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捕盗贼的法律。汉武帝时颁布。 该法规定,如有群盗,而为官者未发 觉,或已发觉而未全部捕茯的,主管 官吏皆处以死刑。该法颁行后,官吏 死者很多。地方官吏畏惧刑罚,常隐 匿盗贼案件不报。上级官吏也以同 样原因,听任下级不报。结果盗贼更 多。【沈家本】( 1840—1913)字子 惇,别号寄卷。清末法学家。清浙江 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历任天津知 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 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主持 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投 尸、缘坐等刑罚,禁止刑讯。参考 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删改《大清律 例》为《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大清现 行刑律》,制定了民法和商法草案。 整理和考订历代法律资料。著有《沈 寄移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 目:《秋澈须知》、《律例偶笺》、《律例 杂说》、《读律校勘记》等。为研究中 国法制史提供了参考资料。【沈不落先生遗书】书名。清「 沈家本著。辛亥革命后刊行,分甲 乙两编。甲编是法学著作,内有《历 代刑法考》(内分总考、分考、赦考、 律令、律目考、汉律摭遗等《寄籍 文存》,共二十二种,八十六卷。乙 编内有《说文引经异同》、《日南随 笔》、《枕碧楼偶存稿》等十三种,一 百零四卷。此外还有未刻书目,内有《秋激须知》、《律例偶笺》、《律例 杂说》、《读律校刊记》、《奏漱汇存》、 《驳稿汇存》、《雪堂公牍》、《压钱 编》、《刺字集》、《文字狱》、《刑案汇 览》等,共十六种,一百三十二卷。【朱蕙】(1186—1249)字惠父。 宋建阳(今福建建阳)人。历任广东、 江西、湖南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广东 经略安抚使。处理狱案重视现场勘 验,积累丰富的验伤、验尸经验。博 采其它尸伤检验著作,于宋理宗淳 祐七年编成《洗冤集录》二卷,此书 在历代司法实践中,起过重大作 用。【求律】宋代法典的总称,宋初 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宋 太祖建隆四年(963)窦仪等人奉诏 重新编定,是为《宋刑统》,曾刊印颁 行全国。宋神宗时又有编敕,以敕 代律。南宋又将敕分类编纂,宋孝 宗时有《淳熙条法事类凡宁宗时又 有《庆元条法事类》。上述三部法典 均为研究宋代法制的重要资料。【柒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的简称。宋代的主要法典。宋太祖 建隆四年(963),命窦仪及苏晓、奚 屿等人撰定,同年八月话令刊板印 刷,颁行全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公开印行的封建法典。律文基本照 录唐律。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 二条,二百一十三门。收集了自唐 开元二年至宋初建隆三年间的敕、 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入刑统 作为补充。新增了徒流加脊杖、笞杖 加臀.杖。颁布后,中经太祖乾德四 年、神宗熙宁四年、哲宗绍圣元年、 高宗绍兴元年数次修改。【诈伪】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处理诈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 定。始于三国魏律。北齐改诈欺, 北周复称诈伪,隋唐沿袭未改。明 清律将诈伪列入刑律作为一门,而 将唐律诈伪篇其它内容,分别列入 吏律公式门和职制门,刑律人命 门和断狱门,户律户役门以及礼 律。【诏】又称诏令、诏书。为古代 法律形式之一“古代皇帝不经任何 机关而直接发布的命令。始于秦代, 秦始皇称自己的命为制,令为•召。 为以后历代皇帝所沿用。诏令常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既可以认可、 公布法律,也能够变更或废止法【诏狱】❶奉皇帝诏令而进行审 讯的案件。汉代诏狱屡兴,大多为 奸臣宦官所为。宋代也如此。一明代 锦衣卫下设北镇抚司,专门办理诏 狱,都为太监操纵。❷奉皇帝诏令 拘禁犯人的监狱。据《大学衍义补• 慎刑宪•制刑狱之具》考证,诏狱 之名始于汉初高后四年,.【张娶】也作张裴。法学家。魏 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解 释律令的属官),以注解《泰始律》著 称。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 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均失 传。仅存《注律表》,载《晋书・刑 法志》。对一些法律概念、术语作了 新的解释,并阐述了封建审判活动 应遵循的原则。【张丽】(? 一前115)西汉大臣。 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幼时随 父学习法律。汉武帝时任廷尉,御 史大夫等职。与赵禹编定朝律,及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法。曾主持审 理多宗重大谋反案件,极为残酷株 连甚多。对下属、贫民治罪较宽。 推行“经义决狱”,主张“腹非论死, 著有关于宫廷警卫制度的《越宫律》 二十七篇,已失传。【陈®9(? -236)字长文。三国 时颍川许昌(今河南许昌市东)人. 初事刘备,后归曹操。曹丕称帝后, 历任尚书、镇军大将军、录尚书事等 职。赞成恢复肉刑,倡议实行九品 中正制。魏明帝太和三年,奉诏制 定新律,在汉《九章律》基础上,制 定《魏律》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第 一,开历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 又将“八议”正式列入律文。【刺配】 古代将罪犯面部、臂部或其他部位刺刻标记,发配至指定 地点服役的刑罚。始创于后晋天福 年间。是为古代瞬刑的复活。宋代 沿用不改。凡应刺配者,或刺字于 额部,或刺环形于耳后,三次犯罪则 改刺面部。所刺深度根据发配地区 远近而定,有四分、五分、七分几等。 元、明、清均沿袭未改。【酸函】唐代武则天为收受吏民 投书申诉等所设置的匣子o为古代 的直诉形式之一。武则天垂拱二年 (686),为收受吏民投书申诉冤屈, 检举官吏犯法以及进谏等,曾设置 画匣四枚于庙堂,其中设在西方的 一个涂白色,称伸冤,受纳诉状。另 设理鼠使处理诉状。后唐明宗天成 年间也曾设置。【非公室告】 秦律指不准向官府 告发的案件。据《秦简•法律问答》 载,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 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 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 都是非公室告。凡非公室告,官府 不予受理。如坚持告发,则告者判 罪。与“公室告”对称。【明律】明代法典的总称。主要 法典有:(1 )《大明律》。吴王元年李 善长撰律二百八十五条。洪武六年 刘惟谦等撰定律六百零六条,三十 卷。洪武三十年修订颁行。参见“大 明律工(2)《明令》一百四十五条. 吴王元年定。原文失传。(3)《明会 典九明孝宗弘治十年徐溥奉诏修。 正德、嘉靖时续修,万历时重修,称 《重修会典》,共二百二十八卷。参见 “明会典”。(4)《问刑条例》三百八 十二条,始定于弘治五年3492)。 正德、嘉靖、万历时增修。现存于《万 历重修大明会典》。另有《明条法事 类纂》和《大诰》三编,也是明代重 要法典之一。【明大语】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 纂的用于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共 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先后颁布于洪 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间。内容包 拈刑事案例、重刑法令和对更民的 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 在中国法律史上为首例。大诰规定 的刑罚极为严酷至洪武三十年颁 行《大明律》,大诰诸条才不复援 用。【明会典】书名“明正统年间始 接,弘治时修成。其后正德、嘉靖、 万历三朝都重加校刊增补。今存《》、《万历会典》。其中万历本 二百二十八卷,体例和内容与《唐 六典》相似。以吏、户、礼、兵、刑、工 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 与事例。其中刑部占二十一卷;,记 述明代律例、罪名诸事。是明代重 要的行政法典。可供研究明代典章 制度的参考。 ・(ffiffll也作囹圉。指囚禁罪人 的监狱,《说文》云:“囹,狱也」又: "圄,守之也。”商代甲骨文中的圉 字即为狱之意。周代称囹圄或圜土, 秦也称囹圄。春秋战国时期也有单 称圄。汉代以后祢狱,明以后又称 监。【季秋论囚】古代法律规定秋后 判决并执行死刑的制度。古代统治 者认为,论囚应当合乎天意,秋冬两 季气候肃穆,这时行刑是顺天道肃 杀之威。故此制历代沿袭,但具体 规定不尽相同。先秦在秋季。汉代 基本上是秋季最后一月到立春前。 唐、宋、明各代,都在秋分后、立春 前;清代规定,秋审于霜降后、冬 至前行刑。唐以后各朝代对重罪死 囚,另有决不待时的规定。【例】古代的法律形式之一。通 行于汉、唐、宋、明、清。秦称廷行 事,但尚未成独立的法律形式。汉 称故事。如《汉武帝故事》、《汉建武 故事律令》等。宋例有断例和指挥。 明清例与律并行,例的地位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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