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武术是我国最早的武术流派之一。源出河南嵩山少林寺,始起北魏,距今有一千四 百多年。少林武功对外抗击侵略,保卫祖国:对内扶正压邪,匡扶正义,在历史上都屡建功 勋,少林武术又在海内外广为流传.这对振兴中华民族精神,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都起了积 极作用。

为了继承、发扬、普及、提高少林武术,振兴中华、促进友谊,奉上级有关单位领导指 示,在县体委,武协大力支持下,由"少林拳法研究会”会长王超凡和秘书长德虔法师的具 体领导组成写作小组,多次组织少林武僧、民间武术前辈,武林新秀等各方人士,讨论制定 了,《少林武术竞赛规则》。

少林武术遍布全国,远至海外/未能更广泛听取各方名师高见,时间短,务请各级领 导、武坛名师和武林有志之士,对本《规则》提出宝贵意见,以求得《规则》更加完善.

第一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一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1. 总裁判一人、副总裁判长一至三人。

  2. 每竞赛组设.裁判长一人,裁判人员七至八人(包括套路检査、计分、计时员).

  3. 编排、纪录长一人,编排、纪录员二至三人

  4. 检录长一人,检录员二至三人

  5. 报告员一至二人„


第二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銳判人员在组委会领导下,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总裁判长:

  1. 负责比赛事宜,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 悉裁判规则和裁判法、布置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2. 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以及特殊条件下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


则。 '

  1. 在裁判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可做最后裁决。

  2. 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酌情处理.

  3. 在竞赛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裁判人员。

  4. 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做好裁判总结工作


二、 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搞好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由副总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三、 裁判长:

  1. 组织成判员的业务学习,落实裁判工作的各项事宜,也可以参加评分.飨一章 裁判人员犮其职



  1. 负责运动员申请重作和检查套路比赛时间以及器械不符合规定等方面的扣分,宣布


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最后得分。

  1. 评分中有效分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可根据规则进行调整。

  2. 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在宣布运动员最后得分前,有权公开示分调整.

  3. 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总裁判长酌情处理。


四、 裁判员:

  1. 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规定,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认真执行规则,独立地进行评分,并做好详细纪录。

  3. 裁判长发出信号后,各裁判员必须同时示分,首先使裁判长看到,然后使运动员和


观众看到.

五、 编排、纪录长:

  1. 负责编排纪录处的全部工作,审査报告单,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好秩序

  2. 准备比赛时需要纪录表格,审査核对成绩,排列名次.


六、 编排纪录员:

根据编排按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七、 记分、记时员:

  1. 准确地计算运动员完成套路的时间,遇有和规则不符合者,应及时报告裁判长,

  2. 负责所在裁判组的记分工作,并核算最后得分。


八、 检录长:

负责检査记录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与总裁判长取得联系.

九、 检录员:

  1. 按照比赛顺序、做好运动员出场准备,委托一名运动员带队出场,并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1. 检査运动员的器械,如有与规则埤定不符者,通知更换,如不更换,报告裁判长


十、报吿员:

  1. 在比赛过程中,报告比赛成绩,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的特点及宣传有关材料等。


第二章竞赛通则

第三条:竞赛性质

  1. 个人竞赛,

  2. 团体竞赛,



  1. 个人与团体竞赛。


第四条:竞赛项目

1拳术

  1. 器械:(1)刀(2)剑(3)棍(4)枪,

  2. 其它器械:(1)单器械,(2)双器械,(3)软器械。

  3. 对练:包括两人以上的各种对练。

  4. 集体项目。


第五条:竞赛分组

  1. 儿意组:十二岁以下者(包括十二岁)<

  2. 少年组:十二岁以上一十八岁;

  3. 壮年组:十八岁以上一五十九岁:

  4. 老年组:六十岁以上者(包括六十岁).


第六条:名次评定

  1. 个人单頊:名次按得分多少评定,排列名次.

  2. 个人全能:按大会规定的各项得分总和评定,排列名次,

  3. 集体项目:名次按大会规定项目,以得分多少评定、排列名次.

  4. 团体名次:根据竞赛规程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定。

  5. 得分相等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动员或单位得分相等时,按下列办法除理:

  6. 个人单项得分相等时,以其它各单项得分和较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则以 其它单项中获得第一名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7. 对练得分相等时,以参加对练的个人,(除陪练外)全能平均分多者列前;如仍 分数相等,则以个人单项最髙分之平均分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则以个人单项中获得髙分之 平均分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8. 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单项目中获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第二名


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1. 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以团体总分较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团体比赛中获得 单项第一名较多者列前;如再相等,则以获单项第二名较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2. 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团体在比赛中获得单项第一名较多者列前;如乃相等,则以获 单项第二名较多者列前:依次类推。


第七条:服装、进场、退场、起势、收势、计时

  1. 裁判员应穿统一服装,佩戴统一标志。

  2. 运动员在比赛时应穿着运动服或朴素的民族形式的表演服和练功鞋。

  3. 运动员听到点名后立即进场,裁判长示意后起势,开始计时,如有特殊情况,运动 员事先向裁判长声明,

  4. 运动员完成套路后,并步收势,计时结束,面向裁判长.若以倒地抛弃器械结束 时,需站起并步收势,及时结束,待裁判长示意后再拾器械退场。



  1. 计时以裁判组计时表为准,计时表设两块,其中一块达到规定时间,即为达到时间, 两块表均未达到时间者,以接近规定时间的表为准,按规定扣分。


第八条:弃权

凡运动员不能按时参加比赛者,或因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比赛者,该项比赛以弃权 论处。

第九条:意见处理

凡对大会和裁判工作有意见时,应通过本单位领队或教练员向大会提出,经有关领导研 究处理。 、

第十条:运动员比赛顺序的规定

运动员比赛的顺序,应在竞赛委员会监督下由编排组抽签决定。如果一个运动员连续两 次以上出场应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评分标准与方法

第十一条:各项竞赛的评分标准

各项竞赛的最髙分为10分,评分和扣分的标准如下:

(一) 单练项目的评分,扣分标准

  1. 凡手法、手形、步伐、步型、身法、賭法和各种器械的方法与规格和特点要求 符合规定的给6分,轻微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明显不符合规定 者,每出现一次扣0.2分,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每出现一次扣0.3分,剑(包括剑指)以 定势为准,出现不符合规定酌情扣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0.5分.凡握刀、持剑和刀剑 运行时,刀刃,剑刃触及手臂、腿者扣0.2分,刀剑不分,枪棍不分,均按器械不明扣 分》

  2. 凡劲力充足,用力烦达,力点和击点准确,手、眼、身法步协调(包括身械协 调)动作干净利落者给2分。轻微不符合规定者扣1 — 0.5分,明显不符合规定者扣

  3. 6.1分,严重不符合规定者扣1 一2分,

  4. 精神饱满,节凑分明,风格突出,内容充实,结构合理,布局严紧者给2分轻 微不符合规定者,扣0.1—0.5分,明显不符合规定者扣0.6— 1分,严重不符合者扣1.1一 2 分。


(二) 对练项目的评分与扣分:

  1. 方法准确,攻防合理,其分值为4分.

  2. 动作熟练,配合严密,其分值为3分.



  1. 内容充实,结构紧凑,其分值为2分.

  2. 意识逼真,风格突出.其分值为1分。


凡出现与要求不符合者,每次扣0.1—0.5分,出现漏洞失手者扣1.1—2分,

(三) 集体项目的评分标准:

  1. 质置姿势正确,动静分明,精神贯注、技术熟练,其分值为4分。

  2. 内容内容充实,武术风格突出,动作方法合理,其分值为3分,

  3. 配合队形整齐,动作协调,其分值为2分。

  4. 结构布局结构恰当,布局匀称,能形成图案者,其分值为1分,


(四) 其它扣分:

  1. 没有完成*路:任何比赛项目,运动员没有完成套路退场者均不予评分,

  2. 遣忘动作:在比赛中每出现一次遗忘,根据情况扣〇.1—3分.

  3. 失去平衡:在比赛中,每出现一次附加支撑扣3分,每'出现一次倒地,扣0.3分;若 套路中有倒地动作,躺地时间超.过3秒者扣0.2分.出现低级趣味者,视其情况扣0.1—0.2 分。

  4. 起势,收势:有意超时者扣〇.1 — 3分以上四种由裁判员执行。

  5.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经裁判长许可,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6. 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者,可重做一次,应扣1分.

  7. 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者,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经简单治疗,可 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上场比赛,如果已是最后一名,可按排在第二天第一名上场,按重做处 理,扣1分,因伤不能参加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8. 时间规定:单练一套拳一套器械均不得少于1分钟,对练不得少于4〇秒。运动员在 比赛中套路完成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1—0.2秒者,扣0.1分,少于2.1秒一4秒者,扣0.2 分,依次类推.

  9. 发声:各项套路完成时,均应发出“呜喂”声,否则扣3分套路中间的发声,应 是有助于完成动作配合和身心健康严禁随意喊叫,否则视其情况扣0.1 — 0.5分,以上三种均有裁判长执行。


第十二条:评分方法

  1. 栽判评分:裁判员根据运动员临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竞赛项目的评分标准, 减去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实得分。

  2. 应得分的磯定:

  3. 五个裁判评分时,取中间三个分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4. 四个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两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

  5. 三个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的分数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6. 漘整有效分之间的*轚:有效分的平均值在5分和8.5分以上者,有效分之间差数不


得超过0.3分。在8.5分以下者,冇效分之间的差数不得超过0.5分.如果有效分数之间出现不允许的差数,裁判长可不召集裁判员协商而后公开示分,然后和裁判员的有效分的平均值 相加除2,即为运动员的成缋。

凡不符合动作规定要求和超越行动的均不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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