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审判官吏故意宽纵犯 人。凡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故意 减轻案情使之达不到应得的处罚标 准。秦律称为纵囚。汉律称为故纵。 《唐律疏义卫禁上》规定,凡故纵 与犯人同罪。我国古代关于茶叶的征 税、管制和专卖的法令。始于唐代, 唐律规定,凡私卖、漏税处杖脊甚至死刑.宋代罹禁专卖制度更严密。 凡私卖者,没收茶叶计值论罪,私卖 少数民族,按军法论处。徽宗时实 行茶引法。违反引法规定,要受到 没收茶及处以笞、杖、徒、流等刑 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械私卖以及 拒捕抵抗者处死告捕者有赏。 官吏违法徇私,亦治其罪。元,明、 清都实行茶引法,期间稍有变异。 凡伪造茶引、私贩茶叶,其惩治法 令略同于前代。称拷讯、拷问、刑讯、 掠治。即在审讯中了用暴力手段逼 取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发 端于奴隶制时代。至封建时代逐渐 规范化、制度化。其规定:非验状 明白,不得拷打,须经长官同意, 或由诸审问官共同拷问;拷打不得 过度,如唐律规定,不得超过三次, 每次相隔二十天,总共不得超过二 百杖;对享有议、请、减特权的官 僚贵族,以及老幼、重病、残疾、孕 妇等,一般不得使用刑讯古代法律形式之一。为 例的一种。通行于宋代。指尚书省 等中央机关对下放官署所作的临时 指示或规定。具有约束下级官署的 效力。虽然申明指挥不是常法,但 遇有同样公事,常按已降指挥办理。 北宋不轻用指挥。南宋法律紊乱, 滥用指挥,宁宗时多达几万件。也称《大居刑统》. 五代后周法典之一。周世宗显得四 年诏令张混等人,删定律令格 ,于显得五年编成《大周刑统决 共二十一卷。与律疏令式通行。开 创了封建法典的新体例。宋代《宋刑 统》就是以《大周刑统》为基础改编 而成,二者的体例也基本相同。
清代由朝廷派员复审各 省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因在每年 秋季举行而得名。源于明代的朝 审。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 及绞监候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 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并提出愈见 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 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 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的案件, 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 决(留待下次秋审处理)、可矜(情节 不重可免死)、疑(案情可疑、有待解 决人留养承祀(上有老无人奉养可 免死九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 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在 十月前即被处决,其余几类都可减 为眄刑、徒刑,在本年内分别执行。古代法律形式之一。是 两汉三国和南北朝时期的一种法律 规范。据史载,汉初有宁告之科。汉 末曹操轴政定《甲子科况诸葛亮治 蜀曾与伊籍等人共撰蜀科。南朝时, 梁有梁科四十卷,陈有陈科三十卷。 隋唐之后,敕的地位日益重要,科逐 渐为敕格所代替。对犯罪者处以 刑罚,也称科,常作科刑。古代关于纸币发行、流 通、兑换的法令.宋以后,历代均有 钞法。宋钞法规定纸币的流通期限, 发行限额、准备基金、兑换方法以及 流通区域。神宗熙宁初年,颁行伪造交子法。金代世宗 大定二十九年,废除流通 期限,改为永久通行,并创立倒钞 法。宣宗贞祐三年之后十八 年间,印行的宝会钞钞面以银为单 位,为银本位制之始。元代钞法较 为完善,实行纯纸巾制,无时间、地 区限制。禁止金银和铜币流通。明 代钞法缺乏稳定性和必要性,仅发 行一种大明宝钞,流通期限也短。 清代对中外商人印发私票采取放任 政策,国家发行持慎重态度,咸丰三 年制以钱为本位制的大 清宝钞和以银为本位制的户部官 票。使用纸币的各个朝代,均有伪 造纸币法,一般印在票面,内容为 伪造者斩,告捕者赏。元代此法周 详严密,计有分用伪钞罪,改钞补钞 罪、阻滞钞法罪等。古代强制罪犯服劳役的 一种轻微刑罚。复指解除其束缚, 作指劳役。据《汉旧仪》载,女徒复 作为三个月至一年。一说,复作是 经赦免解去钳钛赭衣的刑徒,又犯 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 满其本罪年月,称为复作代在一定地区内 对盗贼加重治罪的法律。始于宋仁 宗嘉祐中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 地,犯罪者加重就罚,以维持京鬣地 区治安。宋神宗熙宁四 又立《盗贼重法》,规定,在重法地 内,凡犯盗贼处死,其财产赏给告发 者,妻子编置千里;凡窝藏盗贼者, 盗贼本人处死,其余流配远地,没收 其一半财产赏告发者。至宋神宗元 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都划为重法地范围。
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 害人的制度。凡殴人致伤,被告要 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 负责,如在限期内伤者死亡,被告应 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保辜, 所定期限称辜限。唐律据伤人手段 和轻重程度规定了不同辜限,手足 伤人为十天,他物伤人为二十天,铁 器或汤火伤人为三十天,折跌肢体 及破骨为五十天,受害人于限内死 亡,定被告杀人罪手限外死亡,或虽 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它原因,仍依 伤害罪论处。后代基本沿用唐制,' 仅对辜限等略作修定。于宋代王安石变 法时期的一种军事制度。明,清两代 有类似的制度。国民党政府于1932 年8月1日在河南、湖北、安徽三 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况 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 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 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之间相 监视、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强迫劳 役、征抽壮丁等各项办法。1934年11 月7日起,普遍推行于其它统治的 省市。夏朝刑法的总称。古代 文献记载夏禹建立夏朝后,始创制 刑法,即夏刑三千条,其中大辟二 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划、墨各 千,因其开国君主是禹,故统称禹 刑。秦汉时期徒刑之一。仅 次于城旦舂。即强制犯人进山砍柴 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专用于男性犯 人,以别于女性犯人服役的白粲。秦始皇镇压嫁毒作乱后,对罪犯的 处理有“轻者为鬼薪”的记载。秦简 律文也有当刑鬼薪、耐为鬼薪的处 刑规定。秦汉刑期皆为三岁刑,一说 秦为四年。魏晋以后无所考。古代法律形式之一。自商 鞅变法后,历代法典基本称律,内容 是关于规定定罪科刑的法律规范。 律字曾用于乐律,即六律、六吕用于度量衡以为轻重长短的 标准。后人取其义用作对待犯罪的 处刑轻重,不容有所出入,必须统一 平衡,相对稳定,故名律。如秦律、 汉律、魏新律、晋律、梁律、陈律、北 魏律、北周律、北齐律、隋律、唐律、 明律、清律。称亲属容隐,指 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汉律 已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唐律更 作具体规定.凡亲属有罪相隐,不论 罪或减刑;凡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 处刑,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 罪以及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八不适 用亲亲相隐原则°明清律基本相同。南梁年间的刑讯方法, 即以断食逼取口供。凡囚犯不招 供者,断其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 升,妇女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 满千刻而止。至南陈改为立测法。 隋以后废除。书名。通称《洗冤 录》。宋人宋慈著。为古代法医学 名著之一。共二卷。根据长期的尸 伤检验经验,并吸收《内恕录》等书 内容,于宋谆祐七写而 成。共分五十三目,其中有条令、检 覆总说、疑难杂说、初检、验尸、验 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服 毒、病死、受杖死、虎咬死、酒食罪饱 死、男子作过死、遗路死、发冢、辟秽 方、救死方等。对检验死伤的征象, 推定死伤的原因,以及检验的手续 和方法等,论述较详。为历代官府 奉为尸伤检验蓝本。曾译成荷兰、 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朝鲜文字。 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又称淫刑、腐刑、阴刑、蚕 室刑。古代五刑之一。系割男子 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的残酷 肉刑。仅次于死刑。原为惩罚淫事, 后施刑对象扩大。西汉景帝及东汉 曾用作代替死罪或作死罪减等之 用。至隋律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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