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后魏律》。南北 朝时北魏法典的总称。北魏统治者 入主中原后,重用汉族儒生,编定律 令,主要有:《北魏律》二十篇。 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常景等 撰成。现存篇名有刑名、法例、宫卫、 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 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北魏令》。由崔浩、游雅等撰 成。唐代即已散失。在史书中还可见 到: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田 令为推行均田制的法《北魏 格》。孝武帝太昌元年诏定。格是从 魏晋的科发展而来,是法律形式的 一大变化。东魏《麟趾格》即始撰于 北魏,完成于东魏。古代审判官吏对无 罪者判罪或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 对有罪者判无罪或重罪者判轻罪 者,称出罪。如故意出入入罪称故出 入人罪,因过失出入人罪称失出入 人罪。唐、明、清律规定,故意出入人 罪,全出全入的,以全罪论;故意从 轻人直,或从重入轻,原则上以所增 减的刑罚论;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 失于人的,各减三等,失于出的各减 五等。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明清两代在各乡用以 张贴榜文、申明教化而建立的亭子。 明洪武五年命各州县及乡之 里社立申明亭,由里长耆老负责。人 有不孝不悌等违反礼教者,书其名, 记其过,明榜于亭上,以示惩诫。明 清律规定,不服者如拆毁申明亭及 毁板榜者,要杖一百,流三千里。古代法律形式之一。统治 阶级的代表人物就某一专门事件发 布的命令。令为律的补充。战国和秦 代的令表现为单行法规。汉代令有 汇编成集的,如令甲、令乙、令丙。魏 晋以后,某一方面的专门法典也称 令,如魏有州郡令。隋、唐、宋令的规 模庞大。明洪武元年的《大明令》是 明初法律的主干,《大明律》编撰的 基础。清代重例,令已无专典。秦汉时期徒刑之一。仅 次于城旦舂。即强制犯人择米使正 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专用于女性 犯人,以别于男性犯人服役的鬼薪。 白粲与鬼薪属于同一刑罚等级,皆 为三岁刑。魏晋以后无所考。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之一。指对有大功勋的人减免刑 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于周 代的议功之辟。三国曹魏始入律。 其后历代沿用。所谓功,即能斩将夺 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或开拓 疆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的人。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为封建国家服务勤劳 的人减免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 议。源于周代的议勤之辟。三国曹魏 开始入律。以后历代沿用。所谓 指在位的军政要员、外交使节, 能忠于职守,有大勤劳于国的人。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皇帝的故交旧友减免 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于 周代的议故之辟。三国曹魏开始人律。后为历代沿用。所谓故,就是 皇家故旧之人,包括长期侍奉过皇 帝的故旧。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有德行的人减免刑罚 (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于周代 的议贤之辟。三国曹魏始入律。以 后历代沿用。所谓贤,就是封建统 治者认为的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为 人效法,有大德行的人。
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议之一。指对封建贵族及大官僚减 免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 于周代的议贵之辟。三国曹魏开始 入律。以后历代沿用,所谓贵,是 指依照官爵品位,唐律为三品以上 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官及一品以上 爵位的人;明清律为三品以上文武 职事官,二品以上散宫及一品以上 爵位的人。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皇亲国戚减免刑罚(十 恶除外)的恃别审议。源于周代的 议亲之辟。三国曹魏新律列为八议 之一。以后历代沿用。所谓亲,唐 律指皇帝的高祖兄弟,曾祖从兄弟, 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自身的四 从兄弟;太皇太后、皇太后的曾祖兄 弟,祖从兄弟,父再从兄弟,自身的 三从兄弟;皇后的祖之兄弟,父之从 兄弟,自身的再从兄弟。明清律又 加皇太子妃的伯叔父母,伯叔父母 的子女,姑母及自己的亲兄弟姐 妹,兄弟的子女。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先朝皇帝及其后裔减 免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 于周代的议宾之辟。三国曹魏开始 入律。以后历代沿用。所谓宾,指 前朝已经退位的国君,包括他们的 后裔。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八 议之一。指对有杰出才干的人减免 刑罚(十恶除外)的特别审议。源于 周代的议能之辟。三国曹魏开始入 律。以后历代沿用。所谓能,指在 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的人。
两汉律令的总称。通常 为西汉律令的总称。主要有《九章律》九篇,汉高祖时萧何制定。 《傍章律》十八篇,汉惠帝时叔 孙通制定,规定礼仪制度越 宫律》二十七篇,汉武帝时张汤制 定,有关宫廷警卫。《朝律》六 篇,汉武帝时赵禹制定,规定朝贺制 度。以上均失传。清末沈家本撰《汉 律摭遗》,可资查考。王莽篡汉行新 律。东汉光武帝复行西汉旧律。其 后二百年间,律章没有多大增减。东 汉盛行解释法律,除应劭《律本章 句》夕卜,尚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 郑玄等,各作章句数十万言俗称站笼。明清时刑具 之一。因在犯人颈项套重枷令其宣 立而得名。明代立枷极酷,枷重一 百五十斤,甚至三百斤。犯人常因 此死亡。清代沿用。更创木笼站囚 之制。用木制笼,笼顶有洞,套在犯 人颈部,令其昼夜直立,以致疲劳而 死。或在套枷时于脚下垫物,套定 时抽去垫物,使人悬空致死。辛亥 革命后废除。南陈年间的刑讯方法。 即用鞭、笞拷打并带刑具站垛,以逼 取口供。凡囚犯不招供者,则施以 立测。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仅能 立囚犯两足。先鞭二十,笞三十,然 后带刑具在垛上罚站。立测时间、 所用刑具,法律都有规定。凡是站 垛一定时间,杖满一百五十而仍不 招供者,可免死。明清的立枷或站笼 即由此发展而来“也祢决不待时。明清时对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的死刑罪犯, 不必等候秋审、朝审即可按照规定 手续执行死刑。法定死刑有斩、绞 之分,故立决也有斩立决和绞立决 之别。立决相对监候而言。周代官名,专掌刑名 的法官。为周代六卿之一,即秋官 司寇。有大司寇和小司寇之分,前 者“掌邦禁”,以辅佐君王“刑邦国”, 后者掌全国的狱讼。春秋时各诸侯 国亦设之,如孔丘曾为鲁国司寇。或 有称司败。后代不设司寇,但文人 常用司寇称刑部尚书。秦汉时期 对犯人课以一定劳役的刑罚名称。 轻于隶臣妾。司与伺同,即发配边 地服劳役,并防御外寇,故名。刑期 皆为二年。秦简律文有城旦司寇、 春司寇,前者指男性,后者指女性以后无所考。
铸刻着法律条文的鼎。 刑指法律条文,鼎为礼器的一种. 奴隶社会法律不公开。春秋末期, 法律制度发生变化。公元前年, 郑国子产将法律条文刻铸于鼎,公 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又,公元前 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所 定法律铸刻于鼎,史称刑鼎.官署名。专掌刑法、狱 讼事务的官署。汉代设三公曹掌决 案,又设二千石曹掌盗贼、词讼、罪 法。魏晋以后有都官、比部各曹。隋 初设都官尚书,统都官、刑部、比部、 司门各侍郎。隋文帝开皇三年改都 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列为六部之一, 掌管国家的法律,刑狱等事。长官为 刑部尚书,副长官为侍郎,部下分司 办事。直至清末方改称法部。古代纪传体史书中的 篇目名,志书的一种。为各个朝代刑 法史的概括叙述。始创于东汉班固 的《汉书》。后为《晋书》、《魏书》、 《隋书》、《旧唐书》《新唐书》、《旧五 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 史》、《明史》、《清史稿》等所沿袭 (《魏书》称《刑罚志》)。主要记载封 建王朝法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重要 史料,以及作者的评论。是研究我国 古代法制史的主要资料。名。宋代律学博士 傅霖撰。全书二卷,一说四卷。根据 《宋刑统》律文以韵文体裁撰成的一 部便于记诵的律学读本,并自作注 释。全赋共八韵,每韵少者数语,多 者数十语,皆用对偶骈体。原本已 不可考。金、元之间有近十种注本, 如《刑统赋解》、《刑统赋疏》,都是后 人就《刑统赋》所作的注解。古代法律形式之一。具有 行政法规性质的关于各级官府公文 帐籍程式和活动的细则。秦律有《封 诊式》,是为迄今所见最早的式。西 魏文帝大统十年编有《大统 式》。隋唐律、令、格、式并行,式为法 律体系的重要部分。有《大业式》、 《武德式》、《贞观式》、、《垂 拱式》、《开元式》,为关于各机关单 位计帐表式的规定。宋代有《支赐 式》、《官马俸马草料式》、《随酒式》、 《熙宁新定时服式》、《熙宁葬式》等。 元、明、清"式”的地位下降,大都为 会典所取代。
古代后期五刑之一。即剥 寿犯人生命的刑罚。隋唐之前种类 繁多,主要有戮、炮烙、酶、脯、磔、 烹、焚、车裂、体解、斩、枭首、弃市、定杀、绞、赐死、族诛等。隋唐以后,. 法律规定的死刑一般为绞、斩。宋、 辽、金、元、明、清还有凌迟。明、清 又加枭首.也称三尺木之刑。古代 审讯时用三根相连棍棒夹紧犯人 足部的刑具。南宋理宗时创制“明 清沿用。据《清会典事例・刑部・ 名例律》载「命盗重案,供辞不实, 男子用夹棍,以梃木三根,中梃木三 尺四寸,旁木各长三尺,上圆头阔二 寸(后改一寸八分),下方阔二寸二 分(后改二寸),自下而上至六寸,于 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面方各 一寸六分,深各六分(后改七分)尸也称甫刑。《尚书》中的 一篇,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周代言刑 专著。周穆王令大司寇吕侯(即甫 侯制定。全书三章九百五十二字, 对刑法政策和诉讼制度作了原则规 定。其中关于赎刑的规定,减少大 辟和宫刑的条款,扩大赎刑适用范 围的意义。称赦、特赦,即局部地 区的赦免。封建时代的刑法措施之 一。曲赦之名始见于西晋泰始五年。 马端临《文献逋考》有关于宋代曲赦 的记载,即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 1路、数州、一州的赦免,称曲赦我国古代早期法典之 一。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编定。因 刻写在竹简上,故名。春秋末期,郑 国子产铸刑鼎后,邓析对刑书内容 有不同看法,故私内编写刑书。邓析 被杀后,竹刑仍为郑国所采用。原文 已失传。也称迁徙。古代将犯人及 其亲属或受株连者强制迁离乡土的 刑罚。秦汉已经出现。唐律规定, 死罪遇赦免,而死家有期亲以上亲 属在,被赦者须迁千里外为‘户,以避 死家亲属报复。元,明、清律规定, 迁轻于流川而重于徒刑。清律对少 数民族犯仇杀、劫掳及改土归流的 土司犯应处死刑罪时,本人处死, 家属一律迁徙。古代帝王在朝廷上敕令 杖责臣下的肉刑。廷杖之名始于三 国时的东吴,作为帝王责罚臣下的 常刑,始于明太祖。由司礼监监刑, 锦衣卫施杖,因在殿廷之上直接执 行杖刑,故名。明初,永嘉侯朱亮祖 父子及工部尚书薛祥皆死于此,明 武宗正德十四年,因大臣谏止皇帝 南巡,一次廷杖舒芬、黄巩等一百四 十六人,死十一人。直至明亡,沿用 未改。此为明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也是明官名。秦汉九卿之一。是 中央最高司法官。其职责为审理皇 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 大案件,以及审核平决各郡国的疑 难案件。西汉景帝、哀帝时曾改称 大理,不久仍复旧称。其官也廷尉, 机构也称廷尉。从北齐至清朝都称 大理寺卿,以寺为官署,卿为长官。 字文 爵,号秩庸。清末民初司法、外交官 员。广东新会人。曾留学英国林肯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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