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处理诈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 定。始于三国魏律。北齐改诈欺, 北周复称诈伪,隋唐沿袭未改。明 清律将诈伪列入刑律作为一门,而 将唐律诈伪篇其它内容,分别列入 吏律公式门和职制门,刑律人命 门和断狱门,户律户役门以及礼 称诏令、诏书。为古代 法律形式之一“古代皇帝不经任何 机关而直接发布的命令。始于秦代, 秦始皇称自己的命为制,令为召。 为以后历代皇帝所沿用。诏令常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既可以认可、 公布法律,也能够变更或废止法奉皇帝诏令而进行审 讯的案件。汉代诏狱屡兴,大多为 奸臣宦官所为。宋代也如此。一明代 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专门办理诏 狱,都为太监操纵。奉皇帝诏令 拘禁犯人的监狱。据《大学衍义补• 慎刑宪•制刑狱之具》考证,诏狱 之名始于汉初高后四年,.作张裴。法学家。魏 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解 释律令的属官),以注解《泰始律》著 称。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 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均失 传。仅存《注律表》,载《晋书・刑 法志》。对一些法律概念、术语作了 新的解释,并阐述了封建审判活动 应遵循的原则。西汉大臣。 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幼时随 父学习法律。汉武帝时任廷尉,御 史大夫等职。与赵禹编定朝律,及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曾主持审 理多宗重大谋反案件,极为残酷株 连甚多。对下属、贫民治罪较宽。 推行“经义决狱”,主张“腹非论死, 著有关于宫廷警卫制度的《越宫律》 二十七篇,已失传。长文。三国 时颍川许昌(今河南许昌市东)人. 初事刘备,后归曹操。曹丕称帝后, 历任尚书、镇军大将军、录尚书事等 职。赞成恢复肉刑,倡议实行九品 中正制。魏明帝太和三年,奉诏制 定新律,在汉《九章律》基础上,制 定《魏律》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第 一,开历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 又将“八议”正式列入律文。

古代将罪犯面部、臂部或其他部位刺刻标记,发配至指定 地点服役的刑罚。始创于后晋天福 年间。是为古代瞬刑的复活。宋代 沿用不改。凡应刺配者,或刺字于 额部,或刺环形于耳后,三次犯罪则 改刺面部。所刺深度根据发配地区 远近而定,有四分、五分、七分几等。 元、明、清均沿袭未改。唐代武则天为收受吏民 投书申诉等所设置的匣子o为古代 的直诉形式之一。武则天垂拱二,为收受吏民投书申诉冤屈, 检举官吏犯法以及进谏等,曾设置 画匣四枚于庙堂,其中设在西方的 一个涂白色,称伸冤,受纳诉状。另 设理鼠使处理诉状。后唐明宗天成 年间也曾设置。向官府 告发的案件。据《秦简•法律问答》 载,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 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 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 都是非公室告。凡非公室告,官府 不予受理。如坚持告发,则告者判 罪。与“公室告”对称。明代法典的总称。主要 法典有《大明律》。吴王元年李 善长撰律二百八十五条。洪武六年 刘惟谦等撰定律六百零六条,三十 卷。洪武三十年修订颁行。参见“大 明律工《明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王元年定。原文失传。《明会 典九明孝宗弘治十年徐溥奉诏修。 正德、嘉靖时续修,万历时重修,称 《重修会典》,共二百二十八卷。参见 “明会典”问刑条例》三百八 十二条,始定于弘治五年 正德、嘉靖、万历时增修。现存于《万 历重修大明会典》。另有《明条法事 类纂》和《大诰》三编,也是明代重 要法典之一。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 纂的用于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 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先后颁布于洪 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内容包 拈刑事案例、重刑法令和对更民的 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 在中国法律史上为首例。大诰规定 的刑罚极为严酷b至洪武三十年颁 行《大明律》,大诰诸条才不复援 用。书名“明正统年间始 接,弘治时修成。其后正德、嘉靖、 万历三朝都重加校刊增补。今存《正 德会典》、《万历会典》。其中万历本 二百二十八卷,体例和内容与《唐 六典》相似。以吏、户、礼、兵、刑、工 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 与事例。其中刑部占二十一卷;,记 述明代律例、罪名诸事。是明代重 要的行政法典。可供研究明代典章 制度的参考。 ・称囹圄。春秋战国时期也有单 称圄。汉代以后祢狱,明以后又称 监。

古代法律规定秋后 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制度。古代统治 者认为,论囚应当合乎天意,秋冬两 季气候肃穆,这时行刑是顺天道肃 杀之威。故此制历代沿袭,但具体 规定不尽相同。先秦在秋季。汉代 基本上是秋季最后一月到立春前。 唐、宋、明各代,都在秋分后、立春 前;清代规定,秋审于霜降后、冬 至前行刑。唐以后各朝代对重罪死 囚,另有决不待时的规定。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通 行于汉、唐、宋、明、清。秦称廷行 事,但尚未成独立的法律形式。汉 称故事。如《汉武帝故事》、《汉建武 故事律令》等。宋例有断例和指挥。 明清例与律并行,例的地位极高。 明宣宗时有《贵州土人断罪例》,英 宗时有《严诬告反坐例》、《盗撩银矿 新例》,孝宗时有《问刑条例》等。清 代沿袭,律例并行。雍正三年颁行 《大清律集解附例凡律后附例八百 二十四条,属累朝旧例称原例, 康熙年间增入的称增例,经皇帝特 旨及内外臣僚奏准的例称钦定例。 其后不乾隆十一年定“条 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清例 效力大于律,甚至可以取代律。代法典的总称。金初 主要沿用本民族的习惯法。金熙宗 时始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 法,编撰法典。统 新制》一千余条。金熙宗皇统五年《正隆续降制书九 金海陵王正隆年间编成,与《皇统新 制》并明昌律义》。包括《明 昌律》及其《疏义》。金章宗明昌年 间完成。未施行《泰和律令 敕条格式》。金章宗泰和年间完成。 其中《泰和律义》十二篇,篇目一遵 唐律,共五百六十三条,附有注疏; 《泰和令》二十九篇,共二十卷;《新 定敕条》共三卷,也称《泰和敕条必 《六部格式》也称《泰和格式》,共三 十卷。使之仅剩一首空悬树枝上。 秦代已有枭首之刑。汉代对谋反、 大逆用枭首刑。晋、梁、陈、北齐、北 周、北魏死刑均有枭首。隋、唐、宋 律曾将其废除。明、清对强盗仍沿 用枭首。 '封建时代的刑法措施之 一。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所 颁行的大赦。早在汉文帝时期已有 此制。晋代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 时再行大赦。郊祀虽每年举行,但 不是年年行郊赦。宋代郊赦成定制, 三年一次。皇帝每隔三年亲祀南郊, 即颁行大赦。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 系统的封建法典。战国时魏文侯相 李悝编纂。为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 国立法经验的总结。共分六篇,盗 法、贼法、囚(网)法、捕法、杂法、具 法。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故列盗法、贼法于篇首。其中囚法和 捕法也主要用于逮捕囚禁盗贼。杂 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 罚的规定,如狡诈、越狱、赌博、贪 污、淫乱、逾制等。具法是关于刑罚 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类似后世的刑法总则.全文早已失传。《晋书• 刑法志》和《唐律疏议》仅存其篇目。 明代董说《七国考》曾引汉代桓谡 《新论》有关《法经》的论述,较《晋 书•刑法志》更详细。《法经》后为封 建法典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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