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拳叟


第九章十生九死到官所|嵩山拳叟





仰之斟酒一觥,敬拳叟曰:“甄惠宗、吴黑、查秃子三 人已死,马氏之仇得报,翁辛苦矣。请饮此觥,为翁庆功。” 叟摇手曰 “三人虽死,尚有元恶未诛,全功犹未成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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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拙则欲竟全功,过于躁急,偶一不慎,竟被捉将官里去 矣。”传薪诧曰:“吴黑与查秃子既死,何人再敢犯师,岂团 兵集合大队而至,或县中有出人头地之干捕来欤? ”叟曰:“团 兵斯时不见只影,县署距穿心胡同甚远,况在深夜,焉能即 有人来?执余者为一四十余岁之甄氏家丁,实非余意料所 及。盖余在照墙畔刺死查秃子后,甄立生闻子凶耗,由豪奴 扶掖至外,瞒跚自大门出,抚尸号恸。余一见即飞而前,大 声数其罪恶,举剑向腰间猛砍,肋骨应剑而断,左右扶掖之 豪奴畏死,释手而逃,立生即倒地不起。余正欲观其已否须 命,不防有铁链一条,突自颈后套入,将余咽喉围住,几至 气闭。众豪奴始复麇集,以巨索捆余手足,掷置于地,不能 稍动。”



传薪曰:“有万恶之主人,乃有此万恶之恶奴,堪云同 恶相济。然吾师则大受厥害矣!”叟曰:“汝以彼为恶奴,然 余则以彼为义仆。试思剑光霍霍之中,他人皆顾惜性命,避 之惟恐不及,独彼能效忠于主,冒刃敢来执我,其人之肝胆 若何?以是余虽被执,绝不怨憾此人。惟责自己之不应旁若 无人,疏于防范,且深惜彼事非其主。后悉此人名义,自幼 鬻身甄氏,故从甄姓。因感主人多年豢养之恩,是夕奋身图 报,出于一片血忱。是则彼托迹豪门,实有不得已之苦衷, 与寻常谄事权贵者有异,斯人尤堪景仰也。



余既被甄义所执,甄立生由各豪奴舁之入室,闻其伤虽 甚重,竟犹未死。当夜延伤科疗治,冀施接骨手续,妄图获 保残生。然肋骨非手足等骨可比,乌能有效?不过多受痛 苦,苟延残喘而已 而不生不死,乃较立死剑下为尤甚。殆缘



作恶过多,天故假手于余,使之受此孽报,亦未可知。惟是立 生不死,则其恶势犹在,虽己卧床不起,而武邑县于天明勘 验,亲往床畔查问案情。彼之神识甚清,一口指余为盗,只 因图劫不成,胆敢杀伤事主,谓须立正典刑。县宰闻言唯 唯。伤役提余讯问,斯时余始释缚,已被捆至七八小时,手 足尽皆麻木。见官后直陈甄立生纵子荒淫,图夺有夫之妇, 以致结成嫌怨,密使吴黑、查秃子等,杀死马伯昂父子。方 贞姑悲愤伤肝,竟致呕血暴亡。幸经访明实情,故特为马氏 雪恨报仇,杀死诸人云云。甄立生捶床呵斥,谓为满口诬 供。欲令县宰动刑威喝。县宰当场不复研讯,惟瞩立生安心 养伤,容将凶犯带回严究,遂即饬差拘余赴县。



缙绅巨族有案,地方官每与平民歧视,必图上紧定谳, 不敢耽延。况是案有关人命,故回署后即升堂讯鞫,余仍不 改前供。县尊以无人指证为驳,余又供昨在湛家矶河内,曾 杀死黄虎生一名,即系案中要证。无如其人已死,不能到堂。 若欲活口作证,幸有方端民及马伯昂之妻雍氏,可以传案, 端民能证明当日夺妇详情,雍氏则可指认凶手状貌。”



仰之曰:“幸有此二人可以作证,否则翁其殆矣!然承 认刺死黄虎生,又系一条命案,且其尸身尚飘流无着,几等 诸毁尸灭迹,县宰能不加罪于翁乎?”叟曰:“黄虎生之尸身, 已随潮飘至岸畔,由地保捞尸报验。县宰正虑无处缉凶, 故闻老拙当堂自承,旦与杀死甄惠宗等乃为一案,似嘉余 语无遁饰,状颇色喜。并不向老拙加罪,只令亲笔画供,判 收内监暂禁,俟传方端民及马雍氏到案,苒行复讯。甄立生 遣甄义到堂拫告,县尊并未讯及,惟谕其上复主人,此案曲折



多端,须俟讯明各事,方可将凶手问抵。甄义遵谕而归,并 告立生,立生已伤势转剧,一息奄奄,不能言语。



方端民及马雍氏,由官差往传。端民与余素昧平生,知此 案由余侦访得破,大为惊异。马雍氏则以夫仇子仇,皆已得报, 闻之感激涕零。立遣其次子幼昂,到监探访,并以衙差监 卒,在在需钱,托人暗地送纳,不惜耗费。故老拙虽在监 中,待遇尚不甚酷虐。及至第二堂讯供,方端民证明甄惠 宗当日在门外每日窥何,意图勾诱贞姑,故经一再辱骂,后又 央人求婚各情。马雍氏证明吴黑年貌,并与甄立生曾令伯昂 父子至家,逼勒将贞姑退婚,被伯昂以几上之金,掷伤立生头 额,、谅有疤痕可验等语。县尊廉得其情,欲讯报告甄义,讵 甄义以是日甄立生已死,家中丧务忙迫,未及到案。”



传薪曰:“甄立生是日死矣,令人为之一快。第甄义仅 一家丁,何事需彼料理,乃致既为报告,不及到堂候讯。得 毋触怒县宰,指为藐视公堂乎?”叟曰:“此事余初不知,后 闻立生死后,所遗家业甚巨,本只惠宗一子,不料被余杀 毙,以致身后无人。其妻早已逝世,有妾三人,因见立生伤 重,逆料不能复起,卷取现资贵饰,逃去其二,仅存一妾守- 丧。甄氏族房甚多,平时不甚往还。及闻立生一死,争来夺 取财产,知甄义为多年老仆,深知细情,紛向纠缠不已,致 彼不能脱身。县尊是日闻知立生死耗,甄义故难到案,似因案 情已明,胸有成竹,当堂判俟原告报呈人至案,再行定断。



饬方端民、马雍氏各自回家,余仍还押收禁。



第三堂乃系晚堂。甄义遵传到案,禀陈主人已因伤身 死,求请迅予伸冤。县尊将方端民、马雍氏口供,逐句宣读



一过,谓此案衡情定断,是当罪及尔主。虽尔主人已死,不 能到案质问,尔既身为报告,且在主人处服役多年,图谋方女 一事,谅必知其详,无须为主狡辩。图谋方女之事既真,密 使吴黑等杀害马氏父子,当非被告诬供,尔主罪乃益重。姑 念已死不究,尔可替主具结,撤销被告图劫控案,只请惩办 其行凶杀人。本县讯得被告与尔主人无仇,与马伯昂则有友 谊。因见伯昂父子被害,徽于义愤,乃犯此案。当与寻常凶犯 不同。惟究竟事不干己,不应杀死五命。本县故拟惩以流戍 极边之罪。俟详上峰核准执行。谕毕,即提朱笔定判。而甄 义叩头若崩厥角,坚称被告军罪太轻,务求以一命抵偿五 命,改正斩罪,以申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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