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的选拔 考核和违法惩戒的法律规定。源自 晋律的违制律。隋《开皇律》改称职 制,唐律沿用三卷,五十八条, 主要内容有贡举非其人、漏泄大事、 上书奏事误、监主受财枉法等项。 明清律均将职制篇归入史律。发布赦令的诏书。五代、 唐、宋也称德音。通常在赦典仪式 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布于 各州赦书有一定格式,须写明赦 宥的原因、期限和范围等。据《唐律 疏义・名例》载:在发出赦书当天黎 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据《旧唐 书法志》载,行赦当天,将囚犯 集中在宫城门外,击鼓一千下,然后 宣读赦书,释放囚犯。称诏敕、敕令。为古代 法律形式之一。古代皇箱发布的命 令。始于汉代。唐代的格大部分由 敕编纂而成。宋代沿用五代旧制,每 届皇帝皆有编敕之举,如《建隆编 敕》、《太平兴国编敕》、《谆化编敕》、 《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天 至编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 神宗时编敕更多。凡律未载,一断 于敕,甚至优先用敕而不用律。元 改敕为条格,明清已无编敕。仅皇 帝对官吏的褒奖和批准兴建寺庙等 工程仍称敕命。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 定。计一卷,二十八条。始于汉《九 章律》的厩律。晋律将牧事并入,称 厩牧律。南北朝曾改名厩律和牧产 律。隋《开皇律》以库事附在厩事内, 改名为厩库律。唐律沿用口明清律 将库事属户律,名为仓库.:厩事置于 兵律,茗为厩牧。也称讯鞫。秦代又称讯 狱或有鞫。《秦简・封诊戎・讯狱》 对推鞫作了原则规定,并对推鞫程 序作了具体规定。唐、明、清律均规 定,审判官须依所告诉状推鞫,若在 诉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人人罪 论。但若依所告诉状推鞫时,又发 现其他罪行,应该审问的,不在此 限。.古代指遇到常赦 时对某些犯罪行为仍不予免除,或 虽赦免仍须作某种处理。最初称常 赦所不免,唐后期始称常赦所不原。 不原的内容,历代不尽相同。一般指 凡犯十恶、故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 盗、窃盗、放火、发冢、受财枉法、不 枉法赃等真犯,都属不原范围。

称矫制。即诈称皇帝 诏书、诏令的行为。汉律《贼律篇》 有矫诏罪,分矫诏大害、矫诏害、矫 诏不害几种情况,根据有无危害后 果判处不同刑罚。矫诏不害处刑从 轻,其它两种要处腰斩或弃市。东 汉对矫诏又分故意与过误。唐律称 诈为制书及增减。明清律则称诈传 诏旨。古代后期五刑之一。用小 竹板或荆条挞击犯人的脊背臀腿部 的刑罚。始于奴隶社会。西汉文帝后 作为正式刑罚。隋唐后列为五刑之 一,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五种。元曾改为笞七至五十七, 分六种。宋以后,笞常作为附加刑。规定在一定的 日期内停止执行死刑。历代规定不 一,一般是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另有 月份和日期规定。汉律有望后始为 刑杀。南朝陈律:“当刑于市者,夜 须明,雨须瑞晦、朔、八节、六齐、月 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唐律规定, 不论刑不待时或待时的案件,断屠 月即正月、五月、九月,禁杀日即每 月十直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 九、三十,都不得行刑.明律规定,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 杖八十。清律亦有规定。此外,历代 法典对违反行刑时间者都有刑罚规 定。期的墨、剧、宫、刖、大辟以及鞭、扑、流、 赎等刑罚,统称为象刑。象刑解释 有多种,一为象征性的刑罚,即用区 别犯罪者衣服冠饰色质方法,使旁 人知其为罪犯,以资用绘 画形式,公布施用刑罚的情状,使人 免于犯罪;一为象即法的意思,象刑 即按规定的法律对犯罪者加以惩 罚。因一 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族诛范围历 代不族。 所谓三族,一说父母、兄弟、妻子手一 说父族、母族夷灭七族。 七族也有二曾祖,下至 曾孙,一说父之族、姑之子、姐妹之 子、女子之子生(或 门生)。鞅,也称卫鞅。战国中期的 政治家、法家。卫国人「少好刑名之 学”,曾为魏国做过小官,后携带《法 经》入秦,以强国之术进说秦孝公, 屡受重用。主持秦国变法;因功封于 商,号商君,故又称商鞅。其变法内 容:奖励耕织,废除世卿世禄制,制 定按军功给予爵位的等级制度;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族诛连坐 法事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等。 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 公死,商鞅被诬谋反,车裂而死,并 诛灭全家。议范围内的人, 犯十恶以外的罪后可按规定享有减 刑的特权。隋律规定,八议者及七 品官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唐律规 定两种人可适用减,一是六品'七品 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等,二 是享有特权者的家属,包括祖父母、 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人。凡 呼适用减者,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 示能减。唐以后直至清末,历代法 律均有此规定法典的总称。清初 沿用明律。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 例集解附例》。康熙、雍正两朝曾修 订。乾隆五年总修编成《大清律例》, 简称《大清律》。参见“大清律例”。光 绪二十八年,为适应近代政治、经济 等形势,重修旧律,纂成《大清现行 刑律》三十卷,三百八十九条。代又有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回 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 治罪条例》、《苗例》等单行法规。此 夕卜,又胃仿《明会典》体例,于康熙、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各朝多次纂 檄清会典》,为清代典章制度的汇 编。

书名。清代具有行政 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 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康熙时初 修,以后曾数次修订,其中以光绪时 修订最详。是封建时代比较完整的 行政法典。仿《明会典》体例,按宗 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 府以及其它寺、院、府、监等机构分 目。乾隆、嘉庆朝增设乐部、中书科, 并将图示列入会典。光绪朝增设总 理各国事务衙门。清会典详细记述 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 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封建时代 行政立法的总汇,为研究清代典章 制度的重要资料。篇名之一. 关于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方面的规 定。源自李悝《法经》的囚法。三国 魏始立断狱篇名。北齐与捕亡律合 为捕断律。北周复称断狱律。隋唐 沿用不改。明清律将新狱归入刑 律。恶罪之一。指二 人以上图谋反抗封建朝廷的行为唐律规定,凡谋反者一律处斩刑;其 父及十六岁以上的儿子处绞刑,其 余儿子及母女妻妾,儿子的妻妾等, 都没为官奴婢;财产没收。明清律 处罚更重,规定凡谋反者,不分首从 一律处凌迟刑;祖父、父、子、孙、兄 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 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亦不 论笃疾、废疾,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 斩刑,其十五以下及母妻妾姐妹与 子妻妾,都充当功臣家奴婢$财产没 收。知情包庇者斩,知而不告者流 三千里。.罪之一。指二 人以上图谋背叛朝廷的行为。唐律 规定,凡实施谋叛者,首从皆处斩 刑,其妻、子流二千里,被迫同行者 不办罪:凡预谋而未行,首犯处绞 刑,从犯处流刑;凡率领部众百人以 上谋叛或不满百人,但有攻击虏掠 行为的,除本人处斩刑,其父母妻子 流三千里。明清律规定,凡共谋实 施者,首从皆处斩刑,妻妾子女没为 奴婢,财产没收,父母祖孙兄弟一律 流二千里安置情包庇者斩,知而 不告者流三千里。凡预谋而未行,首 犯处绞刑,从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代十恶罪之一。指 二人以上图谋毁坏帝王的宗庙、陵 墓或宫殿的行为。汉律称大逆无道, 处罚极重,父母妻子、兄弟姐妹一律 弃市。三国魏律规定,凡有言语或 行为触犯皇帝宗庙园陵,都是大逆 无道罪,本人处斩,家属从坐,不及 祖父母、孙。唐律处罚与谋反同,但 规定仅有预谋而尚未行动也构成谋 大逆罪,处罚可略轻,况隋文帝开皇元年 、郑译制定一开皇三年 重修一次。共有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和断狱。十二篇五百条, 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 了“八议”制和“十恶”大皇令 卷。与《大业律》同时颁布。原文失 传。另有格、式两种与律令并行,但 其篇目和内容史书均无记载。隋代 法律比较完备,对以后的封建法典 影响较大。不加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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