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体育竞技运动的基本特征有三点:一是在规则的制约下进行; 二是发挥人的最大身体、技能潜力;三是提高运动技艺,争取优异成绩。
就套路运动而言,在武术中仍是一个泛概念,受它的多种社会功 能和丰富的内容所决定。竞技套路与非竞技套路的逐步分野,是时 代发展的结果。
当然,两者仍有紧密的关系,尤其是传统套路中的许多功法、技 法,有一个继承发展的关系。从总体上来说,两者必然有一些不同 点,正是竞技套路形成的基本特征。需要我们去认识它、研究它,把 握特点和规律,发展和提高套路的竞技性运动。
(一)在规则的制约下,力求同等条件下的较量
中国武术由于长期在封建社会及其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 在广阔的国土上,形成了拳种繁杂,流派纷呈的状况。技术要求和运 动风格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拳种又有不同地域不同流派的差别,丰 富的内容和参差的技术要求给竞技运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表演可 以各显神通,健身可以便利就用,而竞赛则必须在同一个技术范畴 中,力求用同一个技术标准去衡量优劣。竞技套路要求与传统表演、 健身防身的套路要求具有不同的特征。
其一,比赛项目相对集中。规则选择了由广泛性、代表性、竞技性 较强的拳种,器械作为主要竞赛项目。鉴于武术的历史状况和自身特 点,仍然包容了其他拳种和其他器械的比赛。力求将相近的拳种、器
械分类集中。对练项目中也仍然有多种形式和内容,则在竞赛过程进. 行相对集中的分别评判。这就从项目上形成了竞技的基本条件。
其二,技术动作标准化。技术动作标准,是技巧项各类竞技武术 评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武术竞赛规则从制定以来,动作规格分从4 分提高到6分,显示了随着竞技武术的发展,不断加强动作规格的要 求趋向。在长拳、太极拳、南拳、刀术、剑术、枪术、棍术中对基本技术 和主要技术提出了规范要求,确定了动作扣分标准。那种在表演评 奖大会中出现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在竞技武术中是 不允许的。动作的技术标准只有一个,离开了它就判为错误,尽管它 可能符合某流派,某地域的要求;但是不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就要扣 分。竞技武术不坚持这一点,较有可能流产。
其三,对技术内容既有要求又有限制。它不同于表演交流,可以 随其所好,任由发挥。竞技武术中,除了规定套路的比赛须演练同一 个技术内容,即使是自选套路也对手法、手型、步型、步法、腿法、跳 跃、平衡器械方法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对运动员提出了更为全面的 技术要求,另一方面对有些不利于发展方向的技术进行了限制,基本 上仍然是在同等技术内容面前进行较量,只是可以在规则的制约下 允许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而已。
此外,包括其他拳术、器械在内的所有比赛从服装、器械时间、场 地、起收势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严格规定,违反规定即作违例予以扣 分8精湛的技艺在表演场上可以被赞许,但在比赛场上则可能属于 违例。
总之,竞技武术在规则的制约下进行,是十分严格的,违反者均 应扣分,概莫能外。
(二)发挥最大的身体潜在能力
通常,群众性的武术旨在强身健体,修心养性,从生理学的角度 以强度适中的良性刺激为宜,竞技性的武术则不同,要战胜对手,取 得优胜,必须最大可能地去争取,从身体中发挥一切潜在力量去拼 搏,尤其是在与对手势均力敌、旗鼓相当的情况下,竞争尤为激烈,对 抗性的散手如此,而套路运动以个人表现优劣决定胜负,也同样需要 从各种角度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
从技术动作上,要在柔韧、弹跳方面争取优势,或在速度、力量上 争取占先,都对运动员在体能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身体训练已 成为竞技套路运动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和手段。随着经济水平的提 高,运动员的动作速度、弹跳能力等比以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即使是 体现“动迅静定"的稳定性,比以前也更高了。
从动作内容上•,为了发挥和表现最大的能力,就必须加大动作 难度。我能做的动作,你不能做,在能力上就胜一筹;或者我的连 接动作比你的复杂多变,不易完成,也是一种难度。现代竞技套路 中成串的组合动作比以前的传统套路增多,更加体现起伏转折的 变化,而一招一式大为减少,以适应发挥运动员的身体能力而应变 的技术趋向。
从整体上,同样体现了大强度运动。据徐光辉等人的测试,除了 太极拳运动员遥测心率在150次/分左右,长拳、南拳、刀术、剑术:枪 术、棍术的运动员,其遥测心率在180次/分以上,个别运动员达到 200次/分以上,有的达到220次/分左右,这是旨在健身的武术套路 无法比拟的。当然,有些传统拳术仍然十分激烈,但它不是出现在赛 场上。据温力的测试分析,它以无氧代谢为主,相当于400 m至 800 m跑之间,是一种极限下的强度活动。过去传统套路中,一练几 分钟一套,可以自始而终,而今在1分钟20秒内为什么还常会显得 体力不足,正是由于忘动强度不同,需要在短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机能 动员,因此对运动员的速度耐力、力量耐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 技术平均相当的情况下,谁的体力好,谁的体力分配得当,自然成为 竞技套路中不容忽视的取胜因素。
总之,跨入经济行列的套路运动,对运动员在身体素质、身体机 能,以至身体形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最好成绩为目的
运动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运动员的成绩。从决胜因 素上看,有些项目的运动员的身体训练水平,在运动技艺上的追求有 其独特性,也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说西方许多竞技项目以显现外部动作为进取的话,武术套 路却要求形神兼备、内外合一,就一个动作而言,仅仅从外部形态上 符合规格,达到了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评价它的质量高低也决不仅看 它跳得高,完成得稳定,还要看围绕攻防技能表达的方法,劲力表现 的手、腿、身、步的高度协调,以及战斗的意识和神态,要求完整、完 善、圆满。
俗话说“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反映武术动作决不是着重谁 的难度高,而在于谁的功夫修炼到更高的程度,蔡龙云先生认为“五 体称,谓之形备”,“筋骨遒,谓之质善”。可见“形备是基础”,“质善” 是进一步的要求。
评价一个运动员的套路技术水平,不仅在于对每一个动作的“质 善",从传统的整体运动观出发,武术还十分注意整套技术的表现能 力,即运动员在几十个套路动作中表现出的对动、静、快、收、起、伏、 轻、重、转、折、站、立等对比变化的处理能力,也即通常人们所说的 “十二型”;在竞技套路中运动员所表现出的韵律、气势和神采,渗透 于运动与运动之间,表现于整套运动之中,即所谓的“形断气连”、“势 断意连”。
当然,除了要求有精湛的演练表达能力和意识修养,还涉及动作 的选择、结构编排与布局技艺等。
概括地说,武术套路竞技既看外部形态,又看内在表现;既看个 体动作质量,又看整套演练效果;既看动作规格,又看实际的功力。 武术套路的要求是很全面的,不同于其他任何竞技项目的技术标准。
由于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因此,武术套路的竞技既区别于其他体 育竞技项目,也区别于非竞技的武术套路运动。也由此,套路竞技运 动的科学化训练才显得十分重要,即要科学地安排计划,培养武术运 动员;合理地进行身体训练与技术训练;控制运动负荷的量和强度; 重视心理训练、智能培养。既要继承发扬武术的固有特点,不失其传 统本色,又要注意现代运动的训练规律。加强科学化和系统性,不断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使武术套路的竞技运动健康地发展。
武术进入奥运会的项目设置的研究
竞技武术走向奥运,已成为一项国策。武术与奥林匹克运动,归 根到底是一个中西方文化的问题,中西方文化的碰撞与交融,自鸦片 战争以来便拉开了序幕,奥林匹克运动进入中国,也经历了一个相当 艰难的时期。
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对封建文化的批判,为引进先进的西方 文化铺平了道路,中国的近代体育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奥林匹克运动 与中国体育从相互排斥转向相互交流。武术也在30年代的“土洋” 体育之争以后,从重个人修炼,重经验和功利,向群体训练、理性的体 育方向转化,开始了碰撞之后的第一次交融,并成为一种历史的 趋势。
就竞技武术的发展道路而言,新中国确立武术为体育运动项目 之后,在继承传统、发扬民族体育的前提下,大胆参照、吸取了体操的 竞技方法,于1959年出台了第一本武术竞技规则。自此揭开了中西 体育交融,发展竞技武术的新篇章。自那以来,人们不懈地探索追 求,使武术在曲折发展中不断前进。70年代末掀起的思想解放浪 潮,为武术走向世界带来了契机。一方面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的民间 交流,另一方面是竞技武术一步步走近奥林匹克。从历史的观点看, 它是中西方体育在碰撞中的又一次交融。
当然,中国武术就它丰富的内容、多彩的形式、独特的风格和深 邃的意蕴,堪称一个东方体育大系,可以与西方崛起的奥林匹克 媲美。
然而,面对现实,奥林匹克已为世界所接受.它在人类的文明与 进步,和平与友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地位是无法替代的。目 前奥运会中还没有一项是中国自己推进的项目。武术的进入,对树 立国家形象、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都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 面,武术走进奥运会是双向交流的互补o未来的奥运既不是西方的, 也不是东方的,而是高层上的融合。在这种人类进步的趋势中,武术 走向奥运的国策是明智的、正确的。
不可避免,武术在走向奥运的历程中,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所 遭遇到的矛盾和碰撞是必然的。诸如武术丰富多彩,却又庞杂纷繁, 缺乏西方竞技中技术明确规范的一面;它追求的整体气韵和诗情画 意,与西方竞技中注重动作的追求不相吻合,如此等等。既要交融就 免不了碰撞,既要进入就必须付出,这也是历史的选择。
竞技武术是武术一翼,与传统武术有区别。它既要保留武术本 身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又要切入奥运,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规律和法 则。这正是1959年以来武术运动曲折、徘徊的根源,探索和争论的 焦点。
1996年出台的武术竞赛新规则,显然在健全竞赛机制,增强技 术区分度,提高评判准确性等方面,又向奥林匹克运动贴近一步。
(一)武术进入奥运会的竞赛项目设置模式
无论在中华武术的代表性,还是较能客观评判、接近奥运竞技原 则等方面,长拳都列前。这是由于长拳项目开展广泛,实行竞技比赛 较早,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比较明确,应该说它是武术套路竞赛中最 为成熟的一个项目。但其吸引力程度不高,与近些年来技术雷同、风 格不突出、不能引人入胜、观众对评判优劣不清楚等因素不无关系。 这提示我们,必须对长拳竞赛技术进行改革,如何突出其武术风格和
发展高、难、美、新技术,是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通常比赛中出现的四种常规器械(刀术、剑术、棍术、枪术),已经 是众多武术器械项目的代表。如果一定要紧缩为两项,我们的看法 与问卷调查结果颇为接近。棍术勇猛泼辣、朴实明快,能从勇猛劲力 中体现武术的阳刚之气;剑术洒脱优美,剑法丰富多变,富有独到的 东方韵律,最能代表中国武术的意蕴和魅力。由此,奥运会武术器械 竞赛项目只准设两项的话,选择剑术和棍术是较为合适的。
对练和集体项目在观赏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对练中千变万化 的运动形象、间不容发的巧妙配合,令人神往和喜闻乐见;集体项目 则在空阔的体育场馆中,以其集体的整齐划一和圆形变换,伴以配合 动作的音乐旋律,使中国武术表现出恢弘的气势和独特的神韵,蔚为 壮观。这两个项目恰恰又是男女性别各占优势,更容易充分表现各 自的运动特色而不失精彩。
武术全能项目的设置,体现了传统武术中的“打练结合”,相当于 田径运动中的全能类项目,优胜者不一定是套路和散打的顶尖运动 员,但在体现全面能力方面,他是佼佼者,这一项目如何实施和评分, 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可以先在国内的武术比赛中试验。
(二)对裁判评分模式的分析
第一,依据国际体育竞赛人员的一般结构,仲裁委员会应由国际 武联技委会和权威技术专家组成,为竞赛的最高裁决机构。其中有 3人兼任技术监督组成员,他们除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外,还应对 演练水平扣分进行把关。发现裁判员和裁判长在演练水平的评分中 出现明显偏差时,技术监督组有权提出扣分的范围,裁判员则重新示 分。这样,仲裁委员会参与了演练水平扣分的裁决,可以说是最终 裁决,而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运动员对动作完成裁判和裁判长的扣 分的异议,也就更为合理和严密。
这一设想,既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权威性,有利于保障比赛 的公平竞争,又使人员比较精干。
第二,动作完成扣分,指对其显著、严重的技术错误和造成的 失误进行扣分。该部分错误扣分应是十分明确和显而易见的,一 般不应有误,只设2名裁判员(均为有效分),1名副裁判长参与 评判。
将演练水平分为整体规范、功力(劲力、协调)、技巧(节奏、精神、、 风格)、编排四个部分按实际表现的水平,进行评估比较,分级扣分。 其中,整体规范指对整套动作技术轻微错误的评估性扣分。由4名 裁判员担任,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中间两个分数为有效分,加上裁 判长参与。动作完成和演练水平的评判,均直接向观众显示其扣分 分数,使人一目了然,既简明、易懂,又便于监督。
演练水平的评判带有主观性,由4名裁判员、1名裁判长和技术 监督组三层把关,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实施。
第三,整体规范是对整套技术完成的规范程度的比较、评价。现 行的国际武术竞赛规则中,技术规格上的轻微错误,由裁判员临场进 行实扣,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做到。这是由于:规则中轻微错误 过细,在快速运动中,裁判员处于不同的角度,扣下来的结果常常不 一致;另一方面,裁判员并不是专职的,实际操作时的难度,容易影响 评判的准确性。 •
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我们在模式研究中认为可否将技术规格 中的大部分轻微错误,放在观察演练水平的裁判员中进行整体规范 方面的评估扣分;一小部分不可忽视和便于操作的轻微错误,并入显 著错误中,由观察动作完成的裁判员进行实扣。
第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只起监督作用; 只有当有效分超过允许的差值时才实际参与。按(有效分平均值+ 裁判长扣分值);2的公式进行调整。例,裁判A扣分为0. 1分,裁 判B扣分为0. 3分,其有效分为0. 2分,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扣分为 0. 3分,则(0.2+0. 3) = 0. 25,裁判长即要求裁判员必须在0.2
至0. 3范围内重新示分。
这种调整方法,是在裁判长、副裁判长直接参与评分的情况下进 行的,既有实际依据,又并不完全替代和否定裁判员的评分,比1996 年新规则的评分调整方法相对更科学、合理一些。
第五,当动作完成扣分分值出现明显偏差,总裁判组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出重新示分的范围。这就要求总裁判组必须参与该部分 的实际评判,以取得调整的发言权。经过总裁判组、副裁判长和执行 裁判组的三重把关,一般应准确无误;若仍有异议,还可以向仲裁提 出申诉,查看录像(录像中对动作完成错误的扣分完全可以查证清 楚),酌情裁决。
概括地说,这一模式的基本优点在于:分工明确,便于操作;层层 把关,机制健全;调整有据,科学合理;简明易懂,便利观看。
结语
竞技武术要进入奥运会,必须调整视角,从传统武术的某些观念 中走出来,吸取一切先进的、科学的东西。
本文提出的设项和评分方法的模式,只是初步探讨,我们将不懈 地努力,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地研究、探索。
本文论证的是一项关系国家荣誉与民族自信的文化工程,需在 国际与国内更为广泛地征询反馈意见,希望国家体委有关方面能给 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提高武术套路竞赛裁判法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自1958年至今曾进行了多次制订和修改,先 后出台了 8个版本,对竞技武术的形成、发展与技术导向,起了重要 作用。
1996年出台的新规则中,通过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采用裁判 员分块打分,设置指定动作,增加创新难度加分等,在健全竞赛机制, 加强量化指标,提高区分度、准确性,鼓励高难度、新技术发展等方面 得到了改观。一年多来的竞赛实践证明,这一进步是显而易见和毋 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尤其是 在裁判评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上,还须进一步探讨o
笔者基于1994年至1996年参与有关武术新规则的调研和制订 工作,并参加了实行新规则以来的竞赛实践工作,以及对新规则的补 充规定的制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 合学习对照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的规则和裁判法,对规则的修改 完善提出一些思路或设想,以引起讨论,供决策部门参考。
(一)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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