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因发表于1936年5月5日, 故名。1933年1月,由国民党政府立 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历经三 年,七易其稿。共八章,一百四十八 条。主要内容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虽然规定 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 民主自由,但随时可以限制和剥夺,也称辑、耀裂、车磔,俗 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 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驱 马分向奔驰,撕裂尸体。为古代酷刑 之一。周代即有此刑,秦汉至隋沿 用。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 史・刑法志》载:“淫乱不轨者,五车 短杀之。”中国封建法律和仿 照这种法律制定的他国法律的统 称。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至清代的《大清律》,形成了沿革清 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其中唐律 承先启后,并影响到相邻的日本、朝 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发展,被举 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至十九世 纪中叶后,我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系输入,中 华法系逐渐解体。923年10 月10日直系军阀曹银贿赂国会议 员当选总统后制定公布的宪法。时 称贿选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 条。为北洋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个 宪法,1946年12月25日国民党 政府时期召开的国民大会制定通过 的宪法。次年1月1日公布,12月 25日施行。全文共十四章一百七十 五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陆 海空军,有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权 和发布紧急命令权等。政府保持行 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分立的五 院制形式。称《新约 法况袁世凯统治时期约法会议所制 定,于1914年5月1日颁布。该约 法分十章六十八条。规定大总统总 揽统治权,取消国会制,把立法院置 于总统管辖之下,设参政院为总统 的咨询机构该约法实际上为袁世 凯推行专制独裁提供法律依据。

辛亥革命 后制定的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 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于1912 年3月11日公布。分为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 员、法院和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它 参照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三权 分立”的原则,实行民主共和制政 体,采取一院制和责任内阁制。它反 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具有 革命性和民主性。辛亥革命失败后, 《临时约法》为袁世凯废止。1931 年5月国民党政府召开国民会议制 定通过。同年6月1日颁布。共八章 八十九条,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 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 使中央统治权,凡法律的制定、行使 及解释权都属于国民党中央。规定 了人民的权利、自由,但除宗教信仰 自由外,一律附右依法律限制或止的条件 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1934年4月8日在《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颁布。 全文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是:废 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封建婚姻 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男女平等、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强 调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另外,对结 婚、离婚、离婚后子女和财产处理, 以及私生子法律地位等都作了具体 规定。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为工农民 主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土地法。全文 共十四条,基本内容是:废除封建 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土地财产的 对象和范围,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 法规定了一切土地、水利等归国 有。土地法对调动农民积极性,巩 固工农民主政权,促进全国革命事 业有重大意义。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次年开始实施。 1933年重作修订。全文十二章七十 五条。基本内容是:废除对工人的各 种封建剥削和压榨工人的陋规工 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力, 保证工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不 得扣除工资,不经工会同意不得开 除工人;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和 女工的特殊利益及劳动保护多规定 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 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工人利益 的法律,对改善工人生活、巩固革命 根据地政权起了积极作用。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 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 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重 要修改。为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大 法。全文共十七条。基本内容是:规 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 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 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j确定以彻 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 工农民主专攻的基本任务,规定工 农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等基本权利;确定了*族平等和自 决权原则、对外政策基本方针等。它 是我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反映劳 动人民利益的宪法性文件。1947年9 月13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全国土 地会议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 10月10日颁布。共十六条.基本内 容是:确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 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 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村人口,统一 平均分配等;确定保护工商业的政 策,严禁侵犯中农。对违抗及破坏本 法的罪犯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干 部,严加查办。确认了各级农民大 会、贫雇农大会及它们的委员会为 土改合法执行机关.的堂姐妹等;奸污祖 父、父的妾媵;与上述亲属通奸的妇 女和妾媵。唐律规定,奸污父、祖父 妾者绞。明清律加重为斩。奸兄弟之 妻者徒三年,明清律同。

代法典中对居住在 国内的外国人的称呼。唐律《名例 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规定, 凡同一国家的化外人之间发生诉立 纠纷,依其本国法律处理,如非同一 国家之化外人及其与中国人之间的 诉讼纠纷,都依唐律处理。这一规 定,既反映了唐王朝尊重外国人的 法律,又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 场。后来,明清律规定,凡化外人犯 罪,皆依中国法律论断。秦律指准许向官府行 发的案件。据《秦简•法律答问》载, 凡贼杀、贼伤别人或盗取别人的财 物都是公室告,当事人或第三者都 可以向官府控告揭发,官府必须受 理。相对非公室告而言。与“非公室 告”对称。古代处治诬告者的刑 罚。即诙告他人犯罪,告人者要按其 所诬告的罪受到惩罚。秦汉以来历 代法律都有此规定。明清律对诬告 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 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 诬罪三等。另有损害赔偿规定,如 被诬人已服刑,虽经改正,其路费要 由诬告人赔偿。诬告人在被诬告人 未受拷讯前,申明所告虚假,撤回诬 告,可以得到宽免。古代一种执行死刑的司 法程序。指经刑部复审维持死刑原 判,最后由皇帝作出勾去死囚姓名 即可执行的裁决。按清制,各地将 判死刑的案件申报刑部,由刑部复 审后,将维持原判者的名单呈请皇 帝决定,凡经勾去的,即发勾决咨文 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

国民党政府成文法 的总称。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两部分组成。 成文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 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所谓六法, 以及其他的单行法规。这些法规编 纂在一起,统称六法全书。 1949年 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亍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即 被废除。封建帝王对臣下和文 人从其奏章、书札和著作诗文中录只字片语,罗织罪名的冤狱。尤以 明清为酷烈。明太祖朱元璋幼年当 过和尚,后参加起义做皇帝。凡看到 奏章诗词中有法(发八生(僧)、 贼等字,即将作者诛杀。清代康熙、 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百余起, 以镇压汉族知识分子的反抗意识。 清律无惩治文字狱的条文,而是用 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故株连众 多。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户籍、土地、赋役、税收和婚姻 家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计三卷, 十六条。始于汉《九章律》的户律。至 北齐加入婚姻,名婚户律。隋《开皇律》改名户婚律,唐律沿用。主要内 容有居丧、立婚、养子、输税、重婚及 同姓婚等项。明清律又将户役和婚 姻合并,称户律。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处理斗殴和诉讼的法律规定。 秦汉无此篇。北魏始设斗律。至北齐 以讼事附入斗律,名斗讼律。北周改 斗竞律。隋《开皇律》复称斗讼。唐律 沿用。明清律将斗讼归入刑律,分 设人命、斗殴、骂詈、诉讼诸门。

(约前545—前501)春秋 末期思想家和革新家。郑国人。子产 执政时,任郑国大夫。好刑名之学, 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私编刑 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开创私家法 学著述的先例。招收门徒,传授法律 知识和诉讼方法,学讼者不可胜数。 著《邓析》二篇,已失传。今本《邓析 子》系伪作。指诬告人在被诬告者未 受拷讯前,向官府申明所告事实为 虚假,并撤回其诬告的行为。始于 唐律,历代沿用,直至清末。唐律规 定,凡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告 人或证人未受拷讯前,诬告人自己 申明所告为虚假,可以减反坐罪一 等,但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 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外祖 父母者,虽引虚也不减罪。南北朝时北齐法典的 总称。北齐取代东魏而建立,故初用 东魏趾格况后陆续制定。主要 有《北齐律》十二篇。武成帝 河清三年(564)由高取等撰成,分名 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哦盗、捕断、谩损现牧和杂汴, 共九百四十九条。确立重罪十条,即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和内乱,为隋律十恶 之《北齐令九王取等撰写。 分令五十卷,权令二卷,后者为律令 的补充,两者并行。《北齐格》。 分格和临时颁布的权格,与律令并 行。北齐律是在总结魏晋律的基础 上制定。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为 隋唐律制定的蓝本。原文已失传、南北朝时期北周法典 的总称。北周取代西魏而建立,故初 用西魏《大统式况其后有:《大 律》二十五篇。武帝保定三年 由赵肃、拓跋迪完成。分刑名、法例、 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 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 等共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取消十恶 的名目。由于体例不善、条目繁多, 不为后世统治者所采用。原书已佚, 《隋书・刑法志》略有片载《北周令》。赵肃、拓跋迪制定。篇目 不存。《隋书・食货志》仅存部分内 容《刑书要制》。武帝建德六年 (577)颁行。宣帝时又加以增补,称 《刑经圣制》,又称法经。都是律外的 特别刑法。今亦失传。

浏览12次

    <<   上一篇   下一篇   >>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牡丹园/花园路校区(海淀区)

    查询地图 公交/驾车去这里
  • 首都体育学院校区(海淀区)

    查询地图 公交/驾车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