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则的雏形与主要条例的形成


1928年,中央国术馆在南京举办“第一届国术国考”的散 打比赛,采取双败淘汰制,三局两胜。比赛在长方形的场地上进 行,对抗不限流派,不以体重分级,临时抽签分组比赛,其规则 要求不带任何护具,凡用手、肘、脚、膝击中对手任何部位得一 点。击中对方眼、喉、裆者为犯规。犯规三次,取消比赛资格;

严重者,一次取消资格。

1933年,中央国术馆在南京举办“第二届国术国考”的散 打则以点到为止,没有时间限制;凡用手脚踢中对手任何一部位 都得一点。

1929年全国各国术馆及国术团体“发起举行第一次全国性 的国术表演及比赛大会”。由浙江省国术馆承办了 “国术游艺大 会”。如参加者在套路表演之后,经过鉴定确认功夫太差,技艺 不精者劝其不要参加比试,知难而退的亦可参加表演。大会首先 进行了武术套路表演;随后进行了散手比试。比试分为四组。参 加比试者均着大会统一的短装,扎腰带,分为红、白两色。擂台 高1.3米,长20米,宽18.6米。比试双方,在擂台中央划定的 粉圈上相对而立,待评判长鸣第一声笛后,各上前互行一鞠躬 礼,再鸣笛开始比赛。另有监察委员会两名执红、白旗,在台上 管理引导比赛,必要时制止犯规动作的使用,由于规则漏洞百 出,边打边改规则。最后决赛时,评、监两委员会共议:“拳脚 一律解放,踢击各部位均可。”

1933年,在南京举办的“全国运动大会”仍设有散打项目, 比赛按体重分级,并用打棒球的护胸和踢足球的护腿为护具,头 和裆部是禁区。击中禁区者算作犯规,将对方击倒胜一局,三局 两胜制,比赛没有时间限制。

  1. 规则在原国家体委的指导下的在继承的基础上得到统一 和发展


1980年10月,原国家体委调集散手试点单位的有关人员开 始拟定《武术散手竞赛规则》(征求意见稿)。

1982年1月制定了《武术散手竞赛规则》(初稿)。

1987年全国武术对抗性项目表演赛中,采用设台比赛的办

1988年10月首届国际武术节,首次举行了国际武术散手擂 台邀请赛,这是《武术散手竞赛规则》首次在国际性的比赛上被 使用

1989年在江西宜春举行了第一次武术散手正式比赛——全 国武术散手锦标赛,这次比赛正式采用《武术散手竞赛规则》, 这是武术散手发展的一个新起点。

1990年重新修订了散手竞赛规则,颁行了 1990年版《武术 散手竞赛规则》。

1991年,国际武术联合会在北京举办了第一届世界武术锦 标赛,散手被列为表演项目。这是《武术散手竞赛规则》首次在 世界锦标赛被使用。在此后每两年一届的世界锦赛上,散手都被 列为正式比赛项目。同时制定了《国际武术散手竞赛规则》。

1993年的第7届全国运动会把武术散手列为全运会正式比 赛项目,这次比赛使用了 1990年版《武术散手竞赛规则》。

1996年重新修订了散手竞赛规则,出版了 1996年版《武术 散手竞赛规则》。

1998年版的《武术散手竞赛规则》,更突出了与国际接轨的

特点。

1999年,为了使散手进一步规范化和突出民族特色,将散 手正式改名为:“散打”,1999年的全国比赛正式改名为“全国 武术锦标赛散打团体赛”。同时,在比赛中除保留手套、护齿和 护裆外,脱掉其他所有护具,使武术散打以一个更好的形象出现 在体育大舞台上。

2000年开始,散打项目增设了赛前体能测试,同时对武术 散打竞赛规则作了补充规定:(1)将每局比赛时间改为净打2分

钟。(2)规则中得3分的条款改为4分。在得4分的条款中增加 第五条“使用腾空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得4 分”的内容。(3)在禁用方法中增加了禁止采用死拉硬推的方法 将对方推拉下台,只有采用合理有效的拳法、腿法、摔法,干净 利落地将对方打下擂台者方为有效^ (4)取消禁用方法中“不准 用拳法连击对方头部”的限制。上述条款自2000年全国武术散 打冠军赛开始执行。

(三)散打竞赛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运动项目都有其适 合自身发展特点的规则来充分发挥同时限制比赛双方的动作技 术。武术散打规则的几次修改都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与比 赛的激烈对抗性和观赏性相适应,有利于散打运动的普及和提 高。多次对武术散打规则的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围绕以下几个方 面的问题进行的:

  1. 比赛时间的变化对运动员的身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0年以前的规则规定“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每局 净打两分钟”。

1996年和1998年的规则改为“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 每局净打三分钟”。这样的修改对运动员的心肺功能提出了更高 的要求,运动员的速度耐力特别是专项耐力必须非常过硬,才能 适应激烈比赛的需要。

2020年为了与国际竞赛规则统一,同时又能使运动员达到 比赛的体能要求,增设了赛前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能参

赛。并将比赛时间改回为“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每局净打 两分钟”。

  1. 对比赛中的判罚与安全给予注重


除了 1990年以前规则中消极8秒的判罚外,19%年以后的 规则中增加了强制读秒的判罚,1998年规则中规定“一局比赛 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一场比赛 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三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这种修改有 两种意义:一是保护确实因受重击而受伤或知觉暂时失常的运动 员;二是对那些诈伤或假装知觉失常而有意消极休息的运动员给 予严厉的判罚。因每判罚一次强制读秒,对方要得2分。

  1. 提离了比赛的激烈对抗强度和观赏性


在1990年以前的竞赛规则中,规定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一 次,另一方为该局比赛胜方,而且比赛中最高得3分的动作也只 规定为两个。而在1998年的规则中则规定为“一局比赛中一方 两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两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为该局 胜方。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下台除外)为该 场胜方”。1999年对规则的补充规定中,对散打比赛护具做了大 幅度的修改,保留除手套、护裆、护齿外,其他护具全部取消。 2000年的补充规定中,将规则中得3分的条款改为4分;在得4 分的条款中增加第五条“使用腾空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 己站立者,得4分”的内容;在禁用方法中增加禁止采用死拉硬 推的方法将对方推拉下台,只有采用合理有效的拳法、腿法、摔 法,干净利落地将对方打下擂台者方为有效;取消禁用方法中 “不准用拳法连击对方头部”的限制。这样的修改既增强了比赛 的激烈对抗性又提高了观赏性,对于强调散手比赛的进攻性,加 强大幅度的可观赏性技术动作的训练、使用、发挥方面,起到了

积极的推动作用。

针对以上三个主要问题,每次修改后的规则主要都是有利于 进攻。武术散打是带有攻击性的竞赛项目,是一种在规则限制上 的格斗,因此规则是鼓励进攻的,裁判也是从比赛的攻守平衡角 度出发进行裁决的。

80年代散手比赛规则规定每局净打时间2分钟,而对消极 的判罚只有一个“8秒”消极,且有两次机会判罚失1分。这样 就给体能较差的运动员一个机会,即上场先砍“三板斧”;得分 后就可等待、僵持甚至可在场内逃跑。这样的规则对运动员体能 的增强和技术动作的提高都是不利的,而且观赏起来也是索然无 味的。

90年代中期,将比赛时间改为每局净打3分钟,并增加了 消极搂抱荜知觉失常的强制读秒判罚,每局中出现两次强制读秒 就判对方获胜。这样既保护了运动员又对消极现象加重了判罚, 鼓励和强调了进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进人2000年增加了体能测试,为同国际比赛接轨,将比赛 时间改为每局净打2分钟,在保证运动员体能的同时,使比赛更

具激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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