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拳击台
一、比赛用拳击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拳击台高1米,围绳内面积为 9至6. 1米见方,但全国比赛拳台围绳内面积必须
为6.0至6. 1米见方。
拳击台要结实平整、安全可靠。台面延伸出围绳外不少于46厘米;台的四角须安装 4个角柱,用以栓固围绳;围绳四角须安置软硬适度,宽25厘米、厚10厘米的角垫。角垫颜 色为:面向仲裁席,近左角为红色、远左角为白色,近右角为白色、远右角为蓝色。
台面上要垫有厚 5至2厘米的毡制、橡胶或其他具有同等弹性、相适宜的材料,再 覆盖一块平展固定的帆布。上述每一种材料都必须覆盖住整个台面(包括围绳以外部分)。
拳击台周围设4道围绳,每道围绳距台面高度分别为:42厘米、72厘米、102厘米、 132厘米。
围绳直径为3至5厘米,围绳表面要包扎柔软光滑的布料。围绳的每一边用两条宽5 厘米的帆布带将其上下相连、栓牢,帆布带要稳固,不能顺着围绳滑动,帆布带左右之间的距 离应相等。每个角柱与绳角之间要有50至60厘米的间隔。
拳击台设3个台阶。红、蓝角设一台阶,供参赛运动员及其助手使用;中立角设一台 阶,供裁判员和临场医务临督人员使用。
在拳击台两个中立角的外侧,各备一个小塑料袋,供台上裁判给拳手擦拭过的棉球 用。
第二条拳击手套
一、 参赛运动员必须戴经国家体委、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合格的、由比赛组织者提供的拳 套,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二、 比赛组织者必须提供洁净的、合乎规格的拳套:
所有级别运动员所戴拳套的重量为284克(10盎司)。其中,皮革部分的重量不得超过 总重量的一半,衬垫物的重量不得少于拳套总重量的一半,并且衬垫物不能错位或破损外 露。拳套的有效击打部位必须标有15厘米宽的白色标志。拳套的带子要系结在手腕的背部。 第三条护手绷带
一、 参赛运动员每只手可使用一条松软的、长不超过2. 5米、宽不超过5厘米的医用绷 带,也可用“维尔波”替代。严禁使用胶布或其他布料做的绷带,但允许用一条8厘米长、2. 5 厘米宽的胶布固定绷带。
二、 参赛运动员所使用的护手绷带,由比赛主办单位统一提供。必要时经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运动员服装、护具
一、 参赛运动员的服装、护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穿背心短裤:运动员要备红、蓝背心各一件,背心的颜色必须和角的颜色相同,短裤 的颜色不限。
如背心、短裤的颜色相同,须用醒目的颜色标出腰带线,腰带标志线宽10厘米(从髋上 部到肚脐)。短裤须长至大腿中上部。
穿软底无跟、无钉的靴或鞋。
戴硬质塑料护裆,并用三角紧身裤或护身固定。
戴护齿:比赛主办单位要为没有护齿的运动员提供护齿,费用自理。
戴护头:比赛主办单位要为运动员提供红色和蓝色的护头,运动员也可戴自备护头, 但须经仲裁委员会审验合格。
运动员进场时可不戴护头,双方运动员被介绍给观众后戴上护头。比赛结束后宣布比 赛结果之前摘下护头。
护头规格:遮住眉弓上沿、腮面和耳朵、颈后脑颅部分;须用1厘米厚的乳胶和泡沫塑料 做衬垫,用搭扣扣牢,不使护头移动和脱落。重量为227克,但皮革重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
二、 对于不戴护头、护档、护齿或服装不整洁的运动员,台上裁判员有权阻止其参赛。 若在比赛中出现拳套或服装护具松脱,台上裁判员应中止比赛,待将运动员的拳套或服装护 具整理好以后,再恢复比赛。
三、 除规定的服装、护具外,运动员不得穿戴其他任何装饰。禁止运动员在面部、臂部 或身体其他部位涂抹任何油脂或其他对对方有害或有碍的物质。
运动员必须刮脸,不允许留长胡子,允许短胡子但不超过上嘴唇。
第五条比赛场地和器材设备
一、 比赛场地。
二、 除拳击台外,还须下列器材设备:
两个松香盘(盘内放松香粉,供参赛者擦鞋底防滑用)。
红、蓝角各备置两把椅子,供参赛运动员、助手使用。
3•红、蓝角各备置一个塑料水桶,一个杯子,一个漏斗(漏斗须连接导管使水流到拳台 以外的水桶内)。
供裁判工作人员使用的桌椅若干。
拳击计时器、锣(带锣锤)或铃。
秒表两块。
各类表格及文件夹若干。
—整套急救设备(担架、氧气设备、药物、救护车等)。
一套扩音设备。
两付标准拳击手套,两个护头(一个红色,一个蓝色)。
第六条赛前体格检查和称最体重
一'、体格检査
参赛者在称重前必须由中国拳击协会委派的医生进行体格检査方可参加比赛,为了 保证体检和称重的顺利进行如参赛运动员人数过多,经大会组委会同意可在比赛前一天进 行部分项目的体检。
在体格检查和称量体重时,参赛者必须出示由中国拳击协会签发的注册证和运动员 手册以及人身保险手续,以便医生和裁判员在上面记录,如果不能出示注册证和运动员手册 以及人身保险手续,那么他将不允许参加比赛。
二、体重级别
48千克以下级。
48~51千克级。
51~54千克级。
54~57千克级。
57~60千克级。
60~ 5千克级。
5~67千克级。
67~71千克级。
71~75千克级。
75~81千克级。
81~91千克级。
91千克以上级。
三、称量体重
全国性比赛称量体重的规定:
开赛第一天的上午7至9点,所有级别的参赛者称量体重。在以后的赛程里,只要 求参加当天比赛的运动员在上午7至8点重新称量体重。称量体重之后到比赛开始之前不 得少于3小时。
称量体重要由仲裁委员会任命的代表监督实施。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其领队或助 手(限一名)可陪同到场,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大会工作。
运动员的参赛级别由第一次称量体重时的体重决定。但仍将被要求在比赛当天重 新称量体重,以保证其实际体重与参赛级别相符。
运动员在第一次称量体重时,如果其体重超过或不足原报名级别的标准时,应参加 与实际体重相符级别的比赛。但必须本单位在那个级别有空余名额,并且在称量体重结束 之前确定。参赛单位在第一次称量体重、医务检査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替换运动员 的要求,但替补队员必须符合该次比赛的有关要求,而且在报名时已经作为那个级别或其他 级别的替补者。
运动员裸体称量体重,应使用公制计量器或电动计量器称重。
称量体重之后,运动员将得到由负责医生签名和被任命的监称员填写的称量体重 卡片。
第七条抽签和轮空
一、 抽签:抽签必须在医务检査和称量体重之后进行。抽签时必须有参赛各队的代表 在场。每名运动员每天参加一场比赛,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变动此规定。
二、 轮空:轮空运动员由抽签决定。没有经过比赛的运动员,不能取得名次和奖牌。在 两名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中,抽签定出第一轮轮空额,以使参加第二轮比赛运动员的人 数为2的乘方数(如4、8、16、32等)。第一轮轮空的运动员在第二轮比赛时,首先出场比赛。 如轮空是奇数,则抽到轮空的运动员将同第一轮第一场比赛的胜者进行比赛;如轮空为偶 数,则轮空的运动员将按其抽签顺序在第二轮首先比赛。比赛中不得出现运动员两次连续 不经比赛即获胜的现象。若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在第二轮比赛前将那些第一轮轮空的运动 员和因对方弃权没有参赛的运动员或只赛过一轮的运动员放在一起重新抽签。
三、 比赛顺序:比赛应尽可能按体重级别,从小级别到重级别依次进行。
第八条比赛回合
一、 1997年1月1日起,比赛采用五回合制,每回合2分钟,这2分钟不包括因警告、告 诫、整理服装或其他原因造成比赛中止的时间。回合之间休息1分钟。
二、 在青少年或新手参加的比赛中采用四回合制,2分钟一个回合,回合之间休息1分 钟。
第九条助手
一、 比赛中每名运动员可拥有两名助手。
二、 只有两名助手可以登上拳击台,而其中仅允许1人进人拳击台围绳之内。
三、 除了回合之间休息,助手不能停留在拳击台上,助手需在每一回合比赛前5秒钟, 将拳手面部擦干,将椅子、毛巾、水桶等物从拳击台上清理干净,然后迅速离开拳击台。
四、 助手应为运动员准备好毛巾或海绵物品,他可以替运动员认输,也可在他认为运动 员无法继续坚持比赛时,往拳台内投掷毛巾或海绵物品表示弃权。但在台上裁判员数秒时 除外。
五、 在比赛进行中,助手不得给运动员任何指导、帮助或暗示,否则将受到警告或被取 消助手资格,运动员也可能因此而被告诫、警告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 在比赛中,助手不得用语言或手势煽动观众,以达到指导或鼓励本队拳手的目的。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将取消他们在该场比赛中继续履行助手职责的资格。如果助手因为违 反规则被裁判员责令离开拳击台,在该场比赛结束前,不允许他进人比赛大厅,不能担任本 单元的助手。如果助手第二次犯规,他将被取消本届比赛的助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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