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箭的发明与使用在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关键的地位,恩格斯评 价说:“弓箭对于蒙昧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 是决定性的武器。”因此中国古代都有官匠专门负责弓矢的制造,以保证其制作精 良、坚利耐用,并防止民间私造贩卖,威胁社会秩序。到了清代,满洲统治者以弓 马立国,称骑射为满洲之根本,对弓箭的需求在种类与数量上都超过前代,因此也 需要大量的弓箭匠役进行弓箭的制造、维修与保养。通过对这些与清代统治具有重 要的关系的匠人的研究,我们可以一窥当时军器的生产与管理情况,这对当代的生 产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弓箭匠的设置

满洲的军队以弓箭为主要武器,努尔哈赤自起兵初期便配备了相当数量的弓 箭匠。据《李朝宣宗实录》记载,万历二十三年(1595 ),朝鲜通事河世国到佛阿 拉,目睹努尔哈赤的军队,约有兵一万五千,骑兵一千余名,并注意到军队中有箭 匠五十余名,弓匠三十余名,远远多于其他匠役,这时努尔哈赤只有甲匠十六名, 冶匠十五名。河世国并称,这些匠役均为胡人,应该是以满洲为主。由于生产与生 活中广泛用到弓箭,相比于汉族,满洲在弓箭制造上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同时, 他们也学会了原先由汉族垄断的冶炼技术。这些因素使努尔哈赤军队的战斗力得到 大幅度提升。

定鼎北京以后,虽然清军拥有了大量火器,但主要为汉军所使用,弓箭依然是 满蒙八旗的首要武器,清廷因而对弓箭的制造有特别的“照顾”。清初规定,军器 由兵部定式后移文工部制造,按名给发。但弓矢乃清代最紧要军械,制作管理皆有 专人。清代的弓箭制造与管理主要由武备院负责。武备院,初名鞍楼,顺治十一年 (1654)改名为兵仗局,顺治十八年(1661 )又改为武备院。武备院主要负责制造 官弓,一开始并不负责全部八旗弓箭的制作,另有一部分由临时雇用的匠役制造。 乾隆四十六年(1781),考虑到箭支、撒袋均系紧要器械,由外雇匠役承造,日久 难免生疏,影响质量,因规定以后八旗及各省驻防凡遇有行取箭支、撒袋等项,皆 交造办处武备院制造。至此,清军八旗系统所用弓箭,皆由武备院弓匠负责。但 是,全国数量达六十余万的各省绿营所用弓箭仍由各处雇人承造,然后根据兵部所 定价格核销。

武备院弓箭匠设有常额。原设弓匠固山达、委署固山达各三人,又名弓箭 协领。康熙十一年(1672 )增置备箭固山达一人,亦曰备箭协领。乾隆四十四年 (1779 )分别改称司弓、司矢。武备院另设穆昆达(族长)三十三人、随侍弓匠 三十六人、内务府弓匠六十二人。还有委司矢三人、穆昆达(族长)六人、随侍备 箭执事人六人、备箭执事人九人、箭匠四十一人、汉军箭匠二十五人、鸣镐匠穆 昆达一人、鸣铜匠八人。康熙九年(1670)又增设箭匠十五人、鸣镐匠五人。康熙 十一年( 1672 )增设司矢一人。

康熙三十二年( 1693 ),再增设随侍备箭执事人十五人、箭匠十六人、随侍弓 匠三十六人。康熙三十四年(1695 ),增设饱箭匠一人。康熙三十六年(1697 ), 裁箭匠三十六人,增设汉箭匠五人。康熙三十七年(1698 ),又增设鸣铜长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1699),增设汉箭匠三十九人。康熙四十五年(1706),增设锡伯 鸣锚匠三十一人。雍正四年( 1726),裁汉箭匠九人。

虽然该表中的数据是根据光绪年间的统计,但是据《大清会典则例》记载,雍 正时期八旗弓匠共有一千一百一十八名,可知清代八旗弓匠的总数一直维持在一千 名左右。而根据表中的各旗人数与弓匠数目之比,可以很容易看出,八旗满洲、蒙 古配备有更多的弓箭匠,可知他们对弓箭的需求要远远超过汉军。

按照规定,清代的弓匠在上三旗者属武备院,掌官弓制造,下五旗者属王公门 下,主要负责原料砍伐,有时兼负责制造官弓上交兵部。但大多数时候,下五旗弓 匠并无制造之事,技艺生疏,徒食钱粮。因此,雍正八年( 1730),朝廷对八旗弓 匠进行了裁汰,决定:八旗所有弓匠千一百十有八名,其上三旗弓匠应毋庸议外, 其下五旗不如上三旗整齐,且亲身能制造者亦少,嗣后将亲身制造者停其在该王公 门下当差,令该弓匠族长勒限一年令其学习,限满从该都统验看,实能制造者给食 钱粮,不能者革退,教习懒惰之族长等鞭七十,以示惩戒。

根据光绪年间的人数统计可以发现,清代弓箭匠的数目并没有实质减少,也 就是说,雍正时期的裁汰最终并没有获得精减人数、提高素质的预期效果。究其原 因,一是因为弓箭匠是出征、行围所必需之人,其所负责制造之器具又非常专业, 并非可以临时招募之人。虽然至雍正时期已经四海承平,但仍需常备以防一时之 需,可裁汰的数量有限;二是因为古代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清代权力集中,所有 各项事务全凭皇帝一人决断,具体操作过程中各级管员欺上瞒下,冒支钱粮,弓箭 匠的真实数量,可能并不准确,尤其是清末的统计数字,更值得怀疑。

二、弓箭匠的管理

清代对弓箭匠实施逐级管理,并通过升除、薪俸、奖惩等方法使弓箭匠积极忠 诚地为统治者服务。

弓箭匠内也分级别,最高级者为正副司弓、司矢,次为族长,再次为一般匠 人。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上级并对下级的制造与学习成果负责。顺治年间定弓 箭匠等升除规定:“司弓阙于副司弓内简选引见补授,副司弓阙于族长内,族长阙 于弓匠内,弓匠阙于该旗满洲旗下人内简选充补。司矢阙于副司矢内简选引见补 授,副司矢阙于族长内,族长阙于随侍卫箭执事人内,随侍备箭执事人阙于备箭执

 

事人内,备箭执事人阙行上三旗满洲、蒙古都统,于应选人内,汉箭匠阙于内府三 旗旗鼓佐领下闲散壮丁内各简选充补。鸣铜长阙于署鸣铜长内简选引见补授,署鸣 铺长阙于族长内,族长阙于鸣铜匠内,鸣情匠阙于内府三旗骁骑闲散壮丁内,锡伯 鸣镐匠阙行上三旗满洲,蒙古都统于锡伯骁骑及教养兵内各简选充补。”

由于弓箭匠全面负责原料采伐、弓箭制作、修补、保养等各方面的工作,因 此采用薪给制而非计件论酬。顺治年间规定弓匠俸饷,由骁骑充补之弓匠食原饷, 即每月银三两,由闲散人充补者每月各给银二两。康熙二十四年(1685 )题准, 亲随弓匠长及各旗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其余弓匠月给饷银三两 康熙三十八年 (1699 )定一等汉箭匠十名,每月各给银二两。雍正七年(1729 )议准由骁骑充 补之弓、箭匠每月各给银三两。乾隆十五年(1750 )议准八旗驻防弓匠月给饷银 一两O

司弓、司矢并有品衔,在清代各朝有所不同。康熙二十一年(1682 )定弓匠 固山达(司弓)七品,康熙三十八年(1699 )定备箭固山达(司矢)八品。乾隆 四十四年( 1779)升司弓、司矢为六品职衔,副司弓、司矢八品职衔。

弓箭匠视其所造弓箭的质量而另有赏罚。清初定,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 日,每旗令侍卫、护卫等官,到兵部验看,分别等第。头等弓,每张匠役赏银一 两,二等弓五钱。监造头目,头等弓每张赏银三钱,二等弓一钱五分,三等弓无赏 罚。四等弓每张匠役及头目各责五鞭c五等弓各责十鞭。应得赏银,每鞭抵算银三 钱,不足抵算者鞭责,其赏银移咨户部给发。康熙十五年( 1676)停止给赏。

弓箭匠所造弓箭不合式或擅自售卖者,有极严厉的处罚。清初定,八旗匠役, 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拿获之人,一半入官。康熙 十五年题准,匠役将弓箭不依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入官, 匠役从重议处。乾隆十九年( 1754)议准,匠役造弓箭擅敢式样售卖者鞭五十,所 造入官。

三、结论

尽管清代已经给予弓箭匠相对丰厚的收入及相对较高的地位,且恩威并用, 但是,清代的弓箭质量,尤其是下层官兵所用的弓箭质量仍然每况愈下。雍正十年 (1732 ),有侍卫向雍正帝奏称,见兵丁等所用之箭,有箭杆受铤处及箭扣处未用 筋缠者,且有箭铤短小,未用膘入于杆内者。这种作法会导致箭支杀伤力大幅降 低,使用寿命也会大打折扣。雍正帝对此事非常重视,下谕申饬,并明令:若制造 兵丁等之箭,将箭杆受铤处及箭扣处,俱用筋缠,将箭铤造长,用膘入杆内,各 处悉令如式制造。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乾隆十九年(1754 ),乾隆帝不得不再次 宣谕,造箭务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并加大惩治力度,如有草率,将匠役治罪,以 确保箭支的杀伤力与耐用程度。尽管这样,清代所造箭支的质量仍不如式,乾隆 四十三年(1778 ),乾隆帝阅侍卫等射箭,见箭翎过弯,斥之竟成绿营体式。又有 弓力不硬,而箭翎长大者,徒慕美观,而不实用。为此,他将御用之箭发出一支, 交领侍卫内大臣传令各处阅看,命俱以此为式制造。侍卫用箭如此,则其余八旗官 兵用箭之不合式可知,至于绿营,箭支粗劣更属司空见惯。

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在中央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关乎国家安全的军工 制造却敷衍了事一应该说,清朝前期,大权在握的皇帝大多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并 且对弓箭制造等事了如指掌,但是他们除了三令五申之外,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 来保证弓箭在制造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中规中矩。加上长期的和平,缺少实践的 检验,终于使清朝立国的利器逐渐失去应有的效能c因此,古为今鉴,我们应该从 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在企业的管理方面,除了增加福利、提高工资等途径之外,还 必须用现代化的方式加强管理,以制度管人,加强公共监督,丰富企业文化,加强 凝聚力,培养每一个参与者的主人翁意识,避免某个领导的意志凌驾于集体利益之 上,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的效率与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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