而衍生之义务的责任形态。
在拥有大量基本人权的现代社会中,“责任”是一个人和社会发生相互作用时的最 基本的处事理念。其中,不完全负责任或不负责任,都意味着不顾及后果,或不考虑 他人,或不承担义务的行为心态。按照法的精神,权利和义务互为充要条件,当发生 这种不负义务之责任的行为时,它的对立统一物的“对立面”之“权利”或“人格”, 也即发生随之消失或部份消失的危险。相应地,主体必然也应在公权或私权范围内, 对这种后果,负担起各种侵权的、契约的、国家的责任承担和良心上的负疚感。从根 本上说来,这是一种源自“平等”确立之后的“公正”形态,其道德上的意义,则可 以一直溯及至人类文明的起源。其和人类生存的相关性之重要,还在于若没有对“责 任”的法律和道德上的的“制裁”形式,一切义务,都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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