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 刑部和京城附近的死刑案件的制 度今明英宗天顺年间始创“每年霜 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 重囚,称朝审。清代朝审范围为刑部 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及 绞监候案件。时间略迟于秋审,于 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 完毕,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 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 犯朗读罪状及定拟实、缓意见。会 审后如何处理,与秋审同。和《折 龟鉴》二书中选辑典型案例编而括向相访贼、钱推求奴、 曹撼明妇、丙吉验子等一百四十四 例。通篇为四字一句的韵文体,共 七十二韵讷删去重复部分,增 补二十四例,共一百零四例。书中 对古代司法检验经验论述较详。流 传较广,有日译本。为研究古代审 判实践经验的人所重视。律允许罪犯用财物 代替或抵销其刑罚的制度。大约始 于夏代,商、周沿用。《秦简》有赎 晾、赎耐、犊迁筹规定。西汉赎死 罪者众多,东汉渐成定制。、南北朝至隋,赎罪形成制度. 《唐律》记载尤为详尽,历代沿用. 明代分为律赎和例赎两种。清代分 为三种:纳赎、收赎、赎罪。历代 赎罪物不尽相同,或有货币、米粟、 ,绢帛,也有用牛马或其他杂物。贵族或高官犯罪 后的一种处死方法。即大臣有罪, 令其自杀。唐以后成为定制。《新 唐书刑法志》载:“五品以上罪论 死,……或赐死于家工《唐律疏义 断狱下加“五品以上犯非恶逆以 上,听自尽于家。”其方式有自勿!)、 上吊、服毒等。古代对重罪犯人以锁具 监禁的制度。狭义指收禁时用锁, 相对“枷栩而言’广义指收禁时用 狱具,相对“散禁”而言。古代大都 用木制,梏其手而桎其足。汉以后参 用铁锁。唐时,犯流罪以上的锁禁。 明清锁禁或者单用罪的轻重及其他情况而定。西汉称御史 府,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东汉称御 史台,又名兰台寺,以御史中丞为 实际长官。唐代御史台分为台院、 殿院、察院三部,一度改称宪台、肃 政台,不久恢复旧称,宋、元、明 初沿用不改。明洪武十五年改称都 察院,清仍用都察院之名。御史台 之名遂废。《西宁番子治 罪条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雍正十一年制定。主要适用 于宁夏、青海、甘肃等少数民族地
区的单行刑事法规。・全文六十八项 目。规定了罚牛马赎罪等内容。原定 施行五年,阻满后适用《大清律例九 后一再展限。至乾隆十三年,规定 适用《番例条款》无须再请展期。

制度。北魏太武帝时也 设鼓,由主管官吏公车上奏冤者之 诉状。唐代规定,若人击鼓,官吏 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宋代有登闻鼓 院和登闻检院,受理吏民申告冤枉。 清代登闻鼓在通政司内。吏民击 .鼓申诉,如臬被认为确系冤抑、由 通政司奏请昭雪,否则认为越上诉, 由通政司送刑部加一等罪。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 友终身禁止做官的制度。始于春秋, 秦代称籍门,被禁锢之人称废官。 汉代屡兴党锢之祸,禁锢的范围不扩大。有锢及三族、五族的,有 及门生故吏的。魏、晋、宋、梁、 陈、西魏均曾沿袭此制。秦代罚缴财物或罚服徭役 的刑罚。^为独立刑种,不同于赎。 较谛为重,而轻于其它刑种。秦律 中广泛应用。分为^甲、盾和萱 戍、徭两类,前者为财物,后者 为徭役。被罚对象大部分为庶民, 也有官吏。头发称髡,套在颈 项的刑具称钳。即将犯人剃光头锁 住颈项服劳役。秦汉有髡钳为城旦 春,刑期为五年。汉文帝除肉刑, 用髡钳城旦代替原来的源刑。也有 单用髡刑的。’始于周代,秦沿用。 魏晋及南朝的梁陈均沿用髡刑北 周后废除髡刑名。指因犯罪而服一定劳 役的刑徒《周礼,秋官寇》有 罪隶之名。《唐律疏仪解释 周代罪隶为,男子犯罪,改为罪隶, 关在监狱让其服劳役。一犯大罪关三 年,中罪二年,小罪一年,与唐代 的刑徒相似。古代因犯罪受株连 而被充作官奴隶。有关徭戍丁役的法 律。西周已有力役征发制度,强迫 平民从事无偿劳役。秦舂徭律、戍 律,规定服徭戍者的年龄、时间, 逃避者定为逋逃罪和乏徭罪。汉承 秦制,实行更赋。唐代为租7庸调 制,以实物代徭役。宋代定为徭役 和差役两种,按户等征发。王安石 变法后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元代改 募役法为科差,即服徭役者改纳丝 料和银,明代前期定有甲役、徭役、 杂役三种。嘉靖年间实行一条鞭法, 为古代赋役法的大变革。清承明制, 顺治年间颁布《赋役全书》。明、清 律的户律,都有关于惩罚逃避徭役 的详尽规定。戍。指古代将罪犯或 商人迁往新辟郡县或参加战争。秦 代和西汉中期实行过七科谪,即谪 发七种人,包括有罪的官吏,逃亡 的罪犯,赘婿,商人或商人的后代。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谪发天下死罪囚 实西州。明太祖洪武十五年命将校 士卒杂犯死罪者免死杖发戍边。指将犯罪的高级官员降职或 革职,调往边远地区做官。

汉代关于笞刑刑具及执 、行方法的诏令。汉景帝时颁行。汉文 帝废除肉刑,以笞三百代则,以笞 五百代斩左趾。由于笞数过多,且 笞打脊背,受笞者多被打死.为此, 汉景帝于前元元年和中元六年两次 下诏减笞刑,并令刘舍、卫维定《肇 令》,规定笔长五尺,大头厚一寸, 小头半寸.改用竹制笔,削平竹节。 笞打臀部.行刑者不能更换。塞命 的制定,是古代刑罚制度进一步法 律化的标志。名.我国现存最早 的一部案例选编。五代后晋时和凝嫁父子编著,共四卷。书中收集 历代的情节复杂、争讼难决而最后 获得了正确处理的案例共一百则, 包括御史奏状、李崇还儿,丙吉辨 影、敏中密访等,逐一进行分析。 书中竭力推崇历代执法严明的官 交,对司法检验方面的经验也作了 详细介绍。现代流行刊本收有明人 张景《补疑狱集》六卷。清咸丰元年 金凤清又增人疑案三十例古代五刑之一. 即在犯人脸上刺字,染以黑色。为 五刑中最轻刑。汉文帝废肉刑时, 以徒刑代替,晋代施于逃亡奴婢, 隋、唐无此刑。五代后晋有刺面之 法,宋代沿用,改刺墨为刺字。辽、 金、元、明、清沿袭不改,作为附 加刑。尤以清律规定最为详细字云 阶,一字克猷。清末律学家。陕西长 安(今陕西西安)人。历任山西按察 使、山东布政使、刑部尚书等职。览群书,精通律学,他主张律例应 当随时酌中,因事制义。凡彼此歧 异、畸轻畸重者均一一加以疏证。 著有《唐明律合编》三十卷,对唐、 明律进行比较研究。另有《读例存 疑》五十四卷,《汉律辑存》六卷,《薛 大司寇遗集》二卷。其书对以后清律 修订有重大影响°之一。 是有关发兵和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规定。始见于汉《九章律》的兴律。 三国魏以擅事附之,名擅兴律。北 齐改称兴擅律。隋《开皇律》复称撞 兴律。唐律沿用。明清律改为军政, 列于兵律内,关于兴造内容,另列 营造篇,置于工律内。之一。为割掉鼻 子的刑罚。轻于驯刑而重于墨刑。 为秦律法定刑罚之一。汉文帝废除 肉刑时,将副刑改为笞三百.以后 剌刑见.时魏国法律的总 称。汉末,操定有《甲子科》。初承用汉律。明帝即位,命陈群、 刘劭、荀诜等制定《新律》十八篇, 太和三年。在汉《九 章律》基础上,增加劫掠、诈伪、 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赎、 惊事、偿赃等九篇。并改汉之具律 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一直为历 代法典所沿用。又,八议制度从此 正式入律,通行至明清。全文失传, 仅《晋书・刑法志》中保存有《魏律没收霏犯的家属和财 产的制度,秦代有连坐收孥之法。 汉、魏、晋律规定,罪犯的妻子没 为奴婢。梁、陈、北魏律规定,对 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的罪犯,将其母 妻姐妹充作官奴婢。唐律规定,凡 犯谋反大逆罪,祖孙兄弟姐妹和部 曲资财田宅一律没入官府。明、清 律均有此规定。籍没就对罪犯的家 属而言,与连坐、从坐、缘坐同义。人居我国的 犹太人对其宗教(犹太教)的专称。 “一赐乐业”系译,即以色列的异译,始见于犹太教碑文。 因教徒宰牛羊时挑去腿筋不食,民 间俗称挑筋教。奉耶和华为唯一真 神,自认为箕特选子民,以“摩西 十诫”为生活准则。其经典包括《律 法书》、《先知书》、《圣录》三犹太寺。教徒踪 迹曾遍及开封、扬州、宁波、杭州 及宁夏等地,取李、赵、艾、金等 汉姓,教义亦汲取中国文化,渐与 汉族同化,或归入伊斯兰教。称耶 和华为天,名其教为天教,称摩西 五经为《道经》或《天经》,名其会堂 为“尊崇道经寺”。于经坛后设万岁 牌,书皇帝年号,并祭孔祀祖。晚 清以后,渐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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