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控制、掌握好比赛回合,每个回合的时间,以及回合与回合之间的休息时间。两个 回合之间必须休息1分钟。

二、 每个回合幵始前5秒钟,要发出“清场”或“助手退场”的口令或信号。

三、 敲锣或打铃宣布每个回合的开始和结束。

四、 回合开始前要宣布是第几回合。

五、 负责扣除暂时中止比赛的时间和台上裁判员下令扣除的时间。

六、 在台上裁判员数秒的同时,要用手势或信号将走动的秒数告诉台上裁判员。

七、 台上裁判员正在数秒时,即使回合结束时间已到,也不得鸣锣,只有当台上裁判下 令继续开始比赛时,方可鸣锣。但此条规定不适用于决赛的最后一个回合。

八、 计时员应坐在拳击台旁边的指定位置上。

第十六条编排记录员

一、 检査运动员的报名单,统计好每个级别参加的人数。

二、 填写运动员称量体重表。

三、 给台下评判员准备记分表和记分备用纸。

四、 抽签后编排比赛顺序表,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向运动员公布。

五、 填写比赛成绩记录表。

六、 编出个人和团体的总成绩表,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场记

一、 场记的职责是将竞赛全过程中(从比赛开始至结束)所发生的问题记人场记手册, 以备总结和日后査询。

二、 场记坐位设在2号评判员后(场记员可由编排记录员兼任)。

第十八条检录员

一、 召集运动员点名,检査到场参加比赛人数,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出席和弃权人数,并 通知编排记录员。

二、 检査运动员的服装、护具、拳套和护手绷带,以及护手绷带和拳套结扎得是否符合 规则。

三、 通知运动员准时出场。

第十九条胜负评定

评定胜负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得分获胜:比赛结束后,被多数台下评判员判为得分多者为胜方。如果两名运动员 都受了伤或同时被击倒而不能继续比赛,则台下评判员根据每个运动员到终止比赛时所获得的点数评定胜负。在分数上领先的运动员应被判为胜方。

二、 退出获胜:如果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原因自愿退出比赛,或者在回合休息后没有 立即恢复比赛,那么他的对手即被宣布为胜方。

三、 台上裁判员终止比赛获胜:

实力悬殊:当一名运动员处于明显的劣势或身体等状况不适宜继续比赛时,台上裁 判员可用“RSC”终止比赛。如果台上裁判员认为一名拳手处于明显劣势,或正在受到过度 的击打时,应该终止比赛,并宣布其对手为胜方。

受伤:

如果台上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在比赛中由于受伤或其他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比赛 时,他可以终止比赛,并宣布对手为胜方。台上裁判员在作出判断之前,可与医生磋商,并a 必须听从医生的意见,还要检査一下另一名运动员是否也受了伤。

在比赛进行中,医生有权从医务监督角度出发,请求中止比赛。但他必须先将请求通报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示场上裁判员中止比赛。中止比赛的时间最长不能 超过1分钟。在这段时间里,医生可以上台检査运动员的身体状况。

在全国锦标赛和对抗赛的决赛中,如果运动员在第3至第5回合比赛中发生受伤 事故,则胜负判定决定于台下评判员的得分记录,分数多者为胜。如果运动员在第1、2回合 里发生受伤事故,则判未受伤者获胜。但在只有两个单位参加的对抗赛的决赛中,第1、2回 合里发生受伤事故,则判双方为平局。

当台上裁判员请医生进人围绳对运动员进行检査时,只准许1名医生进人围绳内, 助手不得登上拳击台。如果发生伤害事故而台上裁判员没有召请医生,也没有终止比赛,那 么医生将此情况报告给仲裁委员会主任。比赛结束后,应由医生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检査。

四、 取消比赛资格获胜:如果一名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他的对手即被宣布为胜方。 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取消比赛资格,则应如实宣布。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不得在本 届比赛中获得名次、奖牌、奖杯、奖品等荣誉。如遇特殊情况,应由仲裁委员会向组织委员会 报告,另行处理。

五、 击倒获胜:如果一名运动员被对手合法击打倒下,10秒钟内不能继续比赛,即宣布 他的对手“击倒获胜”。

六、 未出场获胜:如果一名运动员装备完整进人拳台准备比赛,在广播宣布比赛开始后 2分钟内,对手还未出场,则台上裁判员应通知台下评判员将该运动员作弃权论,并判定台 上运动员“弃权获胜”。

七、 因故停赛••比赛中发生了短时间内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拳台损坏、供电故障、气 候异常等,则台上裁判员可停止比赛,并由仲裁委员会报告组织委员会决定下一步骤。

八、 平局:平局仅限于对抗赛采用。在两个省、市或单位举行的对抗赛中,如果多数台 下评判员判双方运动员所得分相同,或在第1、2回合中出现意外受伤事故而无法继续比赛 时,可判定双方为平局。

第二十条评分方法

一、关于击中:

得点拳:每个回合中,台下评判员要根据每名运动员击中对方的次数评判其得分。

具有得分价值的击中,必须在没有格挡、阻挡或防御的情况下,用任何一只握紧拳套的手的 拳峰部位,直接击打在对方头部或腰部以上部位的正面或侧面。这样的击打,每击中一次得 一点。摆拳如按上述要求击中也为得点拳。(在双方近距离的连续击打中,得分就在对打结 束时,根据对打中运动员占优势的程度,将分数判给占优势的运动员。)

台下评判员在每回合中应依照每个运动员清晰有效击中对方的次数,评估得点数。

无效击中(不得点拳):

犯规拳。

用拳套的侧面、掌根、掌心或开掌击打,或用握紧拳套的拳峰以外的部位击打。

击中对方臂部。

仅是触及到对方,无明显的打击力量。

二、 关于犯规:

警告:如果台上裁判员给某运动员“警告”时,台下评判员应判给对手得2点,并在记分 表的专栏内写上一个“W”符号。

三、 评分方法:

回合计分方法:每一个回合结束后,占优势的运动员可得20分。其对手的得分数应 相对地减少。如双方实力相当,不分高低,则可各得20分。

判分方法:3次有效击中(得点拳)为1分。台上裁判员若判某方“警告”犯规,则每 “警告”一次扣1分。得点的数字不是3的倍数时,根据下表算出分数:




















得点数12 3 45 6 78 9 1011 12 1314
实际得分0 1112 2 23 3 34 4 45

最后评分:一场比赛结束后,评判员按比赛双方在五个回合中所得的总分多少决定 胜负。如双方得分相等,则按下列标准判决其中一名运动员为胜方:在比赛中处于主动地位 或体现出较好的技术风格者。如还相同,则在比赛中体现了较好的防守技术(阻挡、格挡、闪 躲等),利用这些技术使对方击空或击打无效者。

除在对抗赛中可以判平局外,其他类型的比赛都必须判出胜负。

击倒:将对方击倒只得一点,不另加分。

电子计分器的使用:

如果在比赛中使用电子计分器,请按下列方法评分:

①用电子计分器评分,是将有效击中拳数和每位台下评判员的其他所有信息,都 通过按各自的电钮输人计算机。

在有效击中拳数和其他有关信息均被输人计算机之后,所需要的最终结果将会自动 地被计算出来。基本原理是将至少五分之三的裁决数据同时输人计算机,得出的有效击中 总数就是最后成绩。

得分取胜的拳手是在计算了五个回合比赛有效击中总数基础上被确定的。如不改 变记分方式,累计有效击中总分最多者为胜方。

关于分数相等的处理。在一场比赛结束后,如果双方总分相等,则5名评判员中去 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佘3名分数想加,多者为胜方。如还相等则由5名评判员按 照规则第二十条第3条款的规定同时按各自的按钮判定胜负。

可以用电子计算机代替台下裁判的记分表。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结果均由计算机记 录存档,在比赛结束后会自动打印出来。

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可按下列方法记分:

仲裁委员会主任要命令停赛1分钟,如果在此期间故障没能排除,比赛继续进行,遵 照规则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第2条款应以5位仲裁委员会成员评定的成绩为正式裁判结 果。

如果计分器没能修好,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规则第二十条第1、2、3条款的规定,对 以下回合进行胜负裁决。

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规则第二十条第5条款的规定对全国性比赛的评分方法按电 子计分方式以计点的形式进行胜负裁决。

第二十一条犯规

一、 告诫、警告、取消比赛资格:

在比赛中,如有运动员违反规则或不服从裁判的情况发生,则台上裁判员可酌情给 予犯规运动员以告诫、警告或不经警告直接取消其比赛资格的处罚。

告诫:台上裁判员可在不中止比赛的情况下,利用比较安全的时机对犯规的运动员 进行告诫。当因同一类型的犯规而给予第3次告诫时,必须提出一次警告。

警告:台上裁判员在对运动员提出警告时,应中止比赛,并用手势向台下评判员示意 对该运动员的警告。在警告后,如该运动员仍有同一类型的犯规出现,则可不再进行告诫, 直接判为警告。在一场比赛中,一名运动员若受到3次警告,则自行导致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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