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我们每个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我们在使用正当防卫权时,要 注意以下几个概念。

_ 1.防卫过当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 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 不法侵害状态已结束、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 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 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 度'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 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义利与犯罪行为 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防卫过当的特征

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 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损失,但若 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 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止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 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 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 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 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 伤罪。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 某种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 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得多,所 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_ 2.特别防卫及其权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 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 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 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特 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 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 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 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 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 端犯罪分子作斗争,更有利于广大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_ 3.正当防卫误区解读

特别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 )打架斗殴,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 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 卫。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在 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 当防卫”行为。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

当防卫”行为。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

行为。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 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 当防卫”行为。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 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 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 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必不可少的格斗要诀

1.格斗经典要言录

(1)民间拳谚

手打脸,肘挑身,脚下一动挫其根。

好拿不如赖打,赖打兼施好拿。

远踢,近打,贴身摔。

一打咽喉二打心,三打肚脐四打阴。

左肩一偏,可能要发右腿;右肩一撤,可能要出左拳。

一打胆,二打眼,三打身法,四打闪。

上封眼,下攻裆,脑后一击当场亡。

拳腿无力松中求,力无抖绝惊中求;无胆无势疯中求,顽敌难取阴中求。 先看一步走,再看一伸手。

手出一条线,打出人不见。

短对长,脚下忙。

功夫再高,也怕菜刀;练得再好,一棍撂倒。

千招会不如一招熟,一招熟不如一招毒。

脑要清,耳要聪;眼要明,手要快;气要沉,力要实;步要稳,身要灵。

打人不打脸,师傅传艺浅。

敌弱我强进中门,易于速胜;敌强我弱走边门,利于反击。

千招可破,唯快不破。

_ 2.古代拳谱论述

明俞大猷《剑经》

问曰:如何顺人之势,借人之力?

答曰:待其旧力略过,新力未发即刻乘之。

清张孔昭《拳经》

问曰:弱可以敌强何也?

答曰:在偏闪腾挪。

问曰:跌法能颠越人何也?

答曰:在乘虚用势。

问曰:拿法可以夺人何也?

答曰:在反筋偏骨。

问□:拳法何由得精也?

答曰:在熟不在多。

清苌乃周《苌氏武技书》

彼不动兮我不动,彼欲动兮我先动。

《孙子兵法形篇》

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

《少林拳术秘诀》

高来则挑托,平来则拦格,低来则斫切。

(6 )明.戚继光《纪效新书•拳经捷要篇》

俗云:“拳打不知。”是迅雷不及掩耳,所谓“不招不架,只是一下,犯了

招架,就有十下”。

(7 )清•王宗岳《太极拳论》

有力打无力,手慢让手快,是皆先天自然之能,非关学力而有为也!察“四 两拨千斤”之句,显非力胜;观耄耋能御众之形,快何能为?

清陈长兴《用武要言》

借法容易上法难,还是上法最为先。

足来提膝,拳来肘拨。顺来横击,横来捧压;左来右接,右来左迎。远便上 手,近便用肘;远便足踢,近便加膝。

前打一丈不为远,近打只在一寸间。



_ 3.街头打斗得失谈

(1 )尽量不要主动进入可能被对方抓住脖子或衣领的距离。所以,距离= 时间=安全。

(2 )在打斗中将手掌摊开是极度危险的动作。

(3 )要特别注意那些面带微笑、假装上前劝架的人。

中、上段踢击在街斗中并不可取,要少用、慎用!

当与对方争论时,要防止对方突然攻击。

在街头野战中,绝大多数是以缠斗来分出高下的。所以,一旦被缠上, 一定要死死抱住对方的头颈部,并用力扭转下压。

(7 )乱拳=耐力+抗击打力+毫无章法。

对准敌方的鼻梁猛打狠击,往往很奏效。

对方走上前来欲与你握手,要防止对方撅指擒拿。

对付矮个子抱摔,用勾拳往往很有效。

(11 )记住:一定要用自己最有把握的方式去攻击对方。

(12 )被对方打倒后要注意护住头部。

不要仅仅把缴械作为自己的主要目的。

在街斗中多数用手攻击,用腿的并不多。

为了安全起见,尽可能不要穿宽松的衣服,一旦被人抓住容易陷入被 动。另外,穿着拖鞋,更不适宜去打斗。

(16 )剪一个平顶头也许对街头防卫有好处。

如果对方身材高大,自卫者可故作害怕,苦苦哀求,或面带微笑,假 做屈服和友善,以此迷惑对手,待机反击。

要特别注意手揣在怀里或兜里的敌手,因为可能手里握着凶器。

记住,偷袭在无规则街头打斗中屡见不鲜。

以一敌众,跑并不丢人,除非你是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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