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 ~2人。(二)裁判长、副裁判长、台上裁判员、记录员、计时员各1人,边裁判 员5人。(三)编排记录长1人。(四)检录长1人。第十二条辅助裁判人员的组成(一)编排记录员2 ~3人。(二)检录员4~5人。(三)医务人员3 ~5人。(四)宣告人员1~2人。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职责(一)总裁判长.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学习竞赛规程和规则,研究裁判方法。检查落实场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称量体重、抽签、编排等有关竞赛 的准备工作。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精神,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但不能修改竞 赛规程和规则。比赛中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调动裁判人员。每场比赛,运动员因弃权变动秩序,应及时通知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和宣告员。裁判组出现有争议的问题,有权作出最后决定。负责检查裁判人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审核、监督和宣布比赛成绩。向大会递交书面总结。副总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可代行总裁判长的职责。裁判长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学习和工作安排。比赛中监督、指导裁判员、计时员、记录员的工作。台上裁判员有明显错判、漏判时,鸣哨提示改正。边裁判员出现明显错判,在宣布结果前征得总裁判长同意后可以改判。每局结束后宣告评判结果,决定胜负。根据场上运动员的情况和记录员的记录,处理优势胜利、下台、处 罚、强制读秒等有关规定事宜。每场比赛结束时审核、签署比赛成绩。副裁判长协助裁判长的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员的工作。(三)台下裁判员.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得3分、临场治疗 等有关事宜。.宣布每场比赛结果。(四)边裁判员.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每局结束后根据裁判长的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五)记录员.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 的次数。.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六)计时员.赛前检查铜锣、计时秒、核准秒表。.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七)编排记录长.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统计和收集有关资料,汇编成绩册。(八)编排记录员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九)检录长.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十)检录员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十一)宣告员.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资料。.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宣告评判结果。(十二)医务人员.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 长提出其停赛建议。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 运动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二)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 评定及发奖。(三)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 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 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四)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五)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查,确认原判无误,则维 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裁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 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 的申诉抵押金。如申诉正确,除予以改判外,退回800元;申诉不正确的, 则维持原判,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因不服无理纠缠,根据 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裁决 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 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 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其 实施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 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行贿,运动 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 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 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 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第五章使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第十九条禁击部位后脑、颈部、裆部。第二十条得分部位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第二十一条禁用方法(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三)用腿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四)用拳连击对方头部。第二十二条可用方法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般(一)得3分.在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对方得3分。.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站立者。.使用勾踢将对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者。(二)得2分. 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站立者得2分。.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者。.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次。.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次。(三)得1分.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下肢(脚除外)者。.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四)不得分.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双方互打互踢。.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抱缠时击中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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