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自1958年至今曾进行了多次制订和修改,先 后出台了 8个版本,对竞技武术的形成、发展与技术导向,起了重要 作用。

1996年出台的新规则中,通过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采用裁判 员分块打分,设置指定动作,增加创新难度加分等,在健全竞赛机制, 加强量化指标,提高区分度、准确性,鼓励高难度、新技术发展等方面 得到了改观。一年多来的竞赛实践证明,这一进步是显而易见和毋 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尤其是 在裁判评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上,还须进一步探讨o

笔者基于1994年至1996年参与有关武术新规则的调研和制订 工作,并参加了实行新规则以来的竞赛实践工作,以及对新规则的补 充规定的制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 合学习对照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的规则和裁判法,对规则的修改 完善提出一些思路或设想,以引起讨论,供决策部门参考。

(一)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 裁判评分中的可操作性问题


新规则中实行分块评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比原来的总体评 估要严谨得多,然而从一年半的竞赛实践,裁判员普遍反映操作上有 困难。以长拳为例,主要动作的轻微错误共列出160项,显著错误列 出38项,严重错误列由21项,诸多错误要在1分20秒左右快速多 变的运动中,凭肉眼来抓住,难免会疏漏。尽管这其中也有技巧和熟 练问题,毕竟裁判的来源基本上是业余而非职业化的,在业务训练上 也欠缺,导致的结果难免有不够准确客观之嫌。从国家级裁判训练 班实践操作的考核来看,评判结果差异性较大,为数不多的人在每一 项考核中能接近正确答案。客观地说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和裁判业 务水平跟不上,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就规则而言,应进一步解决可操 作性问题。

对演练水平的评定,仍比较笼统模糊,操作上也有待进一步严谨。

  1. 调分方法的合理性问题


规则中规定,当裁判员的有效分超出规定的差数或出现明显不 合理的现象时,裁判长或总裁判长有权进行调整。然而,裁判长和总

裁判长临场的职责是把握全局,他要进行判断或调整,就必须投入对 两个分块的具体评判,才会拥有发言权。即使能够身兼两职,则要对 每一个运动员都要具体投入,势必造成工作上的顾此失彼;要么就只 能以老规则的方法进行总体评估,否则,以此来进行判断或调整就显 得不尽合理,依据不充分,调整就不够严谨和有说服力。

(二)修改的思路与设想

针对上述两个操作性问题,我们通过对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 如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技巧等的规则和裁 判法的分析研究,吸取其精神,根据武术运动的规律特点,以提高可 操作性和合理性为宗旨,提出如下几点思路和设想。

  1. 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


通常“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先看一伸手,再看一步走”,它 反映了武术套路的整体运动观的特点,形象地道出一个运动员整体 反映出的演练水平是能够判断出来的。根据体操和艺术体操的评判 经验,武术套路同样可以设置“起评分” 0

“起评分”是指运动员所具有的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能力。具 体地说,它应包括:整体规范水平、功力水平(劲力、协调)、演练技 术(节奏、精神、风格)、编排水平(内容、结构、布局)、创新难度等五 个方面。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演练水平裁判员的有效平均分加上裁判长 的创新难度加分,即为该运动员的“起评分”。起评分仅仅反映了运 动员的技术水平,尚是一种评价,作为竞技比赛,动作完成裁判员和 裁判长必须对其演练中出现的一些不可原谅的技术错误、运动失误、 技术违例,给予扣分,该部分即为“应扣分” o

这样,从“起评分”中减去“应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观 众、运动员、教练员都会一目了然地看清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出现的 错误,既便于观赏,也便于监督和改进训练。

  1. “起评分”和“应扣分”的具体操作


先说“应扣分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应对运动员的技术错 误、运动失误、技术违例进行实扣,并直接向观众显示扣分分值。其 中运动失误指失去平衡中的移动、晃动、附加支撑、倒地,器械碰身、 触地、脱手、掉地、变形等,技术违例指出界、平衡时间不足、起势不符 或拖延等,裁判长则对完成时间、动作组别上的技术违例进行扣分, 该部分的扣分即原规则中的“其他错误”,操作中也是很清楚的。

“应扣分”中的技术错误,是指运动中显而易见、不可原谅的错误 技术,必须实扣,原则中列出的大量轻微、显著、严重错误,必须进行梳 理和精选,除原有显著严重错误大都应列入,轻微错误中则只有少量的 可并入其中,绝大部分应归入演练水平中的整体规范水平进行评估。

只有这样,动作完成裁判员的操作才会落实,经过培训后,应是 准确无误的,如有疑义,可申诉,由仲裁委员会查实处理。图片9

再说“起评分”,演练水平裁判员可以将其归结为规范、功力、技 巧、编排四个方面。吸取花样滑冰的评判经验,每个方面按完美 (0 分)、好(0. 05)、较好(一0. 1)、一般(一0. 2)、较差(一0. 3)、差 (-0. 5)六级进行评估扣分,这里就应改变原规则中各类分值的分配 规定,而仍以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扣除四个方面的评估分,这样 所给的分则为每个裁判员所示的演练水平分6

演练水平裁判员采用评估给分制的方法,每一方面的评估判断 是否正确,也比较容易检查,演练水平分的有效平均值与裁判长的创 新难度加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起评分。

  1. 最后得分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起评分”减去“应扣分”所得的应得分,即为最后得 分,由裁判长予以宣布,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或出现明显 不合理现象时,须进行调整后,宣布为最后得分。

裁判长限于演练水平,当裁判员的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 有权进行调整;副裁判长限于当动作完成裁判员扣分出现不允许差 数时,有权进行调整。吸取其他项目的经验,调整的方法为:(有效 平均分+裁判长评分)i 2或(扣分平均分+副裁判长扣分):2。这 样的调整公式既体现了裁判长的作用,又尊重了裁判员集体评判的 结果,不完全以裁判长代替裁判员评判,这就比较合理。

调整的前提是,裁判长必须具体参与对演练水平的评判,副裁判 长必须具体参与动作完成扣分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评分只 起监督作用,当需要调整时,便参与其中。由于具体参与评判,便拥 有调整的依据和发言权,相对于原规则更为严谨合理。

  1. 设立控制组


裁判员的演练水平分是“起评分”的主体,它的评判是带有主观 性的,是凭每一位裁判员的经验来判断的,尽管我们采用了 “四方 面”、“六等级”的对号入座操作法,毕竟是评估性的量化指标,不排斥 裁判的倾向性问题,为此,演练水平裁判人员应相对多一些,另一方 面,当出现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应由权威性的成员来把关,吸取其 他项目的经验,可以由富有经验的权威专家组成的控制组进行必要 的调整工作。

控制组的职责是对演练水平分具体参与和监控,当出现明显不 合理时,则由(裁判员有效平均分+控评分)+2,确定为演练水平 分。同样,既发挥了控制组的作用,又不完全否定裁判员的评判,相 对比较合理。

  1. 精简裁判人员机构


根据这样一种思路,裁判人员可以精简,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设仲裁委员会5人,其中3人由富有裁判经验的权威性专家组 成控制组,负责监控起评分的评分。

不设总裁判组,赛前和赛后的学习、管理等工作,由裁判长兼任, 裁判执行任务临时分组仍可以抽签决定。

临场裁判组中,设裁判长1人,参与演练水平分的评判,当有效 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评分生效,设副裁判长1人,参与动作完成 分的评判,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分值生效。

裁判组中,设动作完成裁判员2人,均为有效分,由于这项评判 任务十分明确,不需要更多人参加.,设演练水平裁判员4人,取中间 两个分为有效分。

各运动队对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的应扣分,具有申诉权,因 仲裁委员会中的控制组作为最高评判机构已做出裁决,如有不平,可 向竞赛委员会或大会组委会反映意见,但不更改评判。

这样,一个比赛中,至少可以精简裁判员10人以上,分工和监控 也相应严谨合理,有助于克服本文开始提及的问题。

(三)结语

本文针对当前规则中存在的评分可操作性和调整分合理性两个 方面的不足,提出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梳理精选动作规格错误,调 整调分机制方法,设立控制组等思路,不仅使观众易懂,便于监控,也 比较合理,还有利于精简裁判人员。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认识也始终没有完结,人们必须不断 总结经验,有所发展,有所前进,1996年新规则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再完善的一种思路,希望引起讨论,以使竞技武 术更加健康蓬勃地发展。

武术竞技应当改革

据一位日本剑道代表团团长介绍,在日本习剑道者已达到七/I 百万人,有段位的已超过80万人。大学、高中大都有剑道小组,体育 教材中也有规定的内容。幼儿和小学生则在街道练习场活动。

日本的剑道有颇悠久的历史,中国剑刀术在魏晋南北朝时代 已流入东邻,对日本剑道的技术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据《三国志• 魏志》记载,魏明帝回赠日本女王卑弥呼的礼品中便有备受珍视的 “五尺刀两口”。在民间,涉海移居日本的中国人,传去了中国的剑 刀法。

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它与中国武术一样,也产生了众多的流 派。镰仓时代便纷繁不一,室町时代有增无减,而到了德川时代便出 现了 500多种流派,不仅技术风格不同,剑的规格也是五花八门。显 然,这种局面不利于剑道的发展。明治中期着手改革,将各流派逐步 统一起来,按照统一的规格、形式进行练习和比赛,于1910年正式统 一为10套动作。

不言而喻,技术动作的规范化和竞技形式内容的统一,是普及和 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

追溯中国武术的发展,较日本剑道更为久远。就套路而言,明清 是一个昌盛时期,拳种济济,流派林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们在 继承中又不断地发展变化,十个弟子十个派,以致派系丛生。根据目 前挖整普查的情况来看,仅拳种已不止三百余种,器械也几乎有近百 种,拳械套路以有名有传者为计,也决不在万套之下o

对于这样一宗文化财富,似应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人们可 以按照不同年龄、性别、体质、情趣、爱好加以选择进行演练;另一方 面又不利于开展武术竞技比赛。目前的武术比赛,除长拳、南拳、太 极拳、刀、剑、枪、棍、对练的比赛之外,还有其他拳术和其他器械的比 赛,这其中又包含多个拳种和器械,拳术分为四类、器械分为三类,每 一类中仍然有几个不同的拳种和器械。由于技术规格风格截然不 同,很难加以比较。如练八极的与练形意或八卦者,怎么去比?练九 节鞭与练三节棍、流星锤者,哪一个更好?固然可以从功夫上比较, 却总不够客观。

应当看到,武术没有竞技,推向世界是困难的,而竞技项目的复

杂化将是加速推广的障碍。为此,武术竞赛项目迫切需要改革,作必 要的统一和扬弃。

武术裁判的学问

(一)

记得1987年夏天,在东京的全日本武术太极拳比赛大会上,第 一次由中日双方共同进行临场裁判工作。赛前,我们在一起进行实 习、试评、分析、讨论,以提高临场评判能力和水平,力求准确和比较 一致。日方裁判安部先生却显出一脸的困惑:我每个动作都看得很 仔细,评得也很认真,怎么会与大家的差别那么大?

临近比赛,他心急如焚。当时大家除了帮助他进行分析,还从裁 判法的角度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若给一个人的脸蛋评分,除可以对 他的眼、鼻、嘴、齿、耳等每一部分进行标准化评判,恐怕更重要的是 看它的“整体”,即整个面庞中五官的和谐协调,这样才比较全面。甚 至有的人把他的五官分离开看并不那么合标准,组合在一起都很协 调,还有动人之处。

这个例子未必十分恰当,却有一点可以引申,即局部和整体的关 系。武术套路由几十个不同动作组成,在竞技比赛中我们首先要评 运动员的技术动作规格,每一招、每一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做到了 “动圆定方";此外,还要兼顾运动员在整套演练中体现的劲力、协调、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等八个方面,我们不妨将其称做 “整体表现”或叫“整体技术”。

上述两方面都很重要,前者在10分中占6分,后者占4分。整体 技术不能脱离个体动作存在,但也不能只看个体技术而不顾整体表现。

有的人认为整体表现就是印象分。但它不是那种一面相亲的粗 浅印象,而着重评判的是在整套中体现的劲力和技巧。如整套中冲 拳击腿、刚柔运使的劲力如何,闪展腾挪、起伏翻转中的手眼身步配 合怎样,无不显现功力的深浅,而精神、节奏、风格则体现出演练技巧 的成熟妙道与否;内容、结构、布局乃至套路的编排水平和技巧。八 个方面通过整体观察,综合比较,加以抽象,来判断其优劣高下。

如果说武术裁判难,主要难在整体的判断上。它需要不断地积 累经验和提高鉴别能力,更需要实践中的体会和理论上的修养,讲究 科学,而不凭主观臆断。它既蕴含在每个技术动作中,更体现在不可 言喻的总体之中。犹同书法,既要看点画的功力,字体的间架结构, 更要看整幅字的章法、气韵、神采等。中国画论中有“气韵生动”、“应 物象形”、“随类赋彩”之说,无不体现了东方的整体思维观。联想武 术的整体技术,可以看出民族文化颇有相通之点。

随便提一句,如今的安部先生不仅已在实践和学习中成了一名 出色的裁判,而且也深悟武术中的哲理。

我想,个体的具象与总体的抽象相结合,正是武术裁判中的一个 重要特色。

(二)

裁判,在竞赛场上相当于一名法官,要公正准确地依据规则评 判,发挥规则的正确导向作用,实现公平竞赛。另一方面他又是一名 工作人员,为竞赛服务,为运动员创造成绩服务,要勤勤恳恳,谦虚 谨慎。

在比赛中时有这样的情况:某某运动员突如其来地被一个并不 重要的技术细节扣了分,而下一次比赛的另一批裁判又认为不足为 错,应当忽略不计;而这一次可以忽略不计的临到下一次又被定为非 扣不可。为此,常听到一些教练员叫苦连天,看到运动员手足无措, 稍不当心,一年的训练付诸东流。

这里所指的,当然不是已见诸文字的条款规定,安民告示。有言 在先,就应不折不扣地遵循,谁违反了都平等一律,无可辩驳。问题

出在一些并没有具体规定的技术细节上,或者原文字中比较宽泛,不 十分明确。裁判在操作中各有各的理解,时有争执不休。按照个人 的理解行事,就必然出现上述的情况。

有人认为规则要细,也有人认为“宜粗不宜细”。都有一定的道 理。其实,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该细的地方要细,如一些反映技术 水平的主要指标、主要动作,要规定得很细,很清楚,钉是钉,锐是钾, 不容半点含糊,使人有章可循,能从中见到高低;当粗处则粗,对有些 技术细节,大同小异,只要不影响表现技术本质、技术功力,就不必规 定得太细太死,由运动员自己去处理,发挥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只要 不违反原则,几种技术处理都允许。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益 于技术发展。让运动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运动水平上,而不是谨 小慎微地处处防范被扣分。

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讲整体综合是东方文化 的一个基本特点,这有别于西方重肢解分析的思维方式。就医学来 讲,西医基本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中医则不然,重在对人的整体 调整和辨证施治。其实武术也不例外,小到一个动作要看“手、眼、身 法、步,精神、气、力、功",大到一个套路要看整套表现的功力和气韵。 现今的竞技武术不妨说是中西文化交流下的一种竞技方式,既要看 技术规范、难度等量化指标,又要看整体的功力技巧水平,两者不可 偏废。

既然如此,对有些并不体现功力水平,也不反映技术本质的要 求,犯不上事无巨细,刻板一律。比如,为撤半步后再上步做得太连 贯,未出现明显的停顿,竟被扣Q. 3分,为一个先插步再提撩棍,还是 边插步边撩棍,争得不可开交等等,类似这样的技术细节,没有穷尽, 规则再细也包罗不了。运动员防不胜防,临场时若被斩一刀,怎会心 悦诚服,即使吸取教训,下次改了,谁又能放下心来,下次不再出来一 个新的“名堂”。

说来说去,作为裁判应当抓什么?抓住规则精神、抓住技术本质 不放,从严掌握,一丝不苟;对一些并不反映水平高低、非主要技术中 的枝节,应当宽松,给运动员一片发挥技术的开阔天地。一个裁判 员,要通过辛勤的工作,抓出个技术方向来,而不是以我为中心,稍有 变化就认为是错误。应当承认,每一个人在运动中总有细微差别,节 奏、方法处理上也应允许不同的风格,千篇一律、刻板一块并不是发 展方向。

促进技术发展是本,不应舍本逐末。

六、武术运动的审美

武术套路运动的美学特征与艺术性

武术发展到今天,不再是一个板块的多元价值功能,至少应分为 健身的、艺术的、格斗的三个武术板块,充分发挥各自的价值功能,才 会适应当今的社会和市场需求。本文所论多指艺术武术这一板块。

武术套路运动如同其他体育运动一样,具有各自独特的美学特 征与艺术表现力,但它们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所有的体育运动都是 通过参与者的智慧和体力对各自的技术进行再创造。无论是怎样的 目的,他们都从一个侧面间接或直接地表达了运动的美学与艺术特 性。因此,对武术套路运动进行再创造,首先要明白它是一种怎样的 创造,即它的技术特征是什么,然后才能深入到它的审美艺术表现 问题。

(一)武术套路运动的技术特征

武术套路运动,是中国独特的一种运动形式,世界上很多技击 术,唯独中国武术形成了庞杂纷繁、浩如烟海的套路运动。这是由中 国文化特征,诸如人生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民族性格、生活习 俗、审美情趣所决定的。

武术缘起于狩猎和战争,在搏斗格杀中,提炼了攻防技术。这种 技术随着历史的进程,在东方文化的熏陶和浸润下,逐渐产生了分 化。军事中的实用技术逐渐总结提炼为“战阵武艺",民间流传的拳 法逐渐演变为名目繁多的“日常武艺今天的武术大多是后种武艺 的延续。两者虽具有很大的不同,但无论怎么说,武术还是一种传统 的技击术,技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武术套路技术的核心仍然离不 开技击性。准确地说,武术套路的技术结构具有技击性,而它的演练 技巧(技法)则具有很强的艺术性。武术套路运动的技艺特性,在于 从攻防中提炼了手眼身法步,精神气力功,对格斗技术进行了再创造 和升华。

明代戚继光是一名善于谋略的战将,同时也是一位精通拳法的 武术家。他用三十二式长拳,作为训练士兵的必修课。他说“拳法似 无益于大战之技,然可以惯勤肢体,活动手足,此为初学入艺之门 也。”(《纪效新书•拳经捷要篇》)。就是说,打拳、练拳似乎在战场上 无用,但它可以提高士兵灵巧机敏的身体素质,间接地为军事所用。

所谓拳法,就是一种技击的模式,应付各种攻击和防守的招式方 法。经常组合在一起的模式,也就成了“套子”。历史记载中,宋代出 现了“打套子”,在勾栏、瓦舍中表演的,称“路歧人” O

中国传统的拳法究竟是练的、看的还是用的?实际上三种功能 都有。这是中国文化造就的一个现实,只是人们不太愿意认可“花架 子”的那种。中国人通过技击术进行提炼、琢磨,使之程式化,世世代 代传承下去,也就形成了武术套路运动。

为什么说武术套路运动又具有艺术性?从历史来讲,原始人在 狩猎之后,欢庆、祭祀时,手舞足蹈、抒发情怀。《诗经•毛诗序》中 说:“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故不 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这些舞的动作又均来源于狩猎、战争等实践 生活。

记载中周时分武舞、文舞,唐代分健舞、软舞;汉代有刀舞、剑舞、 钺舞、沐猴舞,这都与武术密不可分。历史中的“鸿门宴”,“项庄舞 剑,意在沛公”,在宫廷舞剑,暗藏玄机。无独有偶,凌统与甘宁有杀 父之仇,酒宴上“统乃以刀舞”,甘宁则以“双戟”陪舞,以防万一。

舞与武在古汉语上相通,也有舞练之意。著名舞蹈家吴晓邦说: “中国的舞蹈一半是武术,我学习武术已五十多年唐诗中有“今日 当场舞,应知是战人”,“忽如裴旻舞双剑,七星错落缠蛟龙” o舞练产 生感染力,张旭观“公孙大娘”舞剑,淋漓顿挫,草书大进;裴旻将军卸 衣舞剑,助发吴道子灵感,以壁作画,“固基猛历而通幽冥”,“平生绘 事,得意无出于此”。这种感染力激发了灵感,移情于书画,正是艺术 的力量。

从文化上,人类学观点认为自然环境决定了思维方式,思维方式 决定了文化形式。以传统农耕为主的中国,长于观天察地的形象思 维——趋向艺术性;•西方人长于逻辑推理的概念思维——趋向于科 学性。中国人的思维是以天观地,以象来体察“形”和“器

蔡龙云先生认为武术的“拳、脚”,一招一式,讲实用格斗。散打 有一定的规则限制,与实用有所不同,可以类似散文,讲求技巧,实用 仍较强,而套路却似文字组成的诗,是提炼了的、比较理想化的,与实 用本身有一定的距离,呈现出多样化的创造,也就具有了艺术性。

今天的武术早已不是发初之初,几经演进大多数拳法也未必能 直接应用。时代的发展,需要较高的艺术性,技、艺原本不区分,有些 技术也曾归属艺术,后来才区分艺术与技术,科学与科技。技艺高的 武术,犹如紫砂茶壶,有实用的,更多的是观赏的艺术品。硬要强调 套路技术的实战性,是不现实的,并已被实践证明——戚继光认为那 种用于表演的套子“图人前美观”的“满片花草”是“无以上大阵,对大 敌"的,而战争是“要性命的勾当"。近期的散打试验中用传统拳法来 技击散打,也未能获得成功。

因此,我们总结武术套路的技术特征,可归纳为技击性、多样性 和艺术性。技击性与艺术性并不矛盾,武术套路的艺术性是为了更 好、更诗意地表现技击性,但决不是真实表现实用性。实用与艺术是 两个概念,实用性在套路中,尤其在竞技套路中是很难实现的。技击 性主要表现在动作的基本构架、方法上;艺术性主要表现在动作的技

法、技巧(如何连接,如何演练)上,而健身性、娱乐性则是它的功能特 点,不是技术特征。只有在概念上理清了,承认它的艺术性,才能放 开手脚进行创造和再创造。

此外,竞技武术突出了竞技性,是武术套路运动的一种新特点O 运动员通过比赛完成动作的质量,比演练水平,比完成动作难度,分 高低,论胜负。难度是竞赛中的一个重要棋子,应予以充分重视,但 决不是难度决定一切。如果武术套路难度决定一切,它的终极难度 不是在步体操、技巧、杂技的后尘吗?

前些年,在对武术套路运动的探索中,有人认为舒展总比收缩 美,中正总比歪斜美,复杂总比简单美,华丽总比粗犷美。其实这都 应当根据动作的特性来确定。

我们在明确武术肯定有艺术性的同时,决不是要放弃和弱化技 击性,要用艺术性更精彩生动地表现技击性。

(二)武术套路运动的美学特征

中国古代有“仁者为美”,“中和为美",“立实为美",也有不少美 学精论,但没有从本质上来阐述。什么是美学?它是提示美的本质 和原理的学问,最先产生在西方。要了解套路运动的美学特征,就要 弄清相关的美学原理。用美学原理分析、研究,什么是武术套路的 美,如何进行诗意的创造。

其一,武术套路运动的美,是表现战斗的“生活”。

车尔尼雪夫斯基认为“美是生活,美应当显示生活,或使我们想 起生活”。人们的艺术创造应当再现生活,唤起人们对生活的回忆, 人们通过对其认识与理解,从而感受了事物的美。《激情燃烧的岁 月》是用现实主义的手法来描写的,唤起那个年代人的回忆。不熟悉 那个年代的观众,但觉得剧情合乎现实生活,则对这部电视剧也会认 同。《康熙大帝》、《雍正王朝》,现代人虽然未曾经历,但却较真实地 反映了那个朝代的宫廷斗争,逼真,可信。“真、善、美”,真才感到美, 正义、善良才能表现大美。武术套路运动,令人联想格斗、战斗的“生 活”图景,从气概到智慧,由技艺到功夫,从而感到崇高的美。武术的 套路技术魅力其根本出发点是直接表现战斗、技击,它要通过演练者 的攻防技术、劲力、节奏、神采等来体现战斗的“生活”,不同于舞蹈、 体操、戏曲、杂技。

武术套路运动的演练体现了攻防。武术套路是人们经过“琢 磨"、“推敲",对技击术进行提炼、加工,而表现了一种战斗的“生活”。 通过习练者的不断体悟,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演练中得到升 华,使演练者表现出神形兼备的攻防形象,使观众在观看的过程中, 感受到武术套路运动的美。

武术套路运动的演练体现了劲力,这是武术的技术特点,如寸 劲、冷弹劲、鞭打劲、翻扯劲、碾转劲、缠丝劲、螺旋劲、崩撼劲、绷劲等 (郭云深的明劲、暗劲、化劲)。各拳种都有各自的规律和发力特点, 但它们也有共同的特征,即整体协调、发至一点。因此,下功夫练出 过硬的劲力,才是武术的独特美。

其二,武术套路运动的美,是一种“距离”美。

德国思想家歌德曾经说过:“艺术决不该和现实一样,和自然毫 无二致是不能体现艺术的”。所谓美是两方面的——主体与客体。 客体创造美,主体观察对象时产生了美感,两者互为依存。

事物有三种属性:知识属性、实用属性、审美属性;审判主体的人 有三种态度:知识态度、功利态度、审判态度。事物属性与主体态度 的不同,会产生大相径庭的感受(经济价值、审美价值、形象风格)。 对于春雨绵绵,行人感受到行路中的不便,而诗人、画家却感受到了 一种诗情画意。这种诗情画意是由“心理距离”而发,它是主体的人 抛开知识、功利的目的,以审美的态度、艺术的眼光去看绵绵春雨,才 感到大自然的美。因此,依存客体的艺术家需要通过创造,将作品与 现实拉开距离,才能突出审美的属性。

法国罗丹是一位令人销魂的艺术家。他的作品让你误以为是真 正人体的时候,又轻轻地提醒你,那只是泥巴。误为人体的时候,艺 术已经平庸,明了是泥巴的时候,艺术才闪烁光辉。齐白石先生说: “不似则欺世,太似则媚俗。”似与不似之间,似之。这都体现了一种 “距离"的美。

武术套路运动的魅力,正在于它从攻防中提炼而得。它所提炼 出的手眼身法步,精神气力功,是对格斗技术进行的再创造、升华、提 炼,使之与实用攻防拉开一定的距离。否则,把斗殴的动作编成套路 就没法看,即使把散打动作连成一套也不会有魅力。过去的武术家 们能进行提炼和创造,我们这一代也能进行新的创造,时代也会接 受,人民也会欢迎。继承传统,超越传统,是弘扬传统文化的同一 主题。

其三,武术套路运动的美,是经过创造,所表现出的一种感染力、 震撼力的美。

高尔基说:“对感官和理智发生影响,如同一种力量,使人在他 的创造能力面前发生惊异、自豪和高兴。”在马路上看人练套路,你 会说花架子、不实用,这是因为你在实用的生活环境中,从功利的 角度去看、去思考。走进观众席,客观上已经引入审美环境,如果 他们又是抱着审美亲度而不是实用态度来观赏,那么是否能够让 观众“物我两忘”?关键就看演练者如何通过演练把观众带进艺术 之境。

客体所创造的艺术传递到主体观众,产生“移情作用”,创造者以 情创造图景,观众由图景而生情,情产生了转移。如裴旻舞剑,公孙 大娘舞剑。老太太看《秦香莲》一当看到要给她些银两,劝她回家 度日时,忘情地在台下对戏中主人公喊“不要钱”,说明观众已进入戏 中而忘情。扣人心弦的竞技活动,激烈的竞争比赛,使人紧张,透不 过气来,随之起伏跌宕,产生“内模仿”,从而感到愉悦、满足、赞叹,产 生美感。

回过来说,武术套路运动的表演是否具有感染力、震撼力,武术 套路的演练者是否能把观众引入艺术之境,令他们惊奇、赞叹不已, 甚至产生“移情”作用,使观众“物我两忘”发生“内模仿”,则需要演练

者和指导者精心地提炼和创造,需要演练者功夫的炉火纯青,需要演 练者充分表达指导者的创造意图,将武术套路运动当作艺术精品来 打造。终归一点,武术套路运动主要不是靠悬念(足球的胜负未卜), 不是靠强刺激(拳击、散打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来赢得观众的掌 声,而是靠艺术魅力取胜一一它来自于扎实的功力和艺术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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