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武术学校在创立之初的目标都很明确,但随着社会经 济、文化的发展,原有目标体系就会变得模糊起来。中国民办武 术学校的发展是伴随着中国武术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发 展而不断兴起的。由于媒体的广泛宣传和中华武术在民间的神秘 性以及当时精神文化产品的缺乏,人们对武术运动存在一种强烈 的冲动性购买欲望,导致市场上对这一产品的需求急剧膨胀,民 办武术学校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但是,随着人们对武 术运动的全面了解和精神文化产品的不断丰富,人们对武术运动 的购买逐渐趋于理性,更加注重购买这种产品的功利性和实效 性。许多武术学校的学员往往会提出类似的问题:我到学校来学 什么?学习完之后我能得到什么?我需要付出多少时间和资金? 如果我付出同样的精力学习其他技能对我的前途会产生什么影响 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民办武术学校开办之初根本就不用考虑, 因为那时市场环境决定了民办武术学校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不断 地提高效率,满足学员学习的需求,这就需要重新认识办学所处 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市场的竞争状况,根据环境的要求来动 态地规划民办武术学校的发展战略。任何一个成功的组织就在于制定适当的战略以达到其目标, 建立适当的组织结构以实施其战略,同时装备有效的资讯系统、 计划系统和控制系统以完成各项工作。随着环境的变化,组织 的战略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其调整的幅度取决于环境变化的幅 度。民办武术学校的办学环境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民 办武术学校的发展战略也要作出相应地调整。即未来民办武术 学校通过什么方式来发展自己。从一般的组织发展战略选择来 看,主要有3种增长模式,即密集型增长、一体化增长和多元 化增长。根据民办武术学校的办学基本规律和办学特点,多元化增长 模式对于民办武术学校是不可取的,而密集型增长和一体化增长 对于不同的民办武术学校是可借鉴的发展模式。密集型增长是通 过市场渗透、市场开发和产品开发3种不同的发展形式。市场渗 透是指在不改变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用现有的产品来占领现有的 市场,对民办武术学校而言,现有市场已趋于饱和。市场开发是 指用现有的产品来占领新的市场,而产品开发是指用新的产品来 占领原Tf的市场。我们认为,当前民办武术学校可采取产品开发 策略,即依托于民办武术学校在当地的影响和市场地位,在原有 的运动专业的基础上,增设一些新的武术专业或技击专业,甚至 健身及其他文体专业来吸引消费者,或在原有特色、优势的基础 上,导入新的办学理念,以期达到上档次、上水平、上质量的目 的。一体化增长是指民办武术学校可以与其他办学机构进行联合 办学,这里包括三种不同层次的办学机构。例如民办武术学校可 以与其他武术学校或体育运动学校联合办学,通过重组,优化其 资源配置,这种增长模式称之为水平一体化增长;民办武术学校 也可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发现一些具有武术培养前途和有兴趣的武术苗子,这种增长模式称之为后一体增长;此外,民办武术学 校也可与有关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联合办学,成立二级学院,培 养高层次武术人才等,以解决学员的出路问题,这种发展模式称 之为前一体化增长。战略问题解决之后,就要围绕战略,进行武术学校的市场定 位。任何一所学校都只能满足一部分消费者的某一方面的需求, 学校在消费者市场中要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以区别其他同级别的民 办学校。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任何一所学校都要有自身的特色, 这种特色是其他武术学校所没有,只有这样的民办武术学校才有 存在的可能性。围绕着民办武术学校的市场定位,学校要设计出 相应原产品,根据原产品的需要,改革原有的教育模式,创立新 的体制,制定出相应收费价格,选择适当促销手段以实现其办学 目标。笔者根据民办武术学校市场定位的有关要求,对民办武术学 校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 “一抓”、“二上”、“三保”、 “四创”、“五加”的基本思路和办学理念。这些“思路”和“理 念”,应该说对众多的民办武术学校找准定位坐标具有指导作用。
(三)完善民办武术学校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管理体制, 建立公平、公正的办学秩序
政策法规是基础条件,在这方面,我国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 绩,如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地方政府也相应制 订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地方性法规和章程等。尽管如此,还是不能 满足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仅仅指出了一 些大的原则性的问题,很多实质性的问题没有规范和要求,因 此,尽快制定《民办教育法》等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就显得 刻不容缓。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之前,国家教育行 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着手对几项关键性的政策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过渡时期的基本指导性意见。
(1)民办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问题。现在政府教育部门 中的“社会力量办公室”,其职能范围有限,诸如课程设置、实 验教材、教学改革和关系到学校具体的运行机制等问题就无能为 力,往往按公办学校办法进行处理。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又 在某种程度上干涉了学校办学自主权。
(2)对待民办武术学校的政策倾斜问题。诸如征用土地有偿 或无偿问题,政府在税费上减免与否问题,政府对民办学校提供 多方面服务问题(资讯提供、师资培养、政策引导、职称评定 等)及学校在运作和发展的关键时刻经费支助和补偿问题等,均 应有过渡时期的指导意见。
(3)民办武术学校董事长与学校校长的关系问题。即政府在 管理民办教育上,对校长和董事长的权力、义务必须作出相当明 确的规定,并应有严格的监督机制。
(4)民办武术学校的审批程式问题。在对其办学规模、设施 条件、师资水平、数量、学校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复查的 情况下,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根据地域、经济、办学时间 长短、办学效益和成绩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将现有的民办 武术学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即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 按照不同的类别、等级制定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或评比,规范对民办武术学校的管理手段。总之,民办教育立法问题,应就民办教育中带有共性的问题 进行规范,用法确立民办教育中的一些基本规则后,还要运用规 程、政策和地方法规进行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进行区别对待, 使不同级别的各类民办武术学校都能对号入座,真正做到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我国民办武术学校的管理体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投 资者亲自主营管理;其二,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家庭式或家族式管 理;其三,投资者聘任校长进行替代管理。从调查中得知,前二者管理模式占主导地位。可见,绝大部分民办武术学校的管理体 制还处于较为落后、原始的初级阶段,约束了民办武术学校发展 进程。教育界根据“现代企业制度”提出的概念,结合教育产业的 实质,指出了 “现代学校制度”的管理体制方案,其中的“管理 科学”部分,即实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体制,值得民办武术学校 借鉴。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体制:即学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校长 管理委员会(即三会),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责、协作运 转、有效制衡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资产所有者(即投资 者、个人、集体等)对学校的资产拥有最终处分权。董事会按照 董事章程要求对学校的发展目标、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行使相 关的政策权力,由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聘任校长,并对校长的管 理水平业绩进行核实和评价。校长管理委员会在校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对学校运行承担责任。监事会则发挥对学校的财务和董事、 校长行为的监督作用,校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教职工代表参 加,校长管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应占相当的比例,充分体现学校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形成以法人为核心的民主管理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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