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和平年代中民众与武器武术的关系

正如古人类因学会制造工具而取得巨大进化成果的道理一样,冷兵器使 人们的搏杀更加致命有效。与徒手武术相比,兵器武术(相当于现代所言器 械武术)的杀伤力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兵器搏杀远远高于徒手格斗是不争的 事实。既然各时代的统治者都如此在意武术的杀伤特性,那么我们把武术分 为徒手和兵器两类杀伤力完全不一样的类型就不仅是逻辑使然,也应该是考察的需要。因为我们自然想知道:二者,难道会有不同的命运?我们首先看 看兵器武术的命运如何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这是古代中国政权更替的通例。作为掌权方,对那 些凡是非己方权力之外的其他武装势力,一般都会因存在夺权的可能而加以 排斥3因而,特别是在和平年代,官与民在武力保有的这一点上都存在着对 立。比如终结了战国时代的纷乱、统一六国而定天下的秦国(Qin dynasty,公 元前221 —公元前206)就是其中著名一例。以强大的军事力量先后击败六国 而一定天下之后的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统一王朝,在军事方面强化 王朝军队的同时,对当时存在的民间武力、武术进行了严酷铲除和严格管制。 对此,秦代稍后的汉代文豪贾谊(公元前200—公元前168)在他的《贾子新 书•过秦论》中有如下记载:及至始皇……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堕名城,杀豪杰, 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然后践 华为城,因河为池,据亿丈之城,临不测之渊,以为固,良将劲弩守要害之 处,信臣精卒陈利兵而谁何文中所谓“黔首”是古时对民间庶民的一种蔑称。因而文中所谓始皇帝 废先王之道、焚诸子百家之教的目的是为欺瞒黔首,使之接触不到所谓“儒 以文乱法”之“文”==显然这不过是一种强盗理论的愚民政策而已。这就是历 史上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冰山之一角,关于其中是否可能存在被过度宣 扬之处尚有许多争论,但至少有一点可以断定,那就是,在以法家思想治国 定天下的秦代及秦以后,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思想史上诸子百家“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思想自由奇观受到了管制而不再“自由”,特别是先前诸国的主 流治国思想之儒家思想更是由于被认作“儒以文乱法”,因而其所受规制更应 该是首当其冲。

秦朝之所以采取愚民政策,究其原因可能是秦始皇及其政权集团,认为以诸子百家为中心的自由奔放的思想,会使民众的思想活动变得活泛,进而 对其政权产生威胁,这使得始皇帝不得不采取压制行动。《过秦论》一文,不 仅使我们看出秦王朝对庶民的自由思想是如此紧张,而且清楚地凸显出了秦 王朝尤其是对民间的武力存在更是显得战战兢兢3秦一统天下之前,中国处 于战争频发的战国时期,像赵国的“胡服骑射”那样的厉行武力发展是当时 各国的重要国策。战乱结束后,从战乱中得以生存的民众特别是其余六国的 民众,暗自保留兵器以备自守的状况应该自然存在。除普通民众之外,被并 吞的诸国军队,一些残兵变为民众,也会以某种形式保留兵器以备不时之需。 对秦始皇而言,这些民众所具备的武力都是能够威胁其政权安全的不安定要 因,必须欲除之而后快。因而,始皇帝会在“堕名城”之后,立马开始对武 术高手勇士展开杀戮即所谓的“杀豪杰”,非但如此,而且要把天下的兵器都 强行没收,销毁其锋镝,而改铸之为金人十二。也就是说,在民间,普通民 众拥有兵器的情况是绝不被允许存在的。

就这样,秦始皇不仅从思想上禁锢人们的自由,而且对武术特别是对兵 器武术进行了杀武术达人、收缴并销毁民间兵器的严酷管控,其目的就是要 彻底弱化天下民众以巩固其政权安定。而另一方面,秦始皇使用心腹之“信 臣” “良将”,使自己军队的“精卒”以“劲弩” “利兵”而环视天下民众、 守卫政权。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在军事上强军弱民的政策。

这种政策方式,即使在秦始皇去世以后,也一直持续保留。对民间武术 的严格管控效果,从始皇帝去世后不久的陈涉吴广起义事件中,起义初期的 民众难以获得兵器的状况就可见一斑。关于此,《贾子新书•过秦论》中有如 下记述: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陈涉等起义之初所使用的兵器,不过是削 尖了的木棍,起义军队的象征不过是举起的竹竿而已,这就是所谓的“斩木 为兵,揭竿为旗”。起义之初,陈涉等能从民间获得的兵器,仅限于“锄、耰、棘矜”等农具,这正是由于秦始皇以来对民间武术、兵器的严格管制所 造成的必然结果。如此“斩木为兵”、如此“锄、耰、棘矜”农具,当然是 不能与军队的专用杀人利器“钩、戟、长铩”等相提并论了。另一方面,从 陈涉等不得已只能使用锄头等农具作为兵器的窘境,也可以说当初秦始皇等 统治者的恐惧是有根据的,因而他们对武术、兵器所采用的严格管制,也算 是先见之明。实际上,这样的政策,不仅是在秦朝,在此后的古代中国的历 代王朝,这一政策将毫无例外地一次次重演。

从这里,民间武术、特别是兵器武术在民间的生存状况可谓一目了然 王朝政府对民间武器的严格管控,必然对民间武术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在 这样的时期,格斗格杀能力强的武术达人所面临的命运,往往会像《过秦论》 中所指“豪杰”一样,面临着被统治阶层管制甚至杀头的危险。

秦代以来对民间武器、武术的严格管制限令,其影响很快也波及到精神 文化层面,并以一种试图扭曲武术本来特性的形式留存下来。在展开以下论 述之前,我们有必要再次想起本节最初对原初的武术杀伐本性的论证:在这 个基础之上,我们再来看看精神文化层面对武术的理解,发生了如何的变化?

我们有必要以“武”字为例进行分析。

中国最早的文字说明书籍,当然是西汉时的《说文解字》。对后世的中国 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的这部书籍的西汉著名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公元 彳 58—147),在对“武”字的意思进行解释说明时,首先引用了在“战国七 雄”时代与秦国有过霸权争夺的楚国国君楚庄王(公元前? 一591)的一段原 本记录于《左传•宣公十二年》中的逸话:“潘党曰:‘臣闻克敌,必示子 孙,以无忘武功’。庄王答曰:‘非尔所知也,夫文,止戈为武’”。并以此为 依据把“武”字解释如下:“楚庄王曰、夫武定功戢兵、故止戈为武这个典故中的对话的本来意思是说:楚国大夫潘党认为,既然楚国战胜 了敌国,就应当以血淋淋的胜利事实让敌人的后代永远都不要忘了楚国的威 风(而使之不敢反叛);而楚庄王的却不同意这种杀戮气息严重的观点,指出 其实所谓“武”字是由“止”和“戈”两字合成的,真正的目的是在于消灭 暴乱,永远停止动用武力武器,这才是真正的武功。许慎同意这个观点,解 “武”字意思为“止” “戈”为武。

在理解这个典故的含义之前,我们还是需要再次想起武术原初的以杀伤 他人为目的的本质特性,我们还必须不能忘记的是,早在《左传》所述“止 戈为武”之前数千年,格杀之“武”就早已存在的这一事实。上述典故中所 指楚庄王,是在两军对垒厮杀后看见堆积如山的敌军尸首时,发出了“夫文、 止戈为武”这个千古绝叹的。而这个历史典故流传到汉,则刚好成为把儒家 思想奉为“国教”的西汉官派文人们(许慎曾任西汉太尉南阁祭酒等官职) 解经释义时的理由或依据,因为他们的任务就是要把那些历史经典有目的地 进行一种为统治阶层服务的阐释或说明。这样的解释方法,在古代经学家特 别是官方经学家中间,是一种常见的手法。在许慎对这个“武”字的解释中, 就包含着为以武力平息战争获得胜利的楚庄王、乃至汉王朝歌功颂德之意, 赞许它们所进行的都是有德之武,并以此形成它们获取政权是理所当然的王 权逻辑。其语义背景就含有告诫人们不可再陷人杀伐,现有王朝不可反叛之 意,包含了一种教化、说教的意思在内。

这个有关“武”字含义历史典故,使得后世把对“止戈为武”阐释或理 解更多地倾向于政治伦理学意义上的休止干戈、天下太平的“止戈”,而不是 一种文字学意义上本来的“止+戈即为武”的涵义对于这种错误倾向,汉 文字学大家藤堂明保做出明确驳斥,他在其著名的《武之汉字•文之汉字》 一书中如下论述道:在这里,我们看见的“武”才是与我们最初阐述的武术的原初本质涵义 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武”字的本来涵义,不是一个政治学意义上或伦理道 德意义上充满和平色彩的文字,而是一个充满着激烈斗争甚至血腥杀伐的东 西。对于这种与“武”字本来涵义大相径庭的解释的原因与背景,藤堂明保 在作出大量考证后,针对那些现在仍然把“止戈为武”错误地理解为和平的、 伦理道德的曲解现象,以一个文字学家的责任心痛烈地喝止道:不得不指出,从《春秋左氏传》开始的历代儒家的书籍,都故意曲解了 “武”字的本来涵义……不应再像古时的儒家那样,故意地曲解“武”的概 念。不能再犯表面上看起来是在为和平做贡献(作者注:即指那种执意要把 “武”字做止息干戈、停止争斗的政治伦理学意义上的和平之“武”、伦理道 德之“武”的错误理解的现象),而实际上是开着历史倒车的错误,去掩饰真 相。现在,如果我们还在被这个故意曲解的诡辩论所欺瞒,仍然做出“平息 干戈即为武之本意”的错误说教,就太不应该了。

果然,“武”字的本意被儒家思想者们给故意曲解了。就其被故意曲解的 原因,大概因为只有和平意义上的“武”,才是与以“儒教”立国的西汉王 朝、渴求政权巩固的和平主义的意愿相一致,他们当然不愿遭遇那种杀伐之 “武”甚至会被其颠覆政权的“武”,因而、官方学者们做出了迎合统治阶层 意愿的故意曲解。

通过上述分析所示汉代文化思想对武术进行故意粉饰的现象,我们就不 难理解始秦始皇时代的、针对民间武术的抑制,反过来我们发现,原来汉代 也不过是很好地进行了继承发展。对以武力而获取天下的统治者而言,强化 王朝军队、强化政权对武力掌控的同时,管制民间武术特别是管制那些杀伐性能突出的兵器武术进而达到弱化民间武力的目的,是他们巩固王朝政权的 理想手法之一。为了达到削弱民间武术、弱化甚至扑灭民间武力的存在,王 朝政府不仅在实际技术层面做到了残酷杀“豪杰”、强行收缴“天下之兵” 并销毁之,而且也在思想层面做到了故意曲解“武”的涵义并教化民众。

这种对民间武术的如此严格的管制与抑压,并不随着王朝的替换而消亡, 反而是作为汉文化的一个共通底流文化要素、存续于中国历史上的各代王朝 之中。民间武术在这种持续的管制和挤压之下,实战性格毫无疑问会被弱化, 甚至在很多时候被置于能否存续的艰难困境。后来的历代王朝中、对民间武 术的规制都比较严厉,其中金(Jin dynasty, 1115—]234)元(‘Yuan dynasty, 1271—1368)时代颇有代表性,因为非但兵器武术,甚至连徒手武术也被严 格禁止例如,金代的法律中就对庶民习练兵器和徒手武术的行为做出了罪 罚的规定3《金史•章宗本纪》中记道:民习角抵,枪棒罪。这就是说,枪棒等兵器武术固然不可,连角抵即徒手武术的习练也是被 禁止的。可见民间武术的存在对统治阶层而言,简直就是能使他们感觉到风 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危险存在,必须禁而绝之。关于角抵,后面的论述还将 涉及。

元代也与秦王朝一样,把民间的武器都强行没收,并对习练武术从刑法 上加以定罪,以此对民间武术加以严格管控。关于此,《元史、刑法志》中有 如下记载:

分汉地及江南所收弓箭武器为三等,下等毁之,中等赠近居蒙人,上等 贮于库……习练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

由此处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收而来的武器根据统治阶层的需要,把最好 的优质兵器收归国库,稍好的中等兵器赠予同族的蒙古族人,而保存状态或 利用价值一般的兵器则予以销毁:而且,一般民众习练攻刺之术的兵器武术 固然有罪,就即使是习练角抵之戏的徒手武术也是有罪的,而且会被加以杖 责的残酷刑罚。古代木制刑杖,坚硬而有重量,即使是腰背或臀部等肌肉发 达部位,如果被杖击七十七,往往就能造成不死也重伤的严重后果。如此杖 责威压之下,青壮年固然是不敢学了,年龄更长的师傅也应该是不敢再传授。

如上所述,民间武术受到了历代王朝政府的严格管控,甚至在一些朝代, 连徒手武术都是严受管控的对象,,在这种情形下,武器武术在民间的发展空 间,自然是困难重重了。那么,与武器武术相比,徒手武术的拳法,又会是 一个怎样的局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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