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十恶大罪。我国古 代法律中规定要严厉惩治的十种重 大罪名: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谟叛, 四恶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 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秦律有不 孝、不敬等罪名。汉律又增谋反、大 逆、不道、内乱等条。北齐始定重 罪十条:一反逆,二谋大逆,三叛,四 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 孝,九不义,十内舌隋承北齐阻制, 稍作损益定十恶名称。唐至清除元代改称诸恶外,相沿不改。犯十 恶罪一般不能赦免,尤对谋反、谋大 逆处罚更重。称《重大信条十 九年口月日由清末资 政院制定颁布,以此抵制革命和近 畿的兵变。故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 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规定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总理 大臣由国会公举”,“国际条约,非经 国会议决,不得缔结”等;还规定“大 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 不可侵犯”。《十九信条》是清政府预 备立宪政策的记录。代东厂、西厂和锦衣 卫的合称。是皇帝设立以亲信太 监掌管的悖务机关和私设的法庭。 锦衣卫原是皇帝的禁卫,始创于明 太祖,下设南北镇抚司,兼管刑狱, 后停止。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设立 东厂,任务是专管缉访谋逆、妖言、 大恶逆等情报工作。宪宗时增设西 厂在东厂之上。中间一度停止。 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复西厂设内厂,权在东西厂之上。熹宗时宦 官魏忠贤专权,厂卫的恐怖统治发 展到极点。此为明代司法制度的特 点,也是明代暴政之一。代法律中七种杀人罪 的总称,七杀不是一时形成,秦律有 四种,汉律有五种,晋律有六种。七 杀始见于唐律。宋、明、清沿用未改。 七杀为杀,即二人以上预谋 杀人。但在特定情况下,一人也算谋 杀。杀,即故意杀人人。戏杀,即本无 杀人之意,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 因而致人于死失杀,即本无 杀人之意,因过失而致人于死。古代法律维护皇亲国 戚、达官权贵等八种人犯罪须经特 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的规 定。源自周代八辟,即议亲之辟,议 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 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 辟。三国曹魏始列入律文。晋、宋、 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及隋均沿用。唐建八议为:一双亲,二议故, 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 议勤,八议宾。凡八议之人犯死罪, 除十恶邯外,一般官司不得裁决,须 将其罪状及应议之理由奏明皇帝, 再由公卿从轻评议:犯流罪以下,所 管审判官可自行减等处断。明、清沿 用唐之八议,仅次序略有调整。称《汉律九章》。汉 代的基本法典。汉高祖刘邦统一中 国后,丞相萧何根据秦代旧律制定。 律有九篇,故称《九章律》。原文已失 传。仅知篇目为盗律、贼律、囚律、捕 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 六篇大体与秦律同,内容以刑法为 主,杂有审判、禁囚等规定。后三篇 为萧何新创,是有关户口、赋役、兴 造、畜产、仓库等规定。据出土秦简, 汉以前已有户律、厩律篇名。书名。汉至隋九个 朝代的法律资料汇编。近人程树德二十卷。初版。作者从 现存史籍中,广搜各种零散的法律 资料,逐一考订,依朝代分类辑录, 编成《汉律考》、《魏律考》、《晋律 考》、《梁律考》、《陈津考》、《后魏律 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晴 律考》九部分,故称《九朝律考》。每 部分冠有书序一篇,简述该朝代的 法制概况以及辑录要旨和征弓根 据。本书以考证为主,以正史为基本 依据伊兼及其它史料。是研究中国法 制史的有用参考资料。代法律规定可以从宽 处理犯人的三种情况,据《周礼・秋 官司刺》记载,一是不识,即因不 知法而犯罪,或以为即不审,如将乙 当作甲误杀之;二是过失,即由于不 谨慎而犯罪三是遗忘,即因忘记法 律规定而犯罪,或以为忘记某处所 有人,乱投兵器误杀人。秦称三环。 《三国志鲁传》有“犯法者三原” 的记载,三原加三环(环读作原也 就是宽宥三次,

代三种可赦免的 人。《周礼・秋官・司刺》记载:一赦 为幼弱,即年少体弱,未满七岁的 人多二赦为老耄,即年老昏耄,八十 岁以上的人;三赦为蠢愚,即生来就 是痴呆的人。汉代规定,凡八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除诬告或杀伤人应 受刑罚,其它犯罪都可宥免。唐律和 明清律也对老少犯罪分三等处理。法律规定的流刑的 三个等级。隋代流刑为三等,即一千 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唐代亦为 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 里。唐代三流许以铜赎,二千里赎铜 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 千.里赎铜一百斤宋代三流里程与 唐代同,但有加杖。明清三流基本沿 用宋制。古代三个司法机关的 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 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 司。唐代凡有特别重大案件,都由大 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 同审理,称三司推事。明清两代以刑 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重大 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秦代关于官营手工业 的法律。包括产品的规格、衡量的校 正、兵器器物的保管及借用等规定。 云梦秦简有工律篇。明律和清律 的篇名。是关于营造和河防方面的 法律规定。包括营选和河防两篇。营 造共九条,它的前身即隋唐的擅兴 律河防共四条,取之于唐代的杂 律。五刑之一。为隋以 前死刑的统称。隋唐以后改称死刑。 其种类各时代不尽相周代 的大辟分为七等:斩、杀、磔、 、罄秦代的大辟为:斩、枭 首、车裂、弃市、腰斩、支解、磔、蓑 藜、凿颠、抽胁、锤烹。(代的 大辟为:腰斩、弃市、枭首、磔。古代十恶罪之一。指 不尊敬皇帝的言行。包括盗取皇帝 祭祀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多盗取及 伪造皇帝玉玺;合和皇帝所用药有 失误;给皇帝做饭失误犯食禁;皇帝 乘坐的舟船不牢固;诽谤朝廷,造成 坏影响;对皇帝派出的使者无人臣 之礼。大不敬、不敬罪源于汉律。唐 律对大不敬的处罚,散见于《贼盗》、 《职制》、《斗讼》诸篇,一般均处死 刑。明清律略有变异。

代法典之一。隋炀 帝大业三年诏牛弘等修订,次年颁 布。凡十八篇,共五百条。内容与《开 皇律》基本相同,但规定的刑罚较 《开皇律》为轻。据《隋书・刑法志》 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 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 旧。”同时取消了十恶名目,但不久 又恢复磔、辗裂、枭首等酷刑。代主要法典之一。 草创于朱元璋吴王元年,以后分别 于洪武六年、九年、二十二年修订, 至洪武三丁年颁行全国。共三十卷, 四百六十条。改唐律十二篇为七篇, 体例按六部官制编目。以名例律冠 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 礼、兵、刑、工六律,这是法律体系的 重大改革。后人称其条目简于唐律, 精神严于宋律。内容大都为清律所 沿袭。名。古代掌司法 刑狱的官署。古称法官为理,春秋战 国时称大理。秦汉以廷尉为最高司 法官,期间偶亦改称大理,不久仍复 旧称。北齐始设大理寺,隋唐至明清 基本沿用不改。一般设卿一人为长 官,少卿二人为副,下设正、丞等属 官。明清时诸卿官品均低于唐代,惟 大理寺卿仍为正三品,其职掌由 审判改以复核为主。清末改大理寺 为大理院,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北 洋政府沿用大理院之名。二月颁布,仿 唐、宋旧律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 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 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 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 共二十篇。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 中断例七百十七条,条格一千一百 五十一条,诏制九十四条,令类五百 七十七条。大都为世祖以来的法例 汇编。主要内容保存在《元史刑法 志》内。代主要法典之 一。乾隆五年编成。顺治五年 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为清代第 一部成文法典。雍正五年颁 行《大清律集解》。乾隆初,对原有 律例逐条考证,总修而成《大清律 例》。篇目同《大明律》,即名例律、 更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七篇,共四十七卷,三十门;律文四 百三十六条,律后附条例一千零四 十九条。《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 蓝本,兼受唐律的影响。为中国古代 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代法典之 一。宣统二颁布.为新刑律 制订颁布之前暂付使用的过渡性法 律。三十门,共三百八十九条,附例 一千三百二十七条。取消原有的吏、 户、礼、兵、刑、工六律总目,并将旧 律中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 刑,以示民刑区分。规定了关于内 乱、外患、国交等罪的细则。废除凌 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五 刑,即笞、杖、徒、流、死。并增加了一 些新罪名。现行刑律未及施行,清朝 民事条款为北洋政府所 援用*也称《大中刑 法统类九唐代法典之一。唐宣宗时 张默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 门,并把同类性质的令、格、式分别 附于各门律后。共十二卷,一千二百 五十条。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 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 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取代律而 成为主要法典代一般审判机关对于 某些案件,无权断决,必须依法上 请皇帝或最高司法机关裁夺:,一为 贵族官吏违法应判刑者上请。汉代 即有此制,南北朝以后,凡属八议范 围内的贵族官吏犯十恶以外的罪, 都须先上请皇帝。二为尊长隐匿子 孙、丈夫隐匿妻子,而犯死罪者,以 及老幼、魏愚犯罪,皆须上请廷尉。 唐以后,历代均有此规定。关于犯人及其家属 在审判官宣读判决后的一定时期内 可提起申诉,要求重审或上控的制 度。乞鞫须在判决宣读后的规定期 限内才受理。《周礼》已有“期内之 治听,期外不听”的规定。汉律规 定的乞鞫期限为三个月,过期限不 得提出复审要求。魏时废除秦汉时 准许犯人家属乞鞫的制度。《唐律疏 议》对犯人家属,只告示罪名,不许 乞鞫。明清律沿用。称门房之诛。即诛杀 罪犯的亲族。北魏太武帝神麝年间 崔浩定律令,大逆不道者腰斩,诛 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官 充奴婢。正平元年改定律制,定门诛 四条。太安四平增律七十九章,其中 门诛十三章。延兴四年诏令,凡非大 逆干纪者,罪止其身,罢门房之诛。 但太和五年修律,仍有门诛十六章。 终北魏一朝,此制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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