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中华武术的代表性,还是较能客观评判、接近奥运竞技原 则等方面,长拳都列前。这是由于长拳项目开展广泛,实行竞技比赛 较早,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比较明确,应该说它是武术套路竞赛中最 为成熟的一个项目。但其吸引力程度不高,与近些年来技术雷同、风 格不突出、不能引人人胜、观众对评判优劣不清楚等因素不无关系。 这提示我们,必须对长拳竞赛技术进行改革,如何突出其武术风格和 发展高、难、美、新技术,是一个重要研究课题。通常比赛中出现的四种常规器械(刀术、剑术、棍术、枪术),已经 是众多武术器械项目的代表。如果一定要紧缩为两项,我们的看法 与问卷调查结果颇为接近。棍术勇猛泼辣、朴实明快,能从勇猛劲力 中体现武术的阳刚之气;剑术洒脱优美,剑法丰富多变,富有独到的 东方韵律,最能代表中国武术的意蕴和魅力。由此,奥运会武术器械 竞赛项目只准设两项的话,选择剑术和棍术是较为合适的。对练和集体项目在观赏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对练中千变万化 的运动形象、间不容发的巧妙配合,令人神往和喜闻乐见;集体项目 则在空阔的体育场馆中,以其集体的整齐划一和圆形变换,伴以配合 动作的音乐旋律,使中国武术表现出恢弘的气势和独特的神韵,蔚为 壮观。这两个项目恰恰又是男女性别各占优势,更容易充分表现各 自的运动特色而不失精彩。武术全能项目的设置,体现了传统武术中的“打练结合”,相当于 田径运动中的全能类项目,优胜者不一定是套路和散打的顶尖运动 员,但在体现全面能力方面,他是佼佼者,这一项目如何实施和评分, 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可以先在国内的武术比赛中试验。第一,依据国际体育竞赛人员的一般结构,仲裁委员会应由国际 武联技委会和权威技术专家组成,为竞赛的最高裁决机构。其中有 3人兼任技术监督组成员,他们除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外,还应对 演练水平扣分进行把关。发现裁判员和裁判长在演练水平的评分中 出现明显偏差时,技术监督组有权提出扣分的范围,裁判员则重新示 分。这样,仲裁委员会参与了演练水平扣分的裁决,可以说是最终 裁决,而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运动员对动作完成裁判和裁判长的扣 分的异议,也就更为合理和严密。这一设想,既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权威性,有利于保障比赛 的公平竞争,又使人员比较精干。第二,动作完成扣分,指对其显著、严重的技术错误和造成的 失误进行扣分。该部分错误扣分应是十分明确和显而易见的,一 般不应有误,只设2名裁判员(均为有效分),1名副裁判长参与 评判。将演练水平分为整体规范、功力(劲力、协调)、技巧(节奏、精神、、 风格)、编排四个部分按实际表现的水平,进行评估比较,分级扣分。 其中,整体规范指对整套动作技术轻微错误的评估性扣分。由4名 裁判员担任,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中间两个分数为有效分,加上裁 判长参与。动作完成和演练水平的评判,均直接向观众显示其扣分 分数,使人一目了然,既简明、易懂,又便于监督。演练水平的评判带有主观性,由4名裁判员、1名裁判长和技术 监督组三层把关,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实施。第三,整体规范是对整套技术完成的规范程度的比较、评价。现 行的国际武术竞赛规则中,技术规格上的轻微错误,由裁判员临场进 行实扣,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做到。这是由于:规则中轻微错误 过细,在快速运动中,裁判员处于不同的角度,扣下来的结果常常不 一致;另一方面,裁判员并不是专职的,实际操作时的难度,容易影响 评判的准确性。 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我们在模式研究中认为可否将技术规格 中的大部分轻微错误,放在观察演练水平的裁判员中进行整体规范 方面的评估扣分;一小部分不可忽视和便于操作的轻微错误,并入显 著错误中,由观察动作完成的裁判员进行实扣。第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只起监督作用; 只有当有效分超过允许的差值时才实际参与。按(有效分平均值十 裁判长扣分值)+2的公式进行调整。例,裁判A扣分为0. 1分,裁 判B扣分为0. 3分,其有效分为0. 2分,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扣分为 0. 3分,则(0.2+0. 3) + 2 = 0. 25,裁判长即要求裁判员必须在0. 2 至0. 3范围内重新示分。这种调整方法,是在裁判长、副裁判长直接参与评分的情况下进 行的,既有实际依据,又并不完全替代和否定裁判员的评分,比1996 年新规则的评分调整方法相对更科学、合理一些。第五,当动作完成扣分分值出现明显偏差,总裁判组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出重新示分的范围。这就要求总裁判组必须参与该部分 的实际评判,以取得调整的发言权。经过总裁判组、副裁判长和执行 裁判组的三重把关,一般应准确无误;若仍有异议,还可以向仲裁提 出申诉,查看录像(录像中对动作完成错误的扣分完全可以查证清 楚),酌情裁决。概括地说,这一模式的基本优点在于:分工明确,便于操作;层层 把关,机制健全;调整有据,科学合理;简明易懂,便利观看。竞技武术要进入奥运会,必须调整视角,从传统武术的某些观念 中走出来,吸取一切先进的、科学的东西。本文提出的设项和评分方法的模式,只是初步探讨,我们将不懈 地努力,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地研究、探索。本文论证的是一项关系国家荣誉与民族自信的文化工程,需在 国际与国内更为广泛地征询反馈意见,希望国家体委有关方面能给 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高武术套路竞赛裁判法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自1958年至今曾进行了多次制订和修改,先 后出台了 8个版本,对竞技武术的形成、发展与技术导向,起了重要 作用。1996年出台的新规则中,通过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采用裁判 员分块打分,设置指定动作,增加创新难度加分等,在健全竞赛机制, 加强量化指标,提高区分度、准确性,鼓励高难度、新技术发展等方面得到了改观。一年多来的竞赛实践证明,这一进步是显而易见和毋 庸置疑的。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尤其是 在裁判评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上,还须进一步探讨。笔者基于1994年至1996年参与有关武术新规则的调研和制订 工作,并参加了实行新规则以来的竞赛实践工作,以及对新规则的补 充规定的制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 合学习对照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的规则和裁判法,对规则的修改 完善提出一些思路或设想,以引起讨论,供决策部门参考。新规则中实行分块评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比原来的总体评 估要严谨得多,然而从一年半的竞赛实践,裁判员普遍反映操作上有 困难。以长拳为例,主要动作的轻微错误共列出160项,显著错误列 出38项,严重错误列出21项,诸多错误要在1分20秒左右快速多 变的运动中,凭肉眼来抓住,难免会疏漏。尽管这其中也有技巧和熟 练问题,毕竟裁判的来源基本上是业余而非职业化的,在业务训练上 也欠缺,导致的结果难免有不够准确客观之嫌。从国家级裁判训练 班实践操作的考核来看,评判结果差异性较大,为数不多的人在每一 项考核中能接近正确答案。客观地说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和裁判业 务水平跟不上,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就规则而言,应进一步解决可操 作性问题。对演练水平的评定,仍比较笼统模糊,操作上也有待进一步严谨。规则中规定,当裁判员的有效分超出规定的差数或出现明显不 合理的现象时,裁判长或总裁判长有权进行调整。然而,裁判长和总 裁判长临场的职责是把握全局,他要进行判断或调整,就必须投入对 两个分块的具体评判,才会拥有发言权。即使能够身兼两职,则要对 每一个运动员都要具体投入,势必造成工作上的顾此失彼;要么就只 能以老规则的方法进行总体评估,否则,以此来进行判断或调整就显 得不尽合理,依据不充分,调整就不够严谨和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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