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播学角度分析,武术文化传播的主体与客体要素都是人,而人可以分 为团体和个人。团体要素主要包括军队、民间组织、教育机构等。清朝末年,清 政府已经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社团束手无策,社团似星星之火,在全国各地发展 起来,清政府无奈之下,拟定有关政事结社条规。1908年,由光绪帝正式核准了 宪政编查馆编订的《结社集会律》,预示民众的自由集会结社权利在法律上开始 得到了部分确认和保障。如此,从清末一度严禁结社到部分开禁到民初的完全 开禁,之后并在武术社团“精武社团”、“中央国术馆”等知名社团带领下,开启武 术社团的新纪元。这是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军队的武术文化传播

(一)军事武术与民间武术的关系

在漫长的武术文化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军队武术和民间武术两者可以说是 同源之水、同本之木。它们相辅相成,融会贯通,共同促进了武术的蓬勃发展。

(二)军队武术的发展和衰落

清朝时期,军队武术经历了发展和衰落的过程。当时,当兵是对国家应尽 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无可避免之事。入伍之后,必须进行武艺训练,这在一定程 度上,强制性地扩大了武术的传播对象。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大量的掌握武术 的士兵复员回到民间,将武术的技艺传播到了民间。如此,不断周而复始地循 环,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武术文化的发展。这种现象也可以定义为以满 足军事需要为目的的官方国家行为促进了武术的发展。

但是,到了清朝末年,军事武艺在战场上彻底被新式火器所代替。特别是 道光二十年(1840)的鸦片之战。这一役,英国挟其船坚炮利,万里东来,破我藩 篱入我堂奥,竟逼我订江宁城下之盟。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大事变。这一事 变给清帝国带来空前的震惊。使得清朝政府,在军事工业方面急起直追,跟踪 仿制。经过多年的努力,兵器制造呈现推陈出新、日趋精致的局面。

在步枪生产方面,江南制造局初期生产英、法两国士乃得、李恩飞、马梯尼、 米涅等前装枪,技术性能落后。同治六年(1867),便仿制美式林明敦击针线膛 后装单发步枪。山东机械局于光绪二年(1876)仿制成美国1873年发明的亨 利・马梯尼步枪。光绪十六年( 1890)制成快利5连发步枪。光绪十八年 (1892),又用自炼钢材仿制成1888式德国新毛瑟枪。光绪十年(1884)仿制成 “十管连珠炮”。光绪二十九年(1903),丹麦发明麦德森机光枪,广州机器局于 光绪三十三年(1908)仿制成功。许多枪械的仿制成功,与发明国仅相差3至5 年。在火炮生产方面,同治十二年(1874),江南制造局开始仿制新式前膛炮° 之后,铸炮技术的进步是相当快速的。有格鲁森式37,53,57毫米口径的架退 山炮,以及口径为75和100毫米的野战车炮,等等。

因此,武术在军队里的功能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明显减弱。最后,只 残留一些擒拿术和格斗术。所以军队武术和民间武术的发展状况也发生了质 的改变。即,军队武术非常明显地向民间武术倾斜。

民间组织的武术文化传播

所谓“组织”,是指有一定目的、任务,用一定形式编制起来的集群结构。苏 联学者则把它界定为“真正的社会团体”。而民间武术组织则通过武术组织内 部、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社会的联系等三种途径对武术文化进行传播。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于清朝政府严禁民间习拳学棒, 所以清代的武术社团主要以秘密结社的形式为主。秘密结社也就成了清朝时 期武术组织机构发展的一个主要传播途径。

据史书记载,清末民初1911—1925年期间,我国出现的著名武术机构和组 织有:1911年创办的“天津中华武士会”;1912年创办的“北京剑术研究会”、“中 华尚武学社”,以及成都的“四川武士会”“914年创办的北京“行健会”;1918年 创办的上海“中华武术会”、“武术学会”、“上海第一公共体育场国术部”、“北京 武术体育会”;1919年创办的上海“中华国际研究会1922年创办的北京“中华 国际武术研究社”;1923年创办的“上海武术研究社”、北京“国强武术研究社”、 “群武社”,“天津武术学会”、“天津进德武术会”、“天津道德武术会”“924年创 办的北京“陶然武术团”、“四民武术研究社”和“安徽拳术研究会”“925年创办 的上海“致柔拳社”等。这些组织机构一般都是将自己的宗旨定位在对武术的 提倡、武术的研究和武术的推广上,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09年成立的“精武体 操会”。③据统计,到1929年精武体育会已经达42个分会,会员总人数达40多 万人。

此外,1911年,在华北同盟会倡导下发起组织了中华武术会,1912年秋,曾 在天津河北公园举行盛大的武术表演。该会自成立后,不断邀请各派武术家充 任教师,传授拳艺,为推动武术运动发展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1914年,中华武 士会曾派遣武术名家郝恩光率队前往日本东京建立分会,发展中华武术。国内 组织延续至1928年。

1927年,国民政府委员张之江发起,冯玉祥、于右任、蔡元培等人呼吁,于南 京创立了国术研究馆,称“国术馆组设,原本救国之热诚,以期强种强国,而循至 于民众均国术化”。1928年更名为中央国术馆,它是中华民国时期主管国术的 中央行政机构。此后,省、市、县级国术馆(分馆、支馆)纷纷新设,馆长不乏由市 长、县长兼任者。

教育机构的武术文化传播

(一)教育机构武术文化概述

传统武术的教育功能古已有之。“拳以德立”、“未曾学艺先学礼”便是武术 教育功能的早期体现。民国成立以后,仍然沿袭清末的体育学校,注重军国民 教育,认为体操(即1923年以后的体育课)是军国民教育的主要内容,但是慢慢 侧重于各种游戏和竞赛性的体育运动。1914年,著名体育家徐一冰在《整顿全 国学校体育上教育部文》中,建议将武术列为高等学校、中学和师范学校的正 课。1915年4月,在天津召开的全国教育联合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体育 研究社许禹生提出的《拟请提倡中国旧有武术列为学校必修课》议案。此后,武 术正式被批准引入学校体操课程。1918年马良编著的《中华新武术》四科的上 编拳脚科、棍术科、剑术科、摔跤科全部成书。①并被列为各大中小学的正式体 操课程,受到了教育界的欢迎。1926年,第十一届全国教育联合会议案中又有 《学校体育应特别重视国技案》,指出“查国技为吾国原有之武术,关系体育,至 为重要”,“非惟适于成人之锻炼,实宜于儿童之学习。凡学校均应特别注重,一 期保存国粹,促进体育,养成坚实之国民”,反映了民国时期,体育界人士对武术 教育价值的肯定与倡导。

(二)《中华新武术》解读

《中华新武术》在1917年首先得到了陆军部的支持,被陆军部咨行训练总 督和警察总督监定为军警必学之术。1917年秋,在第4次全国教育联合会上, 又通过了“将《中华新武术》列为全国高等以上各学校并各门学校之正式体操” 的建议。

191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联合会通过议案《拟请提倡旧有武术 列为学校必修课》,当年10月,教育部采纳了上述建议,明令“各学校应添授中 国旧有武技”,正式确立了武术在学校的合法地位。当时的山东驻军首领马良 组织创编的《中华新武术》,被列为各大中小学的正式体操课程,受到了教育界 的欢迎。1921年开办的上海体育师范学校以培养武术教师为目的。北平师范 大学体育系也将武术提到相当高的地位,武术授课时间仅次于英文。30年代,张之江创办的“国立国术体育专科学校”是我国以武术为主科的第一所高等学 校,培养了许多武术优秀人才,将民国时期武术的学校教育推到高峰。

民国时期,历时三十八年。期间军阀割据、政治动荡、政府变迁、不同思潮 的激烈交锋、土洋体育的争论,以及连年战火等,都影响着中国武术的开展。但 这一时期的武术,仍呈发展趋势,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对近代中国武术产生了 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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