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鼎北京以后,虽然清军拥有了大量火器,但主要为汉军所使用,弓箭依然是满蒙八旗的首要武器,清廷因而对弓箭的制造有特别的“照顾”。清初规定,军器由兵部定式后移文工部制造,按名给发。但弓矢乃清代最紧要军械,制作管理皆有专人。清代的弓箭制造与管理主要由武备院负责。武备院,初名鞍楼,顺治十一年 (1654)改名为兵仗局,顺治十八年(1661 )又改为武备院。武备院主要负责制造官弓,一开始并不负责全部八旗弓箭的制作,另有一部分由临时雇用的匠役制造。 乾隆四十六年(1781 ),考虑到箭支、撒袋均系紧要器械,由外雇匠役承造,日久难免生疏,影响质量,因规定以后八旗及各省驻防凡遇有行取箭支、撒袋等项,皆交造办处武备院制造。至此,清军八旗系统所用弓箭,皆由武备院弓匠负责。但 是,全国数量达六十余万的各省绿营所用弓箭仍由各处雇人承造,然后根据兵部所定价格核销。

武备院弓箭匠设有常额。原设弓匠固山达、委署固山达各三人,又名弓箭协领。康熙十一年(1672 )增置备箭固山达一人,亦曰备箭协领。乾隆四十四年 (1779 )分别改称司弓、司矢。武备院另设穆昆达(族长)三十三人、随侍弓匠 三十六人、内务府弓匠六十二人。还有委司矢三人、穆昆达(族长)六人、随侍备 箭执事人六人、备箭执事人九人、箭匠四十一人、汉军箭匠二十五人、鸣镐匠穆昆达一人、鸣锢匠八人。康熙九年( 1670)又增设箭匠十五人、鸣铜匠五人。康熙十一年( 1672 )增设司矢一人。

康熙三十二年( 1693 ),再增设随侍备箭执事人十五人、箭匠十六人、随侍弓 匠三十六人。康熙三十四年(1695 ),增设匏箭匠一人。康熙三十六年(1697 ), 裁箭匠三十六人,增设汉箭匠五人。康熙三十七年(1698 ),又增设鸣镐长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1699),增设汉箭匠三十九人。康熙四十五年(1706),增设锡伯鸣铜匠三十一人。雍正四年( 1726),裁汉箭匠九人。

另外,清代各旗都配备有弓匠,《清史稿》记载有光绪时期的八旗军各旗人数,其中包括弓匠长与弓匠的人数,具体如下:

清代八旗军弓匠设置情况表




















































































































































































旗分总人数 (人)弓匠族长 (人)弓匠 (人)人数/弓匠族长人数/弓匠
镶黄旗满洲4630778661: 159: 1
正黄旗满洲4912884614: 158: 1
正白旗满洲44881076449: 159: 1
正红旗满洲38952721948: 154: 1
镶白旗满洲43972722198: 161: 1
镶红旗满洲4577680763: 157: 1
正蓝旗满洲44332832217: 153: 1
镶蓝旗满洲4690680782: 159: 1
镶黄旗蒙古13631271363: 150: 1
正黄旗蒙古11712449: 1
正白旗蒙古1378227689: 151: 1
正红旗蒙古1050318350: 158: 1
镶白旗蒙古1118
镶红旗蒙古10451181045: 158: 1
正蓝旗蒙古1448228724: 152: 1
镶蓝旗蒙古11981221198: 154: 1
镶黄旗汉军3332631555: 1107: 1
正黄旗汉军32603361087: 191: 1
正白旗汉军32682381634: 186: 1
正红旗汉军22328141116: 1159: 1
镶白旗汉军2424415606: 1162: 1

(续上表)



































镶红旗汉军23422201171: 1117: 1
正蓝旗汉军2362422591: 1107: 1
镶蓝旗汉军2376524475: 199: 1
总数6738987989775: 168: 1

资料来源:《清史稿》卷一百三十。

虽然该表中的数据是根据光绪年间的统计,但是据《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雍正时期八旗弓匠共有一千一百一十八名,可知清代八旗弓匠的总数一直维持在一千名左右。而根据表中的各旗人数与弓匠数目之比,可以很容易看出,八旗满洲、蒙古配备有更多的弓箭匠,可知他们对弓箭的需求要远远超过汉军。

按照规定,清代的弓匠在上三旗者属武备院,掌官弓制造,下五旗者属王公门下,主要负责原料砍伐,有时兼负责制造官弓上交兵部。但大多数时候,下五旗弓匠并无制造之事,技艺生疏,徒食钱粮。因此,雍正八年( 1730),朝廷对八旗弓匠进行了裁汰,决定:八旗所有弓匠千一百十有八名,其上三旗弓匠应毋庸议外, 其下五旗不如上三旗整齐,且亲身能制造者亦少,嗣后将亲身制造者停其在该王公门下当差,令该弓匠族长勒限一年令其学习,限满从该都统验看,实能制造者给食钱粮,不能者革退,教习懒惰之族长等鞭七十,以示惩戒。

根据光绪年间的人数统计可以发现,清代弓箭匠的数目并没有实质减少,也就是说,雍正时期的裁汰最终并没有获得精减人数、提高素质的预期效果。究其原 因,一是因为弓箭匠是出征、行围所必需之人,其所负责制造之器具又非常专业, 并非可以临时招募之人。虽然至雍正时期已经四海承平,但仍需常备以防一时之 需,可裁汰的数量有限;二是因为古代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清代权力集中,所有各项事务全凭皇帝一人决断,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级管员欺上瞒下,冒支钱粮,弓箭匠的真实数量,可能并不准确,尤其是清末的统计数字,更值得怀疑。

二、弓箭匠的管理

清代对弓箭匠实施逐级管理,并通过升除、薪俸、奖惩等方法使弓箭匠积极忠诚地为统治者服务。

弓箭匠内也分级别,最高级者为正副司弓、司矢,次为族长,再次为一般匠人。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上级并对下级的制造与学习成果负责。顺治年间定弓 箭匠等升除规定:“司弓阙于副司弓内简选引见补授,副司弓阙于族长内,族长阙 于弓匠内,弓匠阙于该旗满洲旗下人内简选充补。司矢阙于副司矢内简选引见补授,副司矢阙于族长内,族长阙于随侍卫箭执事人内,随侍备箭执事人阙于备箭执

事人内,备箭执事人阙行上三旗满洲、蒙古都统,于应选人内,汉箭匠阙于内府三 旗旗鼓佐领下闲散壮丁内各简选充补。鸣镐长阙于署鸣镐长内简选引见补授,署鸣 铜长阙于族长内,族长阙于鸣铜匠内,鸣镐匠阙于内府三旗骁骑闲散壮丁内,锡伯鸣镐匠阙行上三旗满洲,蒙古都统于锡伯骁骑及教养兵内各简选充补。”

由于弓箭匠全面负责原料采伐、弓箭制作、修补、保养等各方面的工作,因此采用薪给制而非计件论酬。顺治年间规定弓匠俸饷,由骁骑充补之弓匠食原饷, 即每月银三两,由闲散人充补者每月各给银二两。康熙二十四年(1685 )题准, 亲随弓匠长及各旗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其余弓匠月给饷银三两康熙三十八年 (1699 )定一等汉箭匠十名,每月各给银二两。雍正七年(1729 )议准由骁骑充补之弓、箭匠每月各给银三两。乾隆十五年(1750 )议准八旗驻防弓匠月给饷银 一两。

司弓、司矢并有品衔,在清代各朝有所不同。康熙二十一年(1682 )定弓匠固山达(司弓)七品,康熙三十八年(1699 )定备箭固山达(司矢)八品。乾隆 四十四年( 1779)升司弓、司矢为六品职衔,副司弓、司矢八品职衔。

弓箭匠视其所造弓箭的质量而另有赏罚。清初定,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日,每旗令侍卫、护卫等官,到兵部验看,分别等第。头等弓,每张匠役赏银一 两,二等弓五钱。监造头目,头等弓每张赏银三钱,二等弓一钱五分,三等弓无赏罚。四等弓每张匠役及头目各责五鞭五等弓各责十鞭。应得赏银,每鞭抵算银三钱,不足抵算者鞭责,其赏银移咨户部给发。康熙十五年( 1676)停止给赏。

弓箭匠所造弓箭不合式或擅自售卖者,有极严厉的处罚。清初定,八旗匠役, 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拿获之人,一半人官。康熙十五年题准,匠役将弓箭不依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人官, 匠役从重议处。乾隆十九年( 1754)议准,匠役造弓箭擅敢式样售卖者鞭五十,所造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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