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吏因犯罪而开除 其官籍。秦律已有除名规定,汉律 沿用°晋律规定,除名可抵三年徒 刑。隋律规定,官吏犯十恶罪及故 意杀人,虽蒙赦也要除名。唐律规 定,除名可以比作徒刑三年,除名满 六年后降三级叙用。明、清律规定,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 者,官爵皆除。汉文帝下诏令废除肉 刑,为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改革。肉 刑指晾、鼻刖、宫等。汉文帝元年 除宫刑,十三年进一步废除晾、鼻腹 刖三种,以其他刑罚代替。张苍、冯 敬奉诏具体修订为:当晾者髡钳为 城旦春,当剧者笞三百,当斩左耻者 笞五百。汉文帝废除肉刑,本意在减 轻刑罚,结果笞刑常将人打死。故 《汉书・刑法志》称:‘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入秦代法律的总称.秦文 公十二年,法初有三 族之罪。孝公三年 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定盗 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又 创制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 斗律以及收孥律等。昭襄王时,秦律 进一步完备。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几线定刑名,平法式,统一法令。秦 二延即位,又修订了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秦代 竹甯,其中秦律大致是昭襄王元年 到秦始皇三十年期间陆续颁布。计 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 律、徭律、军爵律、置吏律、传食律、 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 藏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敦表 律、捕盗律、戍律、效律等.
古代法律形式之一。常 用于行政法规,规定官吏的办事规 贝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孝静帝兴和 三年,命高欢与群臣在麟趾阁制定 《麟趾格》,是我国最早的格。北齐重 新刊订,称《北齐麟趾格况隋唐律、 令、格、式并行,格的重要性增加。 唐代有《武德格》、《贞观格》:《永微 格》、《垂拱格》、《开元格》等。且有 散颁格与留司格之分。宋初有《开 宝长定格》。元初格成为法律体系 主要部分,如《至元新格》即为元律. 明〉清两代格的内容并入会典和其 它形式法规,不另设格。古时 一种非常残酷的刑具。格是用铜做 的,下面用火烧,活人放在上面,当 人不能忍受时,掉进火里被烧死。也作拶指。楞(拶),收 紧,指,手指。清代法定的夹手指刑 具。常用于审讯妇女时的一种酷刑。 据《清会典事例•刑部•名例律》 载,兄女犯供辞不实,用梭指。即以 绳穿五根小圆木,套进受刑者五指, 急速用力紧收。小圆木各长七寸,直 径五分(后改为四分五厘九官署名。汉以后历代 都设有御史台,掌监察。至明初洪 武十扩大监察机关,改 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最 高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左、右 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并将全 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置监察御史,巡 按州县考核官吏。对全国上下大小 官吏的犯罪,有权纠察弹劾。对重 大案件可会同刑部、大理寺一同审 判。清代改长官为左都御史,其右 都御史为各省总督的兼衔,裁撤佥 都御史,以六科给事中并入,构成最 高监察、弹劾机关。古代关于食盐煮制和买 卖的法令。违反盐法私自煮制、贩 运或买卖食盐的构成私盐罪。始于 汉武帝的榷盐法(政府垄断食盐产 销)。唐中后期改定民制官收,盗卖 一石处死。五代沿用。宋元实行盐 引制度。元律规定:伪造盐弓[斩, 没收财产充赏报告人;犯私盐罪据 情节处徒、流刑,伤人者处死y买私 盐食用,笞五十七。明沿袭元制,对 私盐定罪较重,洪武初制定《盐引条 例》,违反条例以私盐罪论处。《明 律•户律・课程门》有盐法十二条。 清律沿用明律,同时陆续制定有新例。晋代法令的总称。主要 相《晋律》二十篇,又称《泰始 律》。晋武帝泰始三年《由贾充、 郑冲完成,次年颁布。有刑名、法例、 盗律、贼律、诈伪、请贼、告劾、捕律、 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 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 律等篇,凡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 百五十七言。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称张杜律,至南朝仍行用。晋 令》四十篇。贾充等制定,与律同时 颁行。计有二千三百零六条,九万 八千六百四十三言《晋故事》 三十卷。为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 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代法规皆早 失传,但从《晋书》、《唐六典》、《通 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尚可见 其部分佚文。
古代十恶罪之一。指殴 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 母、姑、兄、姐、外祖父母;杀丈夫及 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汉律始有此罪 名。唐律规定,殴打祖父者斩;谋杀 嫡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丈夫的 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多谋杀缄麻以 上尊长者,流二千里,曰伤者绞,已 杀者斩。明清律规定,谋杀祖父母、 父母及嫡亲尊长、外祖父母、丈夫及 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已行者杖一 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也称雇山。古代对女性 犯人的一种赎刑。即判决以后,将 女犯释回家,令其每月出钱三百, 由官瘠雇人代作入山砍伐木材的劳 役。始于汉平帝元始元年。当时平 帝仅九岁,由太皇太后临朝:倾诏故颜师古称,此为太皇太后“施惠 政于妇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逮捕在逃犯、丁役、士兵和奴 婢的法律规定。源自李悝《法经》的 捕法。商鞅改法为律,名捕律。至 北魏始名捕亡律。北齐改名捕断律。 北周改名逃捕律。隋唐复称捕亡 律。明清律捕亡是刑律的一门。有 关内容除归入刑律外,又入兵律、 户律、史律。时于暑天为疏通监 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明成祖永乐始用于轻罪者, 让其出狱听候,后宽及徒流以下。 明宪宗时又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 枷号疏放诸例。清代热审,于每年 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 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 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 刑案件。一般笞杖宽免,枷号者暂 行保释,等立秋后再行补枷。刑之一。夏代称膝, 周代称刖,又称荆。即把脚砍掉。 或说名称不同表明施刑部位不同, 膑是脱去靛骨,驯是断去足趾,刖 是割掉脚筋秦汉改称斩左右趾, 斩右趾较斩左趾为重。汉武帝时始 用钛左趾代替斩左趾°钛为铁制的 刑具°对于危害性较小 或有可疑的死刑罪犯,暂时监禁等 候,不立即执行,延至秋审、朝审 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法定 死刑有斩、绞之分,故监候也有斩 监侯与竣监候之别。监候相对“立 决”而言。
十二篇篇名之一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 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贼是贼 害杀人,盗是窃盗财物。源自李悝 《法经》的盗法、贼法篇。后称贼 律、盗律,至北齐合为贼盗律。隋 唐律沿用。明清律将贼盗归入刑律 中。恩赦和常赦。指封 建帝王以赐恩为名赦免犯人。恩赦 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如皇 帝即位、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 子、定都、克捷、丰年、祥瑞等. 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 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受财枉 法等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常赦 是指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 较严,凡常赦所不宥的罪名,除非 诏令有临时特别规定外,一律不赦 免。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 案件,都须依此条例的规定审判手 裁判后不得上诉或抗告。古代关于金属铸币的法 规,包括铸造、流通、收藏以及长 短钱等方面的立法,铸造法规定钱 币的形制、大小、轻重以及成色, 对民间私铸、私熔钱币处以重刑。 流通法规定钱币使用和流通的代禁令尤多,凡携带出界治 以直:储二济货用货币特规定各种 铜钱、宝眇和银的搭配比例。历代 常定限钱法,规定收藏现钱的数额, 违者皆予没收,重者处死。在铜钱 不够用的朝代,还实行短钱或省陌 法,即以不足百数之钱作百钱使用, 初为民间习惯法,常为统治者默认 通行。具之一。均为铁 制。钳是套在颈项的刑具,钦是套 在双脚后跟上的刑具。汉文帝除肉 刑后,曾用钛代替膑刑。魏武帝时 又用钛代替刖刑,不久又以木械代 替钛,此后即不用钛。唐、宋仍用 钳,且有具体规定。元以后不用, 后世的枷即古代的钳。后世的镣即 古代的钛。也称制造犯意。指教唆 他人犯罪。历代法律对共同犯罪中 的造意犯都严惩。汉律对造意犯处 死刑。唐、明、清律都规定,二人 以上共同犯罪,以先造意者为首犯, 其余为从犯,而前者从重处罚$ 一 家人共犯,如祖父、伯、叔、子、 孙、弟、侄,只处罚同居尊长,卑 幼无罪。指以迷信邪道害人 的一种犯罪行为。隋唐以后法律称 之不道,到为十恶罪之一.造畜指 养畜猫鬼之类,借以毒害他人;蛊毒 是将许多毒虫集于一器,使之互相 吞食,最后剩下不死的毒虫,用以害 人,即以毒物害人。唐律规定,凡 造畜蛊毒者及教令者,不必有杀人 事实即绞。明、清律基本相同。代徒刑之一。即发往边地充当斥侯伺望敌情。为秦徒刑中 最轻等级。此种徒刑仅见于秦,为汉 以后的史籍所不见。刑期大约为一 年。据秦律载,侯有附加刑,如耐 为年。唐分一年、一年半、二 年、二年半、三年五等。宋、元、 明、清徒刑期均同唐为五等,但被处 徒刑者,须按其等级附加杖刑。,指对某些有 官爵的或者应悯恤的囚犯,予以宽 容,不拘禁于一般牢狱,不加枷锁。 西汉惠《汉书•惠帝纪》”爵五大夫、 史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 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景帝时又规 定:凡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的老 幼,及孕妇、盲人乐师、侏儒等在 囚系时,都为颂系。南朝梁武帝也 颁布过颂系令。以后历代也有类似 的法规和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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