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 执行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 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A组评分裁判员3人;B组评 分裁判员3人;C组评分裁判员3人。

(二)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 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 编排记录员3~5人。

(二) 检录员3~6人。

(三) 宣告员1~2人。

(四) 放音员1~2人。

(五) 摄像员2~4人。

第五条执行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 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 备工作。

解释规则与规程,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 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 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 对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场上的无理纠缠,有权给予警告;对不听劝 告者,有权建议技术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比赛成绩。

(五) 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 副总裁判长

(一) 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

(二) 在总裁判长缺席时,由一名副总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三、 裁判长的职责

(一) 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执行比赛中对运动员完成创新难度的加分。

(三) 参与B组演练水平的评分,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四) 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扣分。

(五) 裁判员发生严重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 副裁判长的职责

(一)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

(二) 第一副裁判长参与A组裁判的评分。

(三) 第二副裁判长参与C组裁判的评分。

五、 裁判员的职责

(一) 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做好本组的裁判工作。

依据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 A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质量的评分。

(四) B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演练水平的评分。

(五) C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难度的评分。’

六、 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 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自选套路难度登记表, 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 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名次。

(三) 编排成绩册。

七、 检录长的职责

(一)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

(二) 按照比赛顺序,按时检录,并检查运动员的器械、服装。

(三) 负责颁奖的检录工作。

第六条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 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 检录员的职责

(一)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将比赛运动员带人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如有变化及时报告 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三、 宣告员的职责

向观众介绍上场运动员,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 赛规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 放音员的职责 负责比赛项目的音乐播放。

五、 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 全部录像均应按竞赛委员会的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竞赛通则

第七条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

个人赛

(二) 团体赛

(三) 个人及团体赛

(一)成年赛

(二) 青少年赛

(三) 儿童赛

第八条竞赛项目

、长拳

三、 南拳

四、 剑术

五、 刀术

六、 枪术

七、 棍术

八、 太极剑

九、 南刀 十、南棍

十一、传统拳术:除规则规定的自选拳术内容以外的拳术。

第一类:形意、八卦、八极;第二类:通臂、劈挂、翻子;第三类:地躺、象形 等;第四类:查、花、炮、红、华拳、少林拳等。

十二、传统器械:除规则规定的自选器械内容以外的器械项目。

第一类:单器械;第二类:双器械;第三类:软器械。

十三、对练项目:徒手对练、器械对练、徒手与器械对练。

十四、集体项目

第九条竞赛年龄分组

一、成年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

二、 青少年组:12周岁至18周岁以下。

三、 儿童组:不满12周岁。

第十条申诉

一、 申诉内容与范围

仅限本队运动员在比赛中对C组和套路完成时有异议的申诉。

二、 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 程序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评判本队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 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承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 付1000元申诉费。

要求

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经仲裁委员会审议,如裁判评判正确,提出申 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 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评 判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错判的裁判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退回申诉费,但不改变评判结果。

第十一条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抽签决定比赛顺序。 如有预、决赛的比赛,其决赛的出场顺序,则应按预赛成绩的高低,由低到高 确定。如预赛排名相同,则抽签决定。

第十二条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4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接受检 查服装和器械。赛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赛前10分钟进行第三次检录。

第十三条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宣布最后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四条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直立姿势开始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 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五条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六条弃权

运动员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则按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规定和国际武术联合会的具体要求,进行 兴奋剂检测。

第十八条名次评定

一、 个人单项(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 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 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高低(或根据规程确定办法)进行评定,得分最高 者为全能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三、 集体项目名次

得分最高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以此类推。

四、 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 得分相等时的处理

(一) 个人项目(含对练)得分相等时的处理

以难度分高者列前。

以完成动作难度等级高者列前。

以完成高等级动作难度数量多者列前。

以演练水平应得分高者列前。

以演练水平分中的低分数高者列前。

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如有预赛、决赛,成绩相等时,以预赛成绩高者列前。若再相等,则以 决赛成绩按上述几条评定名次。

(二) 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的处理

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

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参照个人项目得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中第4、5条,依次从高名次至 低名次。

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三) 无难度评判项目成绩相等时的处理

无难度评判项目成绩相等时,以个人项目得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第4、5、6、7条评定名次。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的处理

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 前,以此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九条创新难度动作的申报

一、 创新原则

必须符合武术运动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必须具备较高的专项素质 与专项技能才能完成的;必须是规则“自选项目难度内容及等级与分值确定 表”中未出现的B级(含B级)以上的动作难度。如申报跳跃、跌扑类的翻转 性创新动作难度,则必须含连接难度。

二、 申报程序

(一) 每个创新难度只允许申报一次。

(二) 申报单位必须填报“自选套路创新申报审批表”,并配以技术图解 和本人演练的影像资料,在赛前60天报至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套路部(以到达邮戳为准)。

三、 鉴定机构

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聘请有关专家5~7人组成“全国武 术套路创新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四、 鉴定程序

全国武术套路创新技术鉴定委员会将依据创新原则讨论(须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投票通过)后,确认创新动作难度的等级,加分分值,命名和错误扣分 标准,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赛前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委员会和裁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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