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十恶罪之一。指殴 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 母、姑、兄、姐、外祖父母;杀丈夫及 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汉律始有此罪 名。唐律规定,殴打祖父者斩;谋杀 嫡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的 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多谋杀缄麻以 上尊长者,流二千里,曰伤者绞,已 杀者斩。明清律规定,谋杀祖父母、 父母及嫡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 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行者杖一 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也称雇山。古代对女性 犯人的一种赎刑。即判决以后,将 女犯释回家,令其每月出钱三百, 由官瘠雇人代作入山砍伐木材的劳 役。始于汉平帝元始元年。当时平 帝仅九岁,由太皇太后临朝:倾诏故颜师古称,此为太皇太后“施惠 政于妇人”。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逮捕在逃犯、丁役、士兵和奴 婢的法律规定。源自李悝《法经》的 捕法。商鞅改法为律,名捕律。至 北魏始名捕亡律。北齐改名捕断律。 北周改名逃捕律。隋唐复称捕亡 律。明清律捕亡是刑律的一门。有 关内容除归入刑律外,又入兵律、 户律、史律。清时于暑天为疏通监 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明成祖永乐二 年创。开始用于轻罪者, 让其出狱听候,后宽及徒流以下。 明宪宗时又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 枷号疏放诸例。清代热审,于每年 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 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 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 刑案件。一般笞杖宽免,枷号者暂 行保释,等立秋后再行补枷。代五刑之一。夏代称膝, 周代称刖,又称荆。即把脚砍掉。 或说名称不同表明施刑部位不同, 膑是脱去靛骨,驯是断去足趾,刖 是割掉脚筋秦汉改称斩左右趾, 斩右趾较斩左趾为重。汉武帝时始 用钛左趾代替斩左趾°钛为铁制的 刑具°

时对于危害性较小 或有可疑的死刑罪犯,暂时监禁等 候,不立即执行,延至秋审、朝审 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法定 死刑有斩、绞之分,故监候也有斩 监侯与竣监候之别。监候相对“立 决”而言。律十二篇篇名之一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 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贼是贼 害杀人,盗是窃盗财物。源自李悝 《法经》的盗法、贼法篇。后称贼 律、盗律,至北齐合为贼盗律。隋 唐律沿用。明清律将贼盗归入刑律 中。恩赦和常赦。指封 建帝王以赐恩为名赦免犯人。恩赦 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如皇 帝即位、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 子、定都、克捷、丰年、祥瑞等. 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 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受财枉 法等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国民党政府颁布,行。共二十一条。规定凡 是特种刑事案件,包括《戡乱时期 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 案件,都须依此条例的规定审判手 裁判后不得上诉或抗告。于金属铸币的法 规,包括铸造、流通、收藏以及长 短钱等方面的立法,铸造法规定钱 币的形制、大小、轻重以及成色, 对民间私铸、私熔钱币处以重刑。 流通法规定钱币使尤多,凡携带出界治 以直:储二济货用货币特规定各种 铜钱、宝眇和银的搭配比例。历代 常定限钱法,规定收藏现钱的数额, 违者皆予没收,重者处死。在铜钱 不够用的朝代,还实行短钱或省陌 法,即以不足百数之钱作百钱使用, 初为民间习惯法,常为统治者默认 通行。代刑具之一。均为铁 制。钳是套在颈项的刑具,钦是套 在双脚后跟上的刑具。汉文帝除肉 刑后,曾用钛代替膑刑。魏武帝时 又用钛代替刖刑,不久又以木械代 替钛,此后即不用钛。唐、宋仍用 钳,且有具体规定。元以后不用, 后世的枷即古代的钳。后世的镣即 古代的钛。制造犯意。指教唆 他人犯罪。历代法律对共同犯罪中 的造意犯都严惩。汉律对造意犯处 死刑。唐、明、清律都规定,二人 以上共同犯罪,以先造意者为首犯, 其余为从犯,而前者从重处罚 一 家人共犯,如祖父、伯、叔、子、 孙、弟、侄,只处罚同居尊长,卑 幼无罪。以迷信邪道害人 的一种犯罪行为。隋唐以后法律称 之不道,到为十恶罪之一.造畜指 养畜猫鬼之类,借以毒害他人;蛊毒 是将许多毒虫集于一器,使之互相 吞食,最后剩下不死的毒虫,用以害 人,即以毒物害人。唐律规定,凡 造畜蛊毒者及教令者,不必有杀人 事实即绞。明、清律基本相同。徒刑之一。即发往边充当斥侯伺望敌情。为秦徒刑中 最轻等级。此种徒刑仅见于秦,为汉 以后的史籍所不见。刑期大约为一 年。据秦律载,侯有附加刑,如耐 为侯古代后期五刑之一。即在 一定期限内强制犯人实行劳役的刑 罚。秦汉已有徒刑之事实,但徒刑 之名正式始于北魏。隋分三等,即 一至三年。唐分一年、一年半、二 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宋、元、 明、清徒刑期均同唐为五等,但被处 徒刑者,须按其等级附加杖刑。容系,指对某些有 官爵的或者应悯恤的囚犯,予以宽 容,不拘禁于一般牢狱,不加枷锁。 西汉惠《汉书•惠帝纪》”爵五史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 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景帝时又规 定:凡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的老 及孕妇、盲人乐师、侏儒等在 囚系时,都为颂系。南朝梁武帝也 颁布过颂系令。以后历代也有类似 的法规和诏令。

法典的总称。唐代 法典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唐 高祖武德七年颁行《武德律》。唐 太宗贞观十一年修订《武德律》为 《贞观律》。唐高宗永徽二年修订《贞 观律》为《永徽律九唐玄宗开元二十 五年修订《永徽律》为《开元律》。令、 格、式主要有:《武德令》三十一卷, 《新格》五十三条,《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令》三十 卷,《永徽格》有《留司格》十七卷和《永徽式》十四卷. 《开元令》三十卷,《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后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 为便于使用律、令、格、式,李林 甫于开元二十五年又撰《格式律令 事类》四十卷。上述令、格、式均已 失传。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有《唐令 拾遗》可资参考。另有《唐六典》三 十卷,开元十六年颁布。。原题唐玄宗御 撰,李林甫奉敕注。它规定了中央 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职 责、人员、品位、待遇等。原拟按 《周官》分为理典、教典、礼典、政 典、刑典、事典,故称《唐六典况 后因与唐代官制不合,遂改编为三 十卷,其撰写均按唐代国家机关体 系。为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 典,标志着封建法制日趋完备.。唐代解释律 义的书。唐高宗永徽四年由长孙 无忌、李勃等撰成,共三十卷,十 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全依唐 律,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和断狱。逐条注解,既 释词义,又阐明法理。对疑难问题, 用问答方式阐释。引用律书外的大 量法令。经过皇帝批准,全书皆具 法律效力。是宋、元、明、清各代法 典的蓝本,为我国现存最早、最系 统的封建法律著作。共三十卷。 是一部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 的法学著作。每卷仍按原有名目, 先列唐律条文,再列明律,并附有 关唐明的令和条例,比较宽严,论 其得失。作者褒唐律而贬明律。并 在论证中广引前人的研究成果,如 雷梦麟《读律琐言》、陆柬之《读律 管见》、王明德《读律佩解》、王肯堂 《律例笺释》、沈之奇《明律辑注八 夏敬一《读律示掌》等。有几种版本。 是研究唐律和明律的参考资料。迟。俗称千刀万 副。古代的一种酷刑。执行死刑时 零刀碎割使被杀者缓慢地死去,加 重死者的痛苦。行刑之法,历代不 尽相同。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 后手足,再脑腹,最后枭首。《宋史 •刑法志》和王明德《读律佩牖》有 详尽记载。作为法外刑,始用于五 代。宋代沿用。辽代正式入律。金、 元律皆定为死刑之一。明清两代仅 限于十恶中代关于酒的酿造、 税、专卖或禁酿的法令。汉武帝始行 植酒(即榷钻,由政府对酒实行专 卖兀汉昭帝改行征税王莽时复旧。 东汉至唐初,除灾荒年禁酒外,榷 禁不严。唐中后期财政拮据,严行 榷酒,违者处酷刑,甚至一人犯法, 连累数家“宋代酒法鬟琐,国家划定 销售区域。凡民间私自造曲、酒进入本地,都须判以苦 役、徒刑、甚至处死。明、.清不行榷 酒,只对酒曲征税,逃税者笞五十, 酒曲没但 在灾荒年和缺粮区实行禁酒。期五刑之一。即将 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不许 回乡的刑费。始于奴隶社会称 “迁”,汉称“徙边”,南北朝始称 “流”。北周流刑始按远近分等。隋分 三等,流一千里劳役二年,一千五百 里劳役二年半,二千里劳役三年,并 附加杖刑。唐亦分三等,即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等劳役均一 年,另有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 年。宋、元、明、清都有流刑,但附加 刑和流放远近不尽相同。即对官吏轻微犯罪的惩 罚。为秦于申斥、训斥、公开训诫。据《秦 简・效》载,如因粮仓漏雨而烂坏粮 食或因粮食堆积而腐败,损失不满 百石的,就淬官府的啬夫。这种刑 罚,秦简记载较多。秦以后未见于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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