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法律规定的流刑的 三个等级。隋代流刑为三等,即一千 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唐代亦为 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 里。唐代三流许以铜赎,二千里赎铜 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 千.里赎铜一百斤宋代三流里程与 唐代同,但有加杖。明清三流基本沿 用宋制。代三个司法机关的 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 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 司。唐代凡有特别重大案件,都由大 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 同审理,称三司推事。明清两代以刑 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重大 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秦代关于官营手工业 的法律。包括产品的规格、衡量的校 正、兵器器物的保管及借用等规定。 云梦秦简有工律篇。明律和清律 的篇名。是关于营造和河防方面的 法律规定。包括营选和河防两篇。营 造共九条,它的前身即隋唐的擅兴 律J河防共四条,取之于唐代的杂 律。代五刑之一。为隋以 前死刑的统称。隋唐以后改称死刑。 其种类各时代不尽相同周代 的大辟分为七等:斩、杀秦代的大辟为:斩、枭 首、车裂、弃市、腰斩、支解、磔、蓑 藜、凿颠、抽胁、锤烹汉代的 大辟为:腰斩、弃市、枭首、磔。十恶罪之一。指 不尊敬皇帝的言行。包括盗取皇帝 祭祀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多盗取及 伪造皇帝玉玺;合和皇帝所用药有 失误;给皇帝做饭失误犯食禁;皇帝 乘坐的舟船不牢固;诽谤朝廷,造成 坏影响;对皇帝派出的使者无人臣 之礼。大不敬、不敬罪源于汉律。唐 律对大不敬的处罚,散见于《贼盗》、 《职制》、《斗讼》诸篇,一般均处死 刑。明清律略有变异。隋代法典之一。隋炀 帝大业三年诏牛弘等修订,次年颁 布。凡十八篇,共五百条。内容与《开 皇律》基本相同,但规定的刑罚较 《开皇律》为轻。据《隋书・刑法志》 称J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 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 旧。”同时取消了十恶名目,但不久 又恢复磔、辗裂、枭首等酷刑。代主要法典之一。 草创于朱元璋吴王元年,以后分别 于洪武六年、九年、二十二年修订, 至洪武三丁年颁行全国。共三十卷, 四百六十条。改唐律十二篇为七篇, 体例按六部官制编目。以名例律冠 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这是法律体系的 重大改革。后人称其条目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内容大都为清律所 沿袭。官署名。古代掌司法 刑狱的官署。古称法官为理,春秋战 国时称大理。秦汉以廷尉为最高司 法官,期间偶亦改称大理,不久仍复 旧称。北齐始设大理寺,隋唐至明清 基本沿用不改。一般设卿一人为长 官,少卿二人为副,下设正、丞等属 官。明清时诸卿官品均低于唐代,惟 大理寺卿仍为正三品,其职掌由 审判改以复核为主。清末改大理寺 为大理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北 洋政府沿用大理院之名。元代法典之一。元 仁宗延祐三年,由枢密院、御 史台、翰林、国史、集贤院诸幸臣编 纂,元英宗至治三年二月颁布,仿 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 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 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 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 共二十篇。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 中断例七百十七条,条格一千一百 五十一条,诏制九十四条,令类五百 七十七条。大都为世祖以来的法例 汇编。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 志》内。清代主要法典之 一。乾隆五编成。顺治五年 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代第 一部成文法典。雍正五年(1727)颁 行《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对原有 律例逐条考证,总修而成《大清律 例》。篇目同《大明律》,即名例律、 更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七篇,共四十七卷,三十门;律文四 百三十六条,律后附条例一千零四 十九条。《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 蓝本,兼受唐律的影响。为中国古代 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代法典之 一。宣统二颁布.为新刑律 制订颁布之前暂付使用的过渡性法 律。三十门,共三百八十九条,附例 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取消原有的吏、 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并将旧 律中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 刑,以示民刑区分。规定了关于内 乱、外患、国交等罪的细则。废除凌 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五 刑,即笞、杖、徒、流、死。并增加了一 些新罪名。现行刑律未及施行,清朝 即其民事条款为北洋政府所 援用*

《大中刑 法统类九唐代法典之一。唐宣宗时 张默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 门,并把同类性质的令、格、式分别 附于各门律后。共十二卷,一千二百 五十条。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 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 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取代律而 成为主要法典古代一般审判机关对于 某些案件,无权断决,必须依法上 请皇帝或最高司法机关裁夺:,一为 贵族官吏违法应判刑者上请。汉代 即有此制,南北朝以后,凡属八议范 围内的贵族官吏犯十恶以外的罪, 都须先上请皇帝。二为尊长隐匿子 孙、丈夫隐匿妻子,而犯死罪者,以 及老幼、魏愚犯罪,皆须上请廷尉。 唐以后,历代均有此规定。代关于犯人及其家属 在审判官宣读判决后的一定时期内 可提起申诉,要求重审或上控的制 度。乞鞫须在判决宣读后的规定期 限内才受理。《周礼》已有“期内之 治听,期外不听”的规定。汉律规 定的乞鞫期限为三个月,过期限不 得提出复审要求。魏时废除秦汉时 准许犯人家属乞鞫的制度。《唐律疏 议》对犯人家属,只告示罪名,不许 乞鞫。明清律沿用。门房之诛。即诛杀 罪犯的亲族。北魏太武帝神麝年间 崔浩定律令,大逆不道者腰斩,诛 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官 充奴婢。正平元年改定律制,定门诛 四条。太安四平增律七十九章,其中 门诛十三章。延兴四年诏令,凡非大 逆干纪者,罪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但太和五年修律,仍有门诛十六章。 终北魏一朝,此制不废。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的规 定。计二卷,三十三条。源自晋律的 宫卫律。至北齐始将关禁附入,改称 禁卫律。隋《开皇律》又改名卫禁律。 唐律沿用。明清律均将卫禁改为宫 卫,另设关津篇,一并归入兵律。 一公元即公 孙侨,也称公孙成子,字子产,一字 子美。春秋末期政治家。郑国贵族 子国之子。执掌郑国国政时实行改 革,重划田界,按田亩征赋税,承认 私田的合法性。又铸刑书于铁鼎 公布于民,开创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的传统礼制,限制了当时贵族临时 定断、任意出人人罪的特权,是中国 古代法制史上的创举°即以典型案例或援引类似 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标准。两汉至 南北朝时曾为通行的法律形式之 一。比与例既相同又有区别。律无正 条,取其相近者比拟用之称比,而例 则以已成之事相比附。秦律已有比 附的规定,《秦律》载:“斗折脊项骨, 何论?比折肢。”汉代通行比附之制, 久之,则形成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如 决事比〉死罪决事比, 辞讼比等。 此种法律形式不久即被他种形式代 替。比附制度则存在于整个封建社 会。

代法典的总称。元初 沿用金代《泰始律》。元世祖法典,主要元新 格》。元世祖至元二十由 何荣祖完成。并刻板颁行,是元代最 早的一部法典。内有公规、治民、御 盗、理财等十事《风宪宏纲》。 元仁宗时颁行。是以有关纲纪、吏治 的增删J《大 元通制》元典章九即《大 元圣政国朝典章况分前、新两集。包 括元世祖至英宗年间的诏令、判例 和各种典章制度。开创了明清律例 按六部分类的体例。即元代官修的《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分为前集、 新集。前集六十卷,为诏令、圣政、朝 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 部、工部,共十门,门下分三百七十 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新集不分 卷,体例与前集不尽同。《元典章》开 创了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 其内容包括了元世祖至英宗至治二 年间的诏令、判例和各种典章制度, 近人陈垣著有《元典章校补》一书, 为研究元代政治、经济、法律、风俗 的重要资料。书名。元人王与撰。为 古代法医学专著之一。共二卷,三十 条。内容大多引用《洗冤录》和《平冤 录》条文,驳正了《洗冤录》的错误, 介绍了许多元代的检验法令,并最 先考证了滴骨验亲法在南北朝已流 传。该书曾传入朝鲜、日本。代法典之一。隋文 帝开皇元年始命高顽、郑译等撰 定,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重修, 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 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余下五百 余成十二篇,即名例、卫禁、职制、后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捕亡、断狱。该律更定刑名为答、 杖、徒、流、死五种,规定八仪之制, 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 罪。原文已失传。古代十恶罪之一。指违 背仁义道德的行为。如平民杀三品 以上官长、刺史、县令和教育自己的 老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丈 夫死后,妻子隐匿而不哀悼,或在服 丧期间,改穿吉服寻欢作乐以及改 嫁他人。唐律规定,凡谋杀本属府 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 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 绞,已杀者斩。明清律基本相同。代十恶罪之一。指对 直系尊长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辱 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 子孙别籍异财分开居住;子孙不肯 供养祖父母、父母,以致后者向官府 控告;为祖父母、父母服丧期间,自 身嫁娶,或脱去丧服寻欢作乐;祖父 母、父母死亡,隐匿而不举哀,诈称 祖父母、父母死亡。秦、汉律已有不 孝罪,一般处刑较重。唐、明、清律处 刑基本相同。殴打祖父母、父母皆 斩,咒骂者绞。代十恶罪之一。指灭 绝人道的行为。如杀死一家三口,而 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 解的手段杀人;或私自造合虫物为 毒药伤害人及以邪术诅咒人。唐律 规定,犯前两条者皆斩,妻子流二千 里;犯后条者绞,同居家口流三千 里,里正知而不纠亦同。明清律处罚 更严,犯前两条者凌迟处死,财产断 付被害人家属,妻子流二千里,从犯 斩;犯后条者斩,财产没官家属流 二千里安置;里长知而不纠杖一百,

古代十恶罪之一,指特 定亲属间有谋杀、出卖、殴打或控告 行为。如谋杀及出卖缠麻以上亲属, 殴打或控告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 伯叔父母、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 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和从父兄姐 等。唐、明、清律内容基本相同。对不 睦罪的处罚,如妻殴打夫,徒一年, 若殴打重伤,则要比一般斗伤加重 三等处罚,即徒二年,但须夫告,然 后方可论罪。我国古代五种刑罚的 总称。分为早期五刑和后期五刑。前 者指墨、刷、荆、宫、大辟,一般通行 于汉文帝之前;后者指隋唐之后法 律规定的笞、杖、徒、流、死。详见五 刑诸条。我国古代各种法规、法 制的总称。据《周礼》载,五刑为野 刑,指关于农事的法制;军刑,指军 事法规;乡刑,指关于乡党自治的法 规;官刑,指关于惩诫官吏的规定: 国刑,指礼典。指古代的五种兵 器:甲兵、斧钺、刀锯、钻凿、鞭扑。指古代在审判活动中, 审判官用察颜观色的五种方法,以 确定口供的真实性,五听:一是辞 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 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是气 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乙四是耳 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 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晓然”。这 是长期审判活动的经验总结,较原 始的神明裁判为进步。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因发表于1936年5月5日, 故名。1933年1月,由国民党政府立 法院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历经三 年,七易其稿。共八章,一百四十八 条。主要内容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 认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虽然规定 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 民主自由,但随时可以限制和剥夺,、耀裂、车磔,俗 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和四肢分别 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车,同时驱 马分向奔驰,撕裂尸体。为古代酷刑 之一。周代即有此刑,秦汉至隋沿 用。唐以后基本上不用此刑,仅《辽 史・刑法志》载:“淫乱不轨者,五车 短杀之。”中国封建法律和仿 照这种法律制定的他国法律的统 称。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至清代的《大清律》,形成了沿革清 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其中唐律 承先启后,并影响到相邻的日本、朝 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发展,被举 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至十九世 纪中叶后,我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系输入,中 华法系逐渐解体。年10 月10日直系军阀曹银贿赂国会议 员当选总统后制定公布的宪法。时 称贿选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 条。为北洋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个 宪法25日国民党 政府时期召开的国民大会制定通过 的宪法。次年1月1日公布,12月 25日施行。全文共十四章一百七十 五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统率陆 海空军,有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权 和发布紧急命令权等。政府保持行 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分立的五 院制形式。新约 法况袁世凯统治时期约法会议所制 定,于1914年5月1日颁布。该约 法分十章六十八条。规定大总统总 揽统治权,取消国会制,把立法院置 于总统管辖之下,设参政院为总统 的咨询机构约法实际上为袁世 凯推行专制独裁提供法律依据。命 后制定的第一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 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华民国时期 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于1912 年3月11日公布。分为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 员、法院和附则等七章五十六条。它 参照资产阶级的“主权在民,“三权 分立”的原则,实行民主共和制政 体,采取一院制和责任内阁制。它反 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具有 革命性和民主性。辛亥革命失败后, 《临时约法》为袁世凯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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