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次年开始实施。 1933年重作修订。全文十二章七十 五条。基本内容是:废除对工人的各 种封建剥削和压榨工人的陋规$工 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力, 保证工人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不 得扣除工资,不经工会同意不得开 除工人;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和 女工的特殊利益及劳动保护多规定 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 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工人利益 的法律,对改善工人生活、巩固革命 根据地政权起了积极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 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 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重 要修改。为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大 法。全文共十七条。基本内容是:规 定了红色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 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 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j确定以彻 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 工农民主专攻的基本任务,规定工 农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等基本权利;确定了*族平等和自 决权原则、对外政策基本方针等。它 是我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反映劳 动人民利益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 月13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全国土 地会议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同年 10月10日颁布。共十六条.基本内 容是:确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 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即以乡 或行政村为单位,按全村人口,统一 平均分配等;确定保护工商业的政 策,严禁侵犯中农。对违抗及破坏本 法的罪犯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干 部,严加查办。确认了各级农民大 会、贫雇农大会及它们的委员会为 土改合法执行机关.【内乱】古代十恶罪之一。指违 反封建伦常的奸污行为。如奸污小 功以上亲属,即兄弟之妻、母之妹、 堂侄女、已出嫁的堂姐妹等;奸污祖 父、父的妾媵;与上述亲属通奸的妇 女和妾媵。唐律规定,奸污父、祖父 妾者绞。明清律加重为斩。奸兄弟之 妻者徒三年,明清律同。【化外人】古代法典中对居住在 国内的外国人的称呼。唐律《名例 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规定, 凡同一国家的化外人之间发生诉立 纠纷,依其本国法律处理,如非同一 国家之化外人及其与中国人之间的 诉讼纠纷,都依唐律处理。这一规 定,既反映了唐王朝尊重外国人的 法律,又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 场。后来,明清律规定,凡化外人犯 罪,皆依中国法律论断。【公室告】秦律指准许向官府行 发的案件。据《秦简•法律答问》载, 凡贼杀、贼伤别人或盗取别人的财 物都是公室告,当事人或第三者都 可以向官府控告揭发,官府必须受 理。相对非公室告而言。与“非公室 告”对称。反坐】古代处治诬告者的刑 罚。即诙告他人犯罪,告人者要按其 所诬告的罪受到惩罚。秦汉以来历 代法律都有此规定。明清律对诬告 反坐定有加等办法,凡诬告人笞罪 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 诬罪三等。另有损害赔偿规定,如 被诬人已服刑,虽经改正,其路费要 由诬告人赔偿。诬告人在被诬告人 未受拷讯前,申明所告虚假,撤回诬 告,可以得到宽免。【勾决】古代一种执行死刑的司 法程序。指经刑部复审维持死刑原 判,最后由皇帝作出勾去死囚姓名 即可执行的裁决。按清制,各地将 判死刑的案件申报刑部,由刑部复 审后,将维持原判者的名单呈请皇 帝决定,凡经勾去的,即发勾决咨文 通知有关地方执行死刑。【六法全书】国民党政府成文法 的总称。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例两部分组成。 成文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 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所谓六法, 以及其他的单行法规。这些法规编 纂在一起,统称六法全书。 1949年 2月中共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亍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即 被废除。【文字狱】封建帝王对臣下和文 人从其奏章、书札和著作诗文中,摘 录只字片语,罗织罪名的冤狱。尤以 明清为酷烈。明太祖朱元璋幼年当 过和尚,后参加起义做皇帝。凡看到 奏章诗词中有法(发八生(僧)、光、 贼等字,即将作者诛杀。清代康熙、 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百余起, 以镇压汉族知识分子的反抗意识。 清律无惩治文字狱的条文,而是用 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故株连众 多。【户婚】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户籍、土地、赋役、税收和婚姻 家庭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计三卷,四 十六条。始于汉《九章律》的户律。至 北齐加入婚姻,名婚户律。隋《开皇律》改名户婚律,唐律沿用。主要内 容有居丧、立婚、养子、输税、重婚及 同姓婚等项。明清律又将户役和婚 姻合并,称户律。【斗讼】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 关于处理斗殴和诉讼的法律规定。 秦汉无此篇。北魏始设斗律。至北齐 以讼事附入斗律,名斗讼律。北周改 斗竞律。隋《开皇律》复称斗讼。唐律 沿用。明清律将斗讼归入刑律,分 设人命、斗殴、骂詈、诉讼诸门。【邓析】(约前545—前501)春秋 末期思想家和革新家。郑国人。子产 执政时,任郑国大夫。好刑名之学, 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私编刑 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开创私家法 学著述的先例。招收门徒,传授法律 知识和诉讼方法,学讼者不可胜数。 著《邓析》二篇,已失传。今本《邓析 子》系伪作。【弓I虚】指诬告人在被诬告者未 受拷讯前,向官府申明所告事实为 虚假,并撤回其诬告的行为。始于 唐律,历代沿用,直至清末。唐律规 定,凡诬告他人流罪以下罪,在被告 人或证人未受拷讯前,诬告人自己 申明所告为虚假,可以减反坐罪一 等,但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 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人的外祖 父母者,虽引虚也不减罪。【北齐律】南北朝时北齐法典的 总称。北齐取代东魏而建立,故初用 东魏《麟趾格况后陆续制定。主要 有:(1 )《北齐律》十二篇。武成帝 河清三年(564)由高取等撰成,分名 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哦盗、捕断、谩损J现牧和杂汴, 共九百四十九条。确立重罪十条,即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 敬、不孝、不义和内乱,为隋律十恶 之本。(2)《北齐令九王取等撰写。 分令五十卷,权令二卷,后者为律令 的补充,两者并行。(3)《北齐格》。 分格和临时颁布的权格,与律令并 行。北齐律是在总结魏晋律的基础 上制定。法令明审,科条简要,为 隋唐律制定的蓝本。原文已失传、【北周律】南北朝时期北周法典 的总称。北周取代西魏而建立,故初 用西魏《大统式况其后有:(1)《大 律》二十五篇。武帝保定三年(563) 由赵肃、拓跋迪完成。分刑名、法例、 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 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 等共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取消十恶 的名目。由于体例不善、条目繁多, 不为后世统治者所采用。原书已佚, 《隋书・刑法志》略有片载。(2 ) 《北周令》。赵肃、拓跋迪制定。篇目 不存。《隋书・食货志》仅存部分内 容0 (3)《刑书要制》。武帝建德六年 (577)颁行。宣帝时又加以增补,称 《刑经圣制》,又称法经。都是律外的 特别刑法。今亦失传。【北魏律】也称《后魏律》。南北 朝时北魏法典的总称。北魏统治者 入主中原后,重用汉族儒生,编定律 令,主要有:(1 )《北魏律》二十篇。 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常景等 撰成。现存篇名有刑名、法例、宫卫、 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 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2)《北魏令》。由崔浩、游雅等撰 成。唐代即已散失。在史书中还可见 到:品令、职令、狱官令、田令等。田 令为推行均田制的法令< 3 )《北魏 格》。孝武帝太昌元年诏定。格是从 魏晋的科发展而来,是法律形式的 一大变化。东魏《麟趾格》即始撰于 北魏,完成于东魏。【出入人罪】古代审判官吏对无 罪者判罪或轻罪者判重罪,称入罪; 对有罪者判无罪或重罪者判轻罪 者,称出罪。如故意出入入罪称故出 入人罪,因过失出入人罪称失出入 人罪。唐、明、清律规定,故意出入人 罪,全出全入的,以全罪论;故意从 轻人直,或从重入轻,原则上以所增 减的刑罚论;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 失于人的,各减三等,失于出的各减 五等。宋代失出无罪,失入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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