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的总称。唐代 法典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唐 高祖武德七年颁行《武德律》。唐 太宗贞观十一年修订《武德律》为 《贞观律》。唐高宗永徽二年修订《贞 观律》为《永徽律九唐玄宗开元二十 五年修订为《开元律》。令、 格、式主要有:《武德令》三十一卷, 《新格》五十三条,《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令》三十 卷,《永徽格》有《留司格》十七卷和七卷四卷. 《开元令》三十卷,《开元前格》十卷, 《开元后格》十卷,《开元式》二十卷。 为便于使用律、令、格、式,李林 甫于开元二十五年又撰《格式律令 事类》四十卷。上述令、格、式均已 失传。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有《唐令 拾遗》可资参考。另有《唐六典》三 十卷,开元十六年颁布。。原题唐玄宗御 撰,李林甫奉敕注。它规定了中央 和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职 责、人员、品位、待遇等。原拟按 《周官》分为理典、教典、礼典、政 典、刑典、事典,故称《唐六典况 后因与唐代官制不合,遂改编为三 十卷,其撰写均按唐代国家机关体 系。为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 典,标志着封建法制日趋完备.书名。唐代解释律 义的书。唐高长孙十卷,十 二篇,五百零二条。其篇目全依唐 律,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和断狱。逐条注解,既 释词义,又阐明法理。对疑难问题引用统的封建法律著作。共三十卷。 是一部对唐律和明律进行比较研究 的法学著作。每卷仍按原有名目, 先列唐律条文,再列明律,并附有 关唐明的令和条例,比较宽严,论 其得失。作者褒唐律而贬明律。并 在论证中广引前人的研究成果,如 雷梦麟《读律琐言》、陆柬之《读律 管见》、王明德《读律佩解》、王肯堂 《律例笺释》、沈之奇《明律辑注八 夏敬一《读律示掌》等。有几种版本。 是研究唐律和明律的参考资料。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 副。古代的一种酷刑。执行死刑时 零刀碎割使被杀者缓慢地死去,加 重死者的痛苦。行刑之法,历代不 尽相同。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 后手足,再脑腹,最后枭首。《宋史 刑法志》和王明德《读律佩牖》有 详尽记载。作为法外刑,始用于五 代。宋代沿用。辽代正式入律。金、 元律皆定为死刑之一。明清两代仅 限于十恶中的大逆古代关于酒的酿造、 税、专卖或禁酿的法令。汉武帝始行 植酒(即榷钻,由政府对酒实行专 卖兀汉昭帝改行征税王莽时复旧。 东汉至唐初,除灾荒年禁酒外,榷 禁不严。唐中后期财政拮据,严行 榷酒,违者处酷刑,甚至一人犯法, 连累数家“宋代酒法鬟琐,国家划定 销售区域。凡民间私自造曲、酿酒进入本地,都须判以苦 役、徒刑、甚至处死。明、.清不行榷 酒,只对酒曲征税,逃税者笞五十, 酒曲没收部分充赏清承用明制,但 在灾荒年和缺粮区实行禁酒。

后期五刑之一。即将 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服劳役,不许 回乡的刑费。始于奴隶社会秦称 “迁”,汉称“徙边”,南北朝始称 “流”。北周流刑始按远近分等。隋分 三等,流一千里劳役二年,一千五百 里劳役二年半,二千里劳役三年,并 附加杖刑。唐亦分三等,即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等劳役均一 年,另有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 年。宋、元、明、清都有流刑,但附加 刑和流放远近不尽相同。轻微犯罪的惩 罚。为秦代刑罚中最轻、训斥、公开训诫。据《秦 简・效》载,如因粮仓漏雨而烂坏粮 食或因粮食堆积而腐败,损失不满 百石的,就淬官府的啬夫。这种刑 罚,秦简记载较多。秦以后未见于 法令。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的选拔 考核和违法惩戒的法律规定。源自 晋律的违制律。隋《开皇律》改称职 制,唐律沿用计三卷,五十八条, 主要内容有贡举非其人、漏泄大事、 上书奏事误、监主受财枉法等项。 明清律均将职制篇归入史律。的诏书。五代、 唐、宋也称德音。通常在赦典仪式 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布于 各州赦书有一定格式,须写明赦 宥的原因、期限和范围等。据《唐律 疏义・名例》载:在发出赦书当天黎 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据《旧唐 书•刑法志》载,行赦当天,将囚犯 集中在宫城门外,击鼓一千下,然后 宣读赦书,释放囚犯。又称诏敕、敕令。为古代 法律形式之一。古代皇箱发布的命 令。始于汉代。唐代的格大部分由 宋代沿用五代旧制,每 届皇帝皆有编敕之举,如《建隆编 敕》、《太平兴国编敕》、《谆化编敕》、 《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天 至编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 神宗时编敕更多。凡律未载,一断 于敕,甚至优先用敕而不用律。元 改敕为条格,明清已无编敕。仅皇 帝对官吏的褒奖和批准兴建寺庙等 工程仍称敕命。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 定。计一卷,二十八条。始于汉《九 章律》的厩律。晋律将牧事并入,称 厩牧律。南北朝曾改名厩律和牧产 律。隋《开皇律》以库事附在厩事内, 改名为厩库律。唐律沿用口明清律 将库事属户律,名为仓库.:厩事置于 兵律,茗为厩牧。也称讯鞫。秦代又称讯 狱或有鞫。《秦简・封诊戎・讯狱》 对推鞫作了原则规定,并对推鞫程 序作了具体规定。唐、明、清律均规 定,审判官须依所告诉状推鞫,若在 诉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人人罪 论。但若依所告诉状推鞫时,又发 现其他罪行,应该审问的,不在此 限。.指遇到常赦 时对某些犯罪行为仍不予免除,或 虽赦免仍须作某种处理。最初称常 赦所不免,唐后期始称常赦所不原。 不原的内容,历代不尽相同。一般指 凡犯十恶、故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 盗、窃盗、放火、发冢、受财枉法、不 枉法赃等真犯,都属不原范围。制。即诈称皇帝 诏书、诏令的行为。汉律《贼律篇》 有矫诏罪,分矫诏大害、矫诏害、矫 诏不害几种情况,根据有无危害后 果判处不同刑罚。矫诏不害处刑从 轻,其它两种要处腰斩或弃市。东 汉对矫诏又分故意与过误。唐律称 诈为制书及增减。明清律则称诈传 诏旨。后期五刑之一。用小 竹板或荆条挞击犯人的脊背臀腿部 的刑罚。始于奴隶社会。西汉文帝后 作为正式刑罚。隋唐后列为五刑之 一,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五种。元曾改为笞七至五十七, 分六种。宋以后,笞常作为附加刑。

法律规定在一定的 日期内停止执行死刑。历代规定不 一,一般是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另有 月份和日期规定。汉律有望后始为 刑杀。南朝陈律:“当刑于市者,夜 须明,雨须瑞晦、朔、八节、六齐、月 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唐律规定, 不论刑不待时或待时的案件,断屠 月即正月、五月、九月,禁杀日即每 月十直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 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 九、三十,都不得行刑.明律规定,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 杖八十。清律亦有规定。此外,历代 法典对违反行刑时间者都有刑罚规 定。墨、剧、宫、刖、大辟以及鞭、为用绘 画形式,公布施用刑罚的情状,使人 免于犯罪;一为象即法的意思,象刑 即按规定的法律对犯罪者加以惩 罚。的刑罚制度。因一 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族诛范围历 代不一夷灭夷灭三族。 所谓三族,一说父母、兄弟、妻子手一 说父族、母族、妻族。夷灭七族。 七族也有二说* 一说上至曾祖,下至 曾孙,一说父之族、姑之子、姐妹之 子、女子之子、母之族、从子、妻父 母。夷灭九族。九族也有二说一说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 祖和以下的子、孙、曾孙、玄孙:一说 以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为九族十族。即九族再加学生(或 门生)。 氏,名鞅,也称卫鞅。战国中期的 政治家、法家。卫国人少好刑名之 学”,曾为魏国做过小官,后携带《法 经》入秦,以强国之术进说秦孝公, 屡受重用。主持秦国变法;因功封于 商,号商君,故又称商鞅。其变法内 容:奖励耕织,废除世卿世禄制,制 定按军功给予爵位的等级制度;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族诛连坐 法事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等。 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 公死,商鞅被诬谋反,车裂而死,并 诛灭全家。围内的人, 犯十恶以外的罪后可按规定享有减 刑的特权。隋律规定,八议者及七 品官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唐律规 定两种人可适用减,一是六品'七品 文武职事官、散官、卫官、勋官等,二 是享有特权者的家属,包括祖父母、 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等人。凡 呼适用减者,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 示能减。唐以后直至清末,历代法 律均有此规定代法典的总称。清初 沿用明律。顺治三年颁行《大清律 例集解附例》。康熙、雍正两朝曾修 订。乾隆五年总修编成《大清律例》, 简称《大清律》。参见“大清律例”。光 绪二十八年,为适应近代政治、经济 等形势,重修旧《大清现行 刑律》三十卷,三百八十九条。代又有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回 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 治罪条例》、《苗例》等单行法规。此 夕卜,又胃仿《明会典》体例,于康熙、 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清会典》,为清代典章制度的汇 编。清代具有行政 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 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康熙时初 修,以后曾数次修订,其中以光绪时 修订最详。是封建时代比较完整的 行政法典。仿《明会典》体例,按宗 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内务 府以及其它寺、院、府、监等机构、中书科, 并将图示列入会典。光绪朝增设总 理各国事务衙门。清会典详细记述 从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 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封建时代 行政立法的总汇,为研究清代典章 制度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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