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摔跤教程


一、第三节比赛中的判罚|中国式摔跤教程





第十二条进攻有效与无效



12. 1在比赛区内使用动作将对方摔倒在比赛区或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2在比赛区内将对方摔倒后,自己踏入或跌入保护区,判进攻有效。



12. 3对方倒地与自己踏人保护区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4故意将对方推出或抱出比赛区,判进攻无效。



12.5踩着对方的脚或松开后立即进攻,判进攻无效。



12.6使用犯规动作进攻,判进攻无效。



12.7场上裁判员叫停后仍然进攻,判进攻无效。



12. 8将对方摔倒触地与鸣哨(锣)同时发生,判进攻有效。



12.9将对方摔倒触地在鸣哨(锣)之后发生,判进攻无效。



第十三条得分标准



13. 1比赛中,除两脚(两点)外的身体其他任何部位(第三点)着地或消极、犯 规被警告者失分。根据倒地和其他情况,判对方得3分、2分、1分或双方互不得分。



13. 2得3分:将对方摔成两脚离地,身体成腾空状,并使其躯体产生翻转,躯 干着地,自己保持站立。



13. 3得2分:



13. 3. 1将对方摔成得3分状,自己“第三点”随后触地。



13. 3. 2将对方摔成躯干着地但没有腾空,自己保持站立。



13. 3.3对方教练员被罚出场。



13.4得1分:



13. 4. 1将对方摔成除3分、2分情况外的“第三点”着地。



13.4.2双方同时倒地,自己躯干在上。



13. 4. 3自己“第三点”未触地,对方身体任何部位接触保护区。



13. 4. 4对方或对方教练受到一次警告。



13.5互不得分:



13. 5. 1双方不分上下同时倒地。



13.5.2双方同时出界。



第十四条犯规



14. 1侵人犯规:



14. 1. 1使用反关节动作有意伤害对手者。



14. 1. 2以手、肘、膝、头部击打或撞击对方或抓对方生殖器官者。



14. 1. 3用脚尖踢对手或用脚蹬踹对手者。



14. 1. 4用脚踢、弹对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



14. 1. 5按压对方眉口之间的面部或咽喉或抓对手头发者。



14.1.6双手搂抱对手头、颈者。



14. 1.7已将对手摔倒,还故意压砸对方者。



14. 1. 8将对手抱起使之失去控制能力,仍将对方头朝下垂直下摔,有意伤害 对手者。



14.2技术犯规:



14. 2. 1场上裁判发出开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后,仍然进攻者。



14. 2. 2比赛进行中,作为教练员、助手干扰比赛或进入场地者。



14.2.3比赛进行中,自行停止比赛者。



14.2.4比赛中故意抓对手裤子者。



14.2.5女运动员故意抓对方内衣者。



14.2.6比赛中故意倒地者。



14.2.7比赛中佩戴饰物或坚硬护具者。



14.2.8比赛进行中,跤衣带、跤靴带松开者。



14. 2. 9违反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者。



第十五条消极



15.1比赛进行中,不主动抓握,被对手抓握后又多次逃脱,逃脱后不积极抓握 进攻,仍有意逃避达15秒者。



15.2比赛进行中,抓住有利把位而不主动进攻达15秒者。



15. 3比赛进行中,双手抓住对手,但不使用动作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15秒者。 15.4比赛进行中,用头顶住对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达15秒者。



15. 5比赛进行中,仅使用假进攻动作而无真正进攻意图达15秒者。



15.6比赛中主动进入保护区者。



15. 7倒地后不立即起身,故意拖延比赛达5秒者。



15. 8因对手无意轻微犯规而故作受伤状,经医生诊断后仍不积极比赛者。



第十六条罚则



16. 1比赛前3分钟,三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到后擅自离场,不能按时上场比赛 者,按全部弃权处理。



16.2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16.3凡违犯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教练员,视情况:第一次违犯给予警



告,第二次违犯给予判罚出场。



16.4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一款:“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 告或取消该场比赛资格。



16. 5凡犯有第十四条第二款“技术犯规”之一者,给予警告。



16.6凡出现第十五条“消极”各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出现第十五条第六款 者,同时判失分。



16.7双方运动员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规,如对犯规者有利时,应立即停止比 赛,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对犯规者不利时,则不停止比赛,等该进攻动作结束后再 叫停,并按规定给予处理。如犯规者将对手摔倒则不得分,并给予处罚;如犯规者 被对手摔倒,则判对手得分,并给犯规者处罚。



16.8因一方运动员犯规使对手受伤,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裁判员可根据情 节轻重,取消犯规者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的资格,并判受伤者获得该场比赛胜利。



16. 9两单位运动员为挤掉其他运动员或其他比赛队伍名次,有计划地进行非 竞争性比赛,应取消一方或双方运动员该场比赛或全部比赛资格。



16.10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受到三次警告,则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比赛资格及技 术得分。宣布对方获胜并保留获胜方的技术得分。



第十七条运动员受伤处理



17. 1比赛期间,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宜继续参加比赛, 则判对手获胜,该队员再参加比赛须有大会医生证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17.2比赛进行中,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因对手犯规致使)而不能继续参加比 赛时,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但暂停时间不可超过2分钟,如果受伤者仍不 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本场比赛为负,保留其技术得分。



第四节判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第十八条判定胜负



18. 1累计得分多者胜。



18.2优势获胜。比赛中双方得分各自累计相差9分时,即终止比赛,判得分 多者优势获胜。



18. 3比赛中一方因故不能继续比赛者,判负,对方获胜。



18.4比赛中一方被处罚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18. 5双方得分相同,则判获3分多者胜;若相同,则判获2分多者胜;若还相 同,则判技术得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体重轻者胜;若还相同,抽签决定。



第十九条确定名次



19. 1个人名次:



19. 1.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一、二名,负于第一名者为第三名,负于第二名者为 第四名,依次类推。



19. 1. 2循环赛时,每场比赛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1分。无故弃权者, 计〇分。其技术(小分)为〇 : 〇(不算优势胜利)。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 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技术分记录。



19. 1.2.1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定个人名次,积 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19. 1. 2. 2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19. 1.2.3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名次。



19. 1. 2. 4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第十八条第五款的原则确 定名次。



19. 1.2.5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成绩全部作废,不计名次,曾与 其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予注销。



19. 1.2.6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出一半时(如应赛六场,已赛完 三场或三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论处。 19.2团体名次:



19.2.1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定名次,得分多 者名次列前,少者列后。



19. 2. 2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一名多的单位名 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19. 2. 3团体循环对抗时,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原则确定名次。 19.2.4每个级别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在竞赛规程中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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