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社会治理中的武术规定明清徽州武术的发展,与徽州面临的内外环境有关,一是外敌侵扰,一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社会内部滋生了恶势力。明清徽州地方官,为保障安定,消除内乱,在社会治理上,实施“严保甲”“开团练”等策略。清代徽州地方官傅岩的《歙纪》中记述了歙县社会的治理策略其中“纪问政余业”中的“策武生”条,“纪政绩”中的“修备赘言”以及“事迹”条,“纪详议”中的“申报打行”条,“纪条示”中“严保甲”和“团练乡勇”条,均记述了徽州社会武事政策、习武规定、习武内容等。这是地方政府因社会治理,从政策层面推动了徽州武术的发展,从而直接影响到徽州社会的民风和民好,使徽州社会有着厚实的武术基础与氛围,三是武学著作记载。明代徽州休宁人程宗猷与程真如、清代歙 县潘佩言通过对习武经历的记述与总结,形成对武艺的深刻理解,著述成文或者成书。明清徽人的武学著述与武论,在流传中,传播了徽州武术,这是徽州尚武文化的重要记载方式。

程宗猷的武学著述《少林棍法阐宗》三卷。上卷主要是交代少林棍法源流及自己的习武情况。其所列的棍法套路图谱、破棍法套路图谱,表述简练宜白,是对少林棍法的传播。其对棍法义理的阐释,能够由技进道,认为棍在诸多器械中居上乘地位。中卷为棍势歌诀;下卷为问答篇,阐释了少林棍的地位、棍法义理与少林棍的流传与归依。

《程氏心法三种》三卷。包括《蹶张心法》《长枪法选》《单刀说》。程宗猷对弩的构制进行改造,使得弩便于携带、速度快、杀敌力度大。在开弩方法上,既传承了古法,也较当时流行的弓法有较大的改进。他认为枪法的核心在于“大封大劈”。其对倭刀的习得与传承,主要是将刀法谱成图,配以文字说明。清人吴殳评价道,程宗猷的武术技法与武学观点在明末清初得到广泛传播,遍于海内,江南最盛。

程真如的《峨眉枪法》。程真如在习得峨眉枪法后,叙说其法, 撰成《峨眉枪法》,由吴殳刊刻在其《手臂录》附卷中吴殳对其评价很高,认为该著所论峨眉枪法,“唯有革法十二,扎法十八,不言立势, 不言步法,卓哉!绝识家之正法眼藏也”。

潘佩言的枪法理论清代歙县人潘佩言,在枪法技能与理论上很有创见。其所论刊载在清人包世臣的《艺舟双楫》“记两棒师语”中,概括起来,主要有枪法上主张五尖相对,实战中需要“手同争目, 目同争气”,枪法理论上,强调气与静的重要性。

明清徽州武术名家武学著述的刊载与流传,将明清徽州武术推向更广阔的地域空间,也拉长了其传承发展的时间,这是明清徽州尚武文化的传播渠道之一。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明代绩溪籍军事家胡宗宪在其军事著作《筹海图编》中,记载了大量武术器械的使用方法,这虽然是军事武术的范畴,但是其对传统武术的发展不无影响,姑且可以视作明清徽州尚武文化的武学著述记载方式,四是其他记载主要有诗文别集、民俗活动、徽州文书、口述史等记载方式。

徽人诗文别集记载明清徽人的诗文别集中,对徽人习技击、有膂力的记载,一方面反映了徽人尚武习性,另一方面也是在传承徽人的尚武文化。这类记载仅在明代大司马汪道昆的《太函集》中就有多处,汪道昆父亲,少有膂力,工技击,习兵,会诏开武学,籍名诸生(卷四十四、卷八十五)。在《王长公》中,指出其早岁喜谈兵,技击(卷 九十八)。《许本善传》则是记述一位徽州武术高手(卷四十)。在 《明故詹处士配吴孺人合葬墓碑》中,记述了詹处士在骑射、技击上不习而工(卷六十七),汪道昆在徽人行状、墓志铭、人物传中,记述了擅长武艺、体格健壮的徽州人物,这是对徽人武艺的肯定,也是徽州 尚武文化的传播载体。

赵吉士《寄园寄所寄》中征引明人《涌幢小品》中关于明代歙县人汪宗孝好拳捷之戏的文字这篇文字记述了汪宗孝有轻功的本领,能够缘壁而行,屋瓦无声,也能够风行水上。明代徽州史上有这样一位武艺出众的人士,通过赵吉士的转载,能够在徽人中产生影响。

民俗活动的需求 徽人自古就有敬祖之传统,特别是在祭祀先人程灵洗、汪华时所开展的祭祀活动,诸如抬阁、叠罗汉、游灯,以及有关驱邪避灾的祭祀活动,如傩舞等这些民俗活动中,均需要有一定的活动招势与动作规定,这就对参与活动的徽人提出了武术基本动作的要求。可以说,传承久远、形式多样的徽州民俗活动中,渗透了武术因子。而其历代延续,按时开展,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徽州尚武文化的记载与传承。

在本章第三节中所引用的徽州拳关书以及口述史料均是明清徽州武术文化的记载方式。这里不作重述。文化的传承,需要有载体。它可以诉诸一种即时的动态表现形式,也可以诉诸一种静态的长存的表现形式。明清徽州尚武文化的记载,一是因徽州社会治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习武制度规定,一是通过敬祖而产生的各种民俗活动中对武术的本能需求,最重要的是,各个 时期的徽州府县志、乡邦文献、作家别集中关于徽州武术人物的事迹与功德的记载,则是在表彰先贤,奖掖武人,是对其的肯定与推崇,实现了徽州尚武文化的传承。

第五章武术与明清徽州社会(上),武有七德: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这是说用武有七种功能,即禁止暴力、制止军事行动、稳定政权、建立功勋、安抚民人、团结民众、增加财富。明清徽州是典型的文修武备的社会。武术渗透到徽州的社会治理、军事斗争和经济文化发展中,具有了中国传统武术的多面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武术意义上的看家护院的基本功能。研究明清徽州武术,理应将徽州武术置于明清徽州社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综合考察,寻绎出徽州武术的社会功能,充分阐释徽州武术的独特地域文化价值。

第一节武术与徽州保甲,保甲制起于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一种闲时农耕、战时为 兵的寓兵于农制度。据陈瑞研究,“保甲制度是宋以降由官方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按照户籍编制来统治人民的基层行政组织制度和社会管理控制制度,属于国家政府法定的制度”。在保甲制如何推行和实践的问题上,陈瑞进一步指出:“保甲制度的推行和实践,是通过保甲组织进行的,而保甲组织则是一种国家政府法定制度下的准基层行政组织,承担着基层社会中各种政治、社会、经济的职能。”因此明清徽州社会推行这一国家政府法定制度,依托保甲组织进行职能开展。早在明代成化年间,徽州地区就有保甲制度的记载。明汪循 《仁峰集》中记载了休宁知县欧阳旦积极推行乡约,建立保甲。而在明正德年间,休宁的地方乡绅,在遇到农民起义时,组织建立保甲, “力率乡人立保伍法,昼夜侦巡”,目的是维护乡村社会的安定,万历之后,明清徽州社会普遍推行保甲制度据康熙《绩溪县志续编》卷 二《政治志·保甲》记载,“保甲之法,明季视为泛常、在清代徽州 方志中,如乾隆《绩溪县志》卷四《武备志·捕察·保甲附》、乾隆《婺源县志》卷十三《兵防志·防守·旧兵防论》、康熙《休宁县志》卷二《建置志·约保》等中均记载了徽州推行的保甲制度,梳理明清徽州推行的保甲制,目的是要检视明清徽州社会在推行保甲制中的具体措施。只有在考察这些具体措施中,才能找到武术与保甲的关系,从而论证徽州武术在徽州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和功能。

嘉靖间,徽州知府何东序议行保甲,以备防守。令民每十甲作为一约,于内公选殷实公正,平日为乡党所推服者二人为约正副,率领众人。每约置有柄大牌,阴书百家姓名,送县标押,仍照牌填写张, 送官类总备查。每十家置锣二面、铳二把,闲暇操演。一遇警报,约正副牌号召,鸣锣大呼,并力追捕。万历二年(1574),奉兵道冯明文:每里之中选取有身家德行之人二名,充为捕诘官,仍于地方选出子弟兵二十名,逢五逢十练习技艺一次,余日各安生理。一遇有警,鸣锣为号,子弟兵、保甲人等各赴捕盗官处齐集应援。明季歙县县令傅岩在《歙纪》中记述了地方政府推行保甲制的具体措施。卷八《纪条示》“严保甲条”云:地方或有盗贼生发,本甲长鸣锣声喊,本甲人户俱要持械齐 出擒捕,邻甲人户同出,并力协拿,坐视者呈究。训练乡兵,保长会同乡约、里排,将保内各户壮丁堪充乡兵者开报,各自认备器械,酌量住址远近,就便团聚操练其有膂力过人,习熟武艺, 通晓火器者,约里、保长具揭开报,以凭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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