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一种。即投入水 中淹死。秦代专门处理患麻疯病犯 人的刑罚。此种刑罚为史籍所不载, 仅见于秦简《法律答问》篇。据秦律 规定,定杀的标准方法是将犯人抛 入水中淹死。也有例外,即将犯人 活埋。代中央特设复核刑始设于宋太, 以协助皇帝对中央司法机构的太宗时规定,凡属上奏案件, 须先送审刑院备案,才交付大理寺、 刑,而后再经审刑院评议, 后由皇帝裁决。设知院事一人,评 议官六人。神宗年间裁减,权复归 刑部。古代官吏用官抵罪的一 种特权制度。晋律规定,免官当三 年刑。北魏也有官当制度。官当之 名始见于南北朝的陈律。陈律规定, 官吏犯四年、五年刑期的罪,准用官 抵刑二年,其余刑期服劳役;犯三年 徒刑罪,准用官抵二年,余一年用钱 赎。隋《开皇律》规定,官吏犯私罪,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公罪各加一年。唐 律沿用,并规定流刑罪也可官当。 元、明、清律无此制。作虑囚。指古代帝王 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监 狱,囚,平反。以此检 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一种制 度。西汉已建录囚制度,但仅为郡 守常职。皇帝亲录囚徒,盛起于东 汉,并为历代王朝所重视。唐代录 囚制度进一步完备,其定制有大理 卿对囚徒五日一虑,非定制则有监 察御史巡行各州县,以录囚徒。凡 被录之囚徒,或降刑,或免刑。明清 盛行的会官审录之制即源于此。汉时期徒刑之一。 经于鬼薪、白粲。即将犯罪人或其 家属罚为官奴婢,为封建国家服一 定时期的徒役。男的称隶臣,女的 称隶妾。其刑期大约是三年。一说 秦时隶臣妾为终身刑徒,但有赎免 办法。有的还有附加刑,如刑为隶 臣、耐为隶臣、完为隶妾等。魏晋以 后均有罚为官奴婢的.但隶臣妾之 名已废而不用.抗战时 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带有根本法性质 的立法文献制定,同由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颁 布。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发展 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挥一 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团结起来 共同抗战。规定保障抗日人民的各 项民主权力。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各 项方针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与各 党派各群众团体实行民主合作的 “三三制”政权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颁 布。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凡是一 切抗日人民都享有各种政治自由和 平等的民主权力;抗日人民的私有 财产受法律保护;实行减租减息和 交租交息的政策:除司法、公安机关 外,任何人无权逮捕审讯人犯$司 法机关在逮捕、声讯时要严格履行 法定程序,不准对人犯施肉刑和逼 供:不服判决可依法上诉,人民享 有免费诉讼权等等。甘宁边区政府 颁布的劳动法规。共十一章五十条。 主要内容^规定八小时工作制,超 过时间需征得工人同意手工人享有 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工资由工会、雇 主、工人共同评定,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率;青工、女工享受男工工 资,工人有权参加工会等必要活动; 工人应享受劳保待遇。此外,还规定 了管理规则及解决劳资纠纷办法。宁边区 政府颁布的刑事法规。共十三条。 凡破坏抗日运动的一切行为,均构 成汉奸罪,并视其情节轻重,处死 刑或有期徒刑及没收全部财产或处 以罚金。对胁从者和自首者或事先 告发者,可酌情减免年陕甘宁边区 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主要用于肃 清边区匪特,维持社会治安e共十 二条。规定凡以暴力抢夺勒索他人 财物、伤毙人命、强奸妇女、级火烧 房、破坏交通、抢劫军火、袭击抗日 队伍等,均构成盗匪罪。分别处以 死刑、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或处 罚金。胁从犯和自首者可从轻处 理。
代的特种断案 方法。创始于西汉中期的董仲舒。即 在审判活动中,除依据法令外,还可 以直接引用孔子学派的基本经典, 特别是《春秋》的经义作为判决案件 的根据,称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 时,此风尚存到隋唐封建法制 完善,才基本结束。名。也称 《春秋决事比况西汉董仲舒撰。十 卷十六篇。均为董仲舒以《春秋》伦 理道德审断案件的记录。共断疑难 案件二百三十二起,后人阻编索例 成书。原书失传,仅在《通典》、《太 平御览》等存有几例。时期徒刑之一。 为秦汉刑律规定的最重徒刑。城旦 是指男性刑徒,意为早晨起来即去 从事筑城的劳役,春是指女性刑徒, 意即女犯不去筑城,只作春米供 刑徒口粮的劳役。城旦舂常有附加 刑,如翻城旦舂、疑剌城旦春、完城 旦舂和髡钳城旦舂。因其附加刑不 同,故刑期有四岁刑、五岁刑、六岁 刑等种。晋以后无所闻。北周始定 名为徒纵犯 人。凡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故意 减轻案情使之达不到应得的处罚标 准。秦律称为纵囚。汉律称为故纵。 《唐律疏义•卫禁上》规定,凡故纵 同罪。代关于茶叶的征 税、管制和专卖的法令。始于唐代, 唐律规定,凡私卖、漏税处杖脊甚至死刑.宋代罹禁专卖制度更严密。 凡私卖者,没收茶叶计值论罪,私卖 少数民族,按军法论处。徽宗时实 行茶引法。违反引法规定,要受到 没收茶及处以笞、杖、徒、流等刑 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械私卖以及 拒捕抵抗者处死刑*告捕者有赏。 官吏违法徇私,亦治其罪。元,明、 清都实行茶引法,期间稍有变异。 凡伪造茶引、私贩茶叶,其惩治法 令略同于前代。拷讯、拷问、刑讯、 掠治。即在审讯中了用暴力手段逼 取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发 端于奴隶制时代。至封建时代逐渐 规范化、制度化。其规定:非验状 明白,不得拷打,须经长官同意, 或由诸审问官共同拷问;拷打不得 过度,如唐律规定,不得超过三次, 每次相隔二十天,总共不得超过二 百杖;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官 僚贵族,以及老幼、重病、残疾、孕 妇等,一般不得使用刑讯法律形式之一。为 例的一种。通行于宋代。指尚书省 等中央机关对下放官署所作的临时 指示或规定。具有约束下级官署的 效力。虽然申明指挥不是常法,但 遇有同样公事,常按已降指挥办理。 北宋不轻用指挥。南宋法律紊乱, 滥用指挥,宁宗时多达几万件。大居刑统》. 五代后周法典之一。周世宗显得四 诏令张混等人,删定律令格 于显得五年编成《大周刑统决 共二十一卷。与律疏令式通行。开 创了封建法典的新体例。宋代《宋刑 统》就是以《大周刑统》为基础改编 而成,二者的体例也基本相同。廷派员复审各 省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因在每年 秋季举行而得名。源于明代的朝 审。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 及绞监候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 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并提出愈见 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 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 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的案件, 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 决(留待下次秋审处理)、可矜(情节 不重可免死)、疑(案情可疑、有待解 决人留养承祀(上有老无人奉养可 免死九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 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在 十月前即被处决,其余几类都可减 为眄刑、徒刑,在本年内分别籍等人共撰蜀科。南朝时, 梁有梁科四十卷,陈有陈科三十卷。 隋唐之后,敕的地位日益重要,科逐 渐为敕格所代替。对犯罪者处以 刑罚,也称科,常作科刑。于纸币发行、流 通、兑换的法令.宋以后,历代均有 钞法。宋钞法规定纸币的流通期限, 发行限额、准备基金、兑换方法以及 流通区域。神 初年,颁行伪造交子法。金代世宗 大定二十九年废除流通 期限,改为永久通行,并创立倒钞 法。宣宗贞祐三年(1215)之后十八 年间,印行的宝会钞钞面以银为单 位,为银本位制之始。元代钞法较 为完善,实行纯纸巾制,无时间、地 区限制。禁止金银和铜币流通。明 代钞法缺乏稳定性和必要性,仅发 行一种大明宝钞,流通期限也短。 清代对中外商人印发私票采取放任 政策,国家发行持慎重态度,制以钱为本位制的大 清宝钞和以银为本位制的户部官 票。使用纸币的各个朝代,均有伪 造纸币法,一般印在票面,内容为* 伪造者斩,告捕者赏。元代此法周 详严密,计有分用伪钞罪,改钞补钞 罪、阻滞钞法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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