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术传播的和谐共生论
“共生”首先出现在生物领域,至今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第一个提出 “共生”概念的是德国医生、著名真菌学奠基人Debary ( 1831-1888年),他在 1879年明确提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living together )
o 1970年, 美国生物学家玛格里斯(Margulis )提出了 “细胞共生学”,“共生学说”由此盛 极一时。“共生”这个概念也随着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在现代生态学中, 广义的共生是指地球的生态系统——生物圈中,物质和能量在生产者、消耗者、 分解者之间的循环转化;狭义的共生是指生物之间的组合状况和利害程度的“共生”理论同样适用于武术文化。竞技武术与传统武术的发展要“和谐共 生”,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这就是武术传播的和谐共生论。胡守均教授认为, 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同处于社会之中,两者之间势必相互影响。他指出,科学文 化的生产者生活在一定的人文文化背景之中,于是人文文化便通过各种渠道,诸如政治观念、经济意识、思维方式、审美情趣、价值观等影响科学文化的生产; 同样,人文文化的生产者也生活在一定的科学文化背景之中,也通过各种渠道影 响人文文化的生产。对此,他进一步提出了科学影响人文的机制是“类比一借用” 与“联想一借鉴”。他认为,人们可以凭借“类比”,将科学借用于人文领域,也 可以凭借“联想”,自由借鉴任何科学,创造人文文化。由于“类比”与“联想” 皆非严密的逻辑演绎,因此科学的人文文化释义绝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即不同的人文文化生产者,由于知识结构价值观及视角的差异,对科学做出了不同 的人文解释。“共生” 一词自诞生后,就为世界各国人文文化研究者所关注。例 如,美国芝加哥经验社会学派借用生态学创立了人文区位学,中国著名社会学家 费孝通提出了 “共生与契洽”等。共生的文化解释是多元的,共生的人文文化解 释的标准是与社会的实际结合度。武术的和谐共生论,为武术界争论的发展竞技武术还是传统武术的论调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依据,避免了全盘西化与保持传统 之争,指出和谐共生才是武术发展的正道。费孝通先生提出:“各美其美、美人之 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各美其美”是指每个人、每个民族、每个国家、每 个文化系统都有自己的美点。从武术的角度讲,竞技武术、传统武术也要各美其美。“美美与共”是指我之美,你之美,他之美,大家融合在一起,美美交融,而 不是相互冲突。竞技武术从一开始就与传统武术有纠缠不清的纷争,其实处理得 当,也可以“美美与共”。
武术传播的把关人就是武术传播者。凡是直接传播武术或是对传播武术具有 指导和管理作用的个人和组织都是武术传播者。传播者是传播过程的首要要素, 是传播活动的发起人,对武术传播过程尤其是传播的内容起主导作用。本部分主 要论述武术传播者的类型、特征、权力和责任,并突出传播者对整个武术传播过程和传播效果的作用。
- 武术传播者的类型
- 按照是否属于政府部门为标准,可以把武术传播者分为官方武术传播 者和民间武术传播者。目前官方武术传播者主要是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 心及各个省市的武术管理中心。官方武术传播者代表国家和政府传播武术,对整 个武术在国内外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编创的竞技武术就 是官方武术传播者大力推广的武术内容。民间武术传播者是自发形成的,以传播 武术、选择传人、使武术拳种得以传播下去为目的,如民间拳师;或者从经济利 益出发,如武术馆校,通过传播武术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还有爱好武术,以协 会或研究会的形式存在,以研究和传播武术为目的的传播者。官方传播者和民间 传播者有很大的不同,官方传播者主要倡导武术中的竞技内容,并以国家和政府 的名义在国内外推广;民间传播者在官方传播者的引导下进行,同时传播非竞技 武术。
- 按照传播者是否从属于组织,可以把传播者分为个人传播者和组织传播 者。个人传播者广泛存在于中国的民间,他们以收徒和收学生的形式向国内外传 播武术。以组织的形式传播武术,具有规模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如武术协会、 研究会等武术组织遍布世界各地。一般情况下,城市多以组织的形式传播武术, 乡村多以个人的形式传播武术。官方武术传播者与民间武术传播者在传播的内容、途径、方式等方面都有所 不同。组织传播与个人传播在传播方式上也存在很大差异。对传播者进行分类,有助于为不同的武术传播者进行定位,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传播对策,对武术的未 来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
- 武术传播者的特征 '
武术传播者是武术传播活动进行的首要条件。传播者的特征表现为拥有武术 技术或具有主导武术发展的能力。拥有武术技术是进行武术传播的先决条件,管 理武术、传播武术、主导武术发展的组织管理机构也是武术传播者,如民间武术 拳师、国家和地方的武术主管部门等都是武术传播者。武术杂志、电影、图书等 媒体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武术传播者。
- 武术传播者的权力
武术传播者的权力充分体现在“把关”的权力上,这符合传播学的把关人理 论,而“把关”主要体现在对传播内容的把关上。在师徒传承中,师傅有权决定 对弟子传什么内容和不传什么内容。在官方传播武术时,武术主管部门有权决定 传播什么项目和不传播什么项目,发展某项拳种和不发展某项拳种,如对散打、 太极推手、短兵等试点都是由武术主管部门决定的。武术杂志有权力决定登载什 么文章和不登载什么文章。武术影视的导演和制片人有权对影视中的武术内容进 行取舍等。以上都体现了武术传播者“把关人”的角色和权力。武术传播者的“把 关人”权力的认知,可以使传播者产生责任感,以便在进行传播实践中多考虑武 术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
- 武术传播者的责任
武术传播者的责任表现为使武术技术与武术文化代代相传。武术是中国传统 文化中的一个子项,蕴含着其中的主要内容。这一独具特色的民族项目历经千百 年劳动人民的智慧加工,成为现在丰富多彩、博大精深的文化瑰宝。武术之所以 被称为文化,其原因之一就是在世界上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中都没有形成这样一 个多姿多彩的融文化、艺术、体育于一体的项目。而这一项目又有如此深厚的底 蕴,涵盖了哲学、伦理、兵法、美学、舞蹈、戏剧等方面的内容和要素,且如此 绚丽多彩、生命力旺盛,虽历经多朝统治阶级的严禁,却依然繁荣于中国民间, 以德艺一体的形态传承了数千年。现代的武术传播者仍然担负着对武术的整体文 化进行继承与传播的重任,尤其是对武术中的精华内容要保护、传承下去。官方 传播者一方面要把“体育化的竞技武术”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时要对100多个武 术拳种流派进行保存、保护、传承,这是中国武术真正的精髓。作为武术的个人 传播者,应在现代传播理念的指导下,去除武术中的糟粕部分,把有利于武术发 展的思想和内容传播下来,并确保技术的完整保留,尤其是各个拳种流派的特色 内容与精华部分。武术传播者要在保障武术文化传承的基础上,把武术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以造福于人类,这就是武术传播者的责任。
- 武术传播者进行成功传播的主体因素
武术传播者的主体因素,对传播效果起主要作用,具体可以分为权威性、可 信性和熟知性。权威性是指传播者具有使传播对象相信、听从的力量、威望和地位的特质。 权威性越大,传播影响就越大。首先,它表现在权力和地位上,如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就具有权威性。当然,权威性不仅体现在行政权力方面,还体现在专业性上,如个人传播者在资历和威望上的权威性,有社会影响力的武术名 家在其影响范围内能够更加有效地传播武术,具有专业特长的武术习练者往往更 容易传播本项目的武术,如专门从事形意拳的人在传授形意拳时比不专业的人更 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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