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承担着基层社会中各种政治、社会、经济的职能。”因此 明清徽州社会推行这一国家政府法定制度,依托保甲组织进行职能 开展。早在明代成化年间,徽州地区就有保甲制度的记载。明汪循 《仁峰集》中记载了休宁知县欧阳旦积极推行乡约,建立保甲。而 在明正德年间,休宁的地方乡绅,在遇到农民起义时,组织建立保甲, “力率乡人立保伍法,昼夜侦巡”,目的是维护乡村社会的安定e万历 之后,明清徽州社会普遍推行保甲制度据康熙《绩溪县志续编》卷 二《政治志•保甲》记载,“保甲之法,明季视为泛常、在清代徽州 方志中,如乾隆《绩溪县志》卷四《武备志•捕察•保甲附》、乾隆《婺 源县志》卷十三《兵防志•防守•旧兵防论》、康熙《休宁县志》卷二 《建置志•约保》等中均记载了徽州推行的保甲制度“
梳理明清徽州推行的保甲制,目的是要检视明清徽州社会在推 行保甲制中的具体措施。只有在考察这些具体措施中,才能找到武 术与保甲的关系,从而论证徽州武术在徽州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和功能。
嘉靖间,徽州知府何东序议行保甲,以备防守。令民每十甲作为 一约,于内公选殷实公正,平日为乡党所推服者二人为约正副,率领 众人。每约置有柄大牌,阴书百家姓名,送县标押,仍照牌填写张, 送官类总备查。每十家置锣二面、铳二把,闲暇操演。一遇警报,约 正副牌号召,鸣锣大呼,并力追捕。
万历二年(1574),奉兵道冯明文:每里之中选取有身家德行之人 二名,充为捕诘官,仍于地方选出子弟兵二十名,逢五逢十练习技艺 一次,余日各安生理。一遇有警,鸣锣为号,子弟兵、保甲人等各赴捕 盗官处齐集应援
地方或有盗贼生发,本甲长鸣锣声喊,本甲人户俱要持械齐 出擒捕,邻甲人户同出,并力协拿,坐视者呈究。训练乡兵,保长 会同乡约、里排,将保内各户壮丁堪充乡兵者开报,各自认备器 械,酌量住址远近,就便团聚操练……其有膂力过人,习熟武艺, 通晓火器者,约里、保长具揭开报,以凭录用。
流寇之乱,起于西北,蔓扰中原。长江天堑,新安固无他 虞……为今日计,惟乡自为守,人自为力,舍练乡勇,无他策 矣。……推举大村镇一二百人,小村镇数十人,或附近联络各百 余人,多寡各听其便。十人中举一人为什长,百人立一人为团 长。长百夫即武科庠士。……巡司各令自认器械,农隙之日,随 便习学武艺,团聚操练。有事传呼共应,人人皆兵,无事则有备 安居,家家乐业。
以上是傅岩在推行保甲制过程中的具体措施,涉及保甲和团练 两个方面,由此看出保甲意在防盗,团练意在御寇。而其政策举措 中,既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也有组织机构的运行,核心是人员的构成 与训练,而这两方面均与武术关联:一是任用膂力过人者,一是习学 武艺。据此,推行保甲措施的核心在于有武术技艺者及其武术习练“ 为此,傅岩在卷五《纪政绩》“修备赘言条”中进一步阐述道:
国家设立乡约、保甲,此乃圣祖寓兵于农。……总是安不忘 危,即无流贼,亦当严保甲、练乡勇。大则防意外之变,小则驱除 流棍,防守盗贼。赌风不行,壮心齐备,以新安礼义之邦,再加武 勇整饬,岂不是天下第一好处。
在设计武备做法时,他指出:“第一器械要精,则人见之而喜,便 思摩弄;第二教师要高,则人见之而服,便思传授。”在习练武艺场所 的选择上,他指出:“或总厅,或近祠,或明堂天井,闭户可以挽空弓, 斗室可以练脚步。”在练武如何组织上,他说:“今与百姓约:一乡之 中,照保甲各出一后生,每清晨齐执器械,或于空地,或于大路旁立 定,保甲长击鼓三通,呐喊三声,即各归本业。日以为常,则耳闻金 鼓,目见旗枪,不以为怪。”他甚至规定乡兵讲武之法:“乡兵讲武之 法,兼行农隙,每月定期举行。”
这种设计,涵盖了保甲、乡约组织的构成、人员的配备、训练制度 与方法、训练器械的配备、训练场所的选择等等。所以陈瑞指出:“按 照傅岩的设计,团练乡勇,习学武艺成为保甲的重要内容。
徽州官绅对推行保甲制进行社会治理形成了高度统一的认识。 这其中就包括明万历次辅歙县人许国和休宁人吴子玉。许国在《许 文穆公集》卷四《条上弭盗方略》“团保甲”中论述道:
保甲之法,今有司固有行之者矣,然率虚文鲜实,又其行者 去而继者未必行也,故其效罕睹焉。今诚宣布朝廷德意以明示 有司,稍定其约,而兼假其便宜,令十家为甲,各乡为保,大乡折 之小乡,并之保,具栅堑,户籍壮丁,丁备衣粮器械,时自校阅,而 有司督之。且第令其籍在各保,而不在官,官第洽以法,而不与
其事。寇至,甲则互相策应,保则甲相策应,邑则保相策应,而有 司第以游兵椅角其间,一甲被掠,则旁甲连坐,一保被掠,则旁保 连坐,寇入掠而能夺其所掠者……又保置楼守望悬鼓,其中见寇 则鼓之,旁保闻鼓则应之,众鼓则集,邻鼓则援,四起环响,寇安 所逃,暇则分曹角射,有司者课以给赏、赎罪。此二策者,古人已 试之,明效。故乡有保甲,即比屋皆兵,无异父子兄弟,相与励力 而守者也。
制止消除社会中的盗窃现象,许国从“先抚字” “明节制”“ W保 甲”“散协从”四个方面加以推行。其中“团保甲”策略,先是从组织 上予以规定,明确职责;然后从组织内成员的器械配备与习练予以规 定。显然武术器械的配置与习练是推行保甲的具体落脚点。
明代徽州知县何东序为应对徽州社会的民间盗贼现象,曾问计 于休宁人吴子玉。《大郭山人集》卷三十二中,记述了何东序问计的 背景及吴子玉的对策。当时的徽州及其周边区域矿寇日炽,“今者矿 寇啸聚,所在而是,徽宁衢太之间为之骚然”。当时有提出结兵布武、 扼险据要、招募义兵、保甲诘奸等办法。吴子玉针对何东序的问计, 提出六实来应对盗贼纷起的社会问题,即练兵之实、守随之实、足食 之实、募兵之实、行乡约之实、行保甲之实。其中在练兵之实中阐述 道:“使兵有常数,于是三令五申,日阅月简。”这样兵卒“有武毅之技 得矣” O在募兵之实中说道:“今闻智谋材武挽强蹶张之士,皆已罗之 幕下。”吴子玉在治理徽州社会问题的策略上,沿用了保甲制度,重点 是如何落实保甲制度,使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在具体措施上,强调 武术训练,使用有武之人。因而其推行保甲制度的核心还是与武术 有关①。
明清徽州社会保甲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以保甲组织为纽带,以有
吴子玉《大郭山人集》,四库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版。 武之人为重要组成人员,以武术训练为手段,形成了落实保甲制的具 体举措,在对明清徽州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内忧外患开展的社会 治理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从社会治理理论出发,武术成为明 清徽州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武术与徽州宗族
明清徽州社会是典型的宗族社会。徽州大姓中有“南吴北许、东 叶西郑”以及“天下汪、四角方”之说。这些大姓族氏能够长期发展, 形成大族,与宋以还的徽州社会注重儒学,明礼诚信有关,也与徽州 宗族形成的宗族治理体系有关。徽州大族在宗族治理中,强宗固族 的方式有族规族训、联宗结族等。而运用武术进行宗族治理,也是明 清徽州宗族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武术在明清徽州宗族治理中主要运用在宗族内佃仆制上。关于 徽州佃仆的形成,叶显恩在《明清徽州佃仆制试探》一文中进行了 系统的梳理。他认为,徽州佃仆制由来已久,农民由“种主田” “住主 屋”“葬主山”而沦为佃仆。徽州有着严密的主仆之分。嘉靖《徽州 府志•风俗》称:“其主仆名分尤极严肃而分别之,臧获辈即盛贤富 厚,终不得齿于宗族乡里。”康熙府志于此条后附注:俗至此今犹然。 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通国之人争 之,不直不已。所以唐力行在《明清徽州的家族与宗族结构》中认 为,明清徽州多佃仆反抗,而鲜见农民起义。在这种严密的主仆名分 下,佃仆反抗是宗族发展中必须应对的问题。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徽 州宗族运用了武术的手段进行宗族治理。
叶显恩《明清徽州佃仆制试探》,《中山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族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叶显恩在《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一著中研究认为.徽州佃仆 中有一类为郎户,又称“拳斗庄”,是充当家兵使用的。根据其调查, “解放前,祁门查湾汪氏祠堂拥有拳斗庄121户。郎户凡16岁至45 岁体魄健壮的男子,都要进行武术训练。一般地说,这些拳斗庄一个 人赤手空拳可敌八个人,如手持一齐眉棍或火叉,则可敌十二个人。 他们中的一些人即被用以充当徽商的随从保镖、。据此,叶先生推 论,新中国成立前尚且如此,明清时期当可想见。关于拳斗庄习练武 艺,叶显恩研究认为,拳斗庄是绅衿地主用以炫耀武力于乡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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