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武术传承的文化空间

中国武术历经数千年的传承,在现代社会逐渐衍生为“竞技武术”和“传统武术”两大体系。“竞技武术”作为官方传播为主的主流现代武术,其实不存在传承问题。“传统武术”作为本土化的、文化的武术,或者说与竞技武术相对应的“非竞技武术”,在不断增多的所谓“传统武术”赛事下,其概念已逐渐异化,已经不是“源流有序、拳理明晰、风格独特、自称体系”的“中国拳”的代名词。从概念上讲,“竞技武术”对应的是“非竞技武术”,但学校体育教学中的武术也是非竞技的,因此“传统武术”所涵盖的内容是不全面的。“传统武术”对应的是“现代武术”,而非竞技武术。依此类推,目 前使用较多的“健身武术”又会从功能的角度对应“技击武术”、“娱乐武术”等等,也不具有科学性。因为“传统武术”在竞技武术比赛中有设项,“民间武术”中也有非传统的武术项目,只有“民间传统武术”能够基本反映在中国流传千年的武术拳种流派。

“竞技武术”不需要传承,因为竞技武术只是武术体育功能扩 大化的表现形式,是体育化的武术。目前竞技武术的发展十分迅速,已成为除奥运会以外大多数体育赛事的项目。“民间传统武术”需要传承,在现代社会,以“口传身授”为传承特征的“民间传统武术”越来越边缘化,并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成为“逝去的武 林”。“少林功夫”不遗余力地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引起人们的关注,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

文化需要传承,传承方能延续。作为中国武术文化的精粹代 表,“民间传统武术”是中国武术的根基,其传承意味着武术文化的血脉相传,是武术界最大的事。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曾经给《人民日报》撰文《我们不能忘了“回家的路”》,告诫人们“只有清晰地知道我们从何处来,才能以更坚实的步伐和自信向未来走去”。

2006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首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 (杨式、陈式太极拳)、邢台梅花拳”等6项武术项目列入“杂技与竞技”类。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武术项目说明两方面的情况:一是“武术”指的是“民间传统武术”而并非“竞技武 术”;二是“武术”处于需要“抢救”和“保护”的状态。该名录又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武术具有健身、防身、修身等多元功能,归为“杂技与竞技”显然是不准确的;二是包括至少129个拳种和拳系, 其中发展最好的应为少林拳、太极拳,他们并非濒危的、最需抢救的重点项目。以名录中所列的杨氏、陈氏太极拳为例,这两项又是太极拳项目陈式、杨式、吴式、武式、孙式、赵堡太极拳中发展最好的。

武术是艺术,更是文化。武术文化的传承是整体的、全面的。 单纯的技术传承只是武术整体的一部分。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项 目的传承与保护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以“教育”为传承的首选,以进入学校为传承的重要途径。戏曲、武术等项目都在不遗余力地进行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文化艺术类项目进入学校只是重于“传播”而非“传承”。单从技术的角度讲,通过学校的教育一定是培养不出“传人”的,武术技术的整体传承一定要“师徒传承”、“ 口传身授”,经年累月,才能保证源远的武术实现流长。在此方面,武术更等同于“中医”。“文化空间”的提出使对武术文化整体传承的认识迈开了新的一步。

一、文化空间释义

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用语,因此,文化空间的释义必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等传统民间文化表现形式,二是文化空间。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它总结并概括了此前有关传统民间创作和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研究成果,并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 产”做了新的分类,这便是目前在各国广泛使用的五大类分类方法: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该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定义概括了以上五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和文化场所。”

需要说明的是,“文化场所(the culture space) ”是“文化空间”的不同译法。在后来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译本中,“文化空间”被逐渐确定下来。值得注意的是,“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并没有出现在上面列出的五大类分类内容中。但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种名录中便有5种属于“文化空间”的现象, 分别是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几内亚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摩洛哥的吉马广场文化空间、俄罗斯的塞梅斯基文化空间和口头文化、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等。 2003年和2005年公布的第二、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作名录中也有属于文化空间的项目,爱沙尼亚的基努文化空间、 哥伦比亚的帕德圣巴西里奥的文化空间、约旦的佩特拉和维地拉姆的贝都人文化空间,等等。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之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3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界定中明确列举了除与联合国公约中五大类外的第六类即“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类别,并定义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二、武术传承的文化空间

从文化空间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是指有价值的文化空间或时间,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活动、民间文化活动得以举行的空间或时间,这些活动是有规律的、约定俗成的文化活动场所。由于文化空间是新的概念与认识,在我国的文化保护中还没有被重视研究,许多有价值的文化空间项目处于濒危失传的状况。如图腾崇拜的活动、仪式,通过装扮图腾神,以驱逐瘟疫、鬼怪,表达了人们祈求平安的愿望,这些活动对人类学、民间文艺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学科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武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代表项目之一,许多有价值的 文化空间需要保护。如少林功夫作为武术的代表项目之一。其 1500年的历史,加之嵩山少林寺这一特定的佛教文化环境与僧人习武就是一个别具特色的“文化空间”。对这一文化空间进行整体保护比仅仅对少林武术进行技术保护更加全面,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与实际。依此类推,武当武术、洪洞通背拳、山西形意拳等都可以作为文化空间进行保护。

整体传承是文化传承的要求,也是武术传承的要求。即要求保护武术文化的全部内容和形式。“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使对武术传承与保护的认识更进了一步,也为前述“教育,不能传承民间 传统武术提供了理论依据。由此,武术的“师徒传承”与“ 口传身授”也可以作为武术传承的文化空间认识。“师徒传承”是武术文化空间的重要内容。从“择徒拜师”到“登堂入室”,实践着武术人对武术的追求与对人生的体悟。非此,便难以进入真正的“武林”。 武术即人生,人生亦武术。武术界的“师道尊严”与师徒之间的浓浓情义现在看来绝非封建主义,而是“传拳”的必须。如前所述,竞技武术没有传承,除了技术具有确定性以外,其传承的文化空间也不完整。学校教育依然,没有“择徒拜师”的过程,看似学员众多, 却不会产生拳种流派的“传人”。形意拳师李仲轩跟尚云祥学拳 时,尚云祥开始并不教拳,只是聊天观察,通过查其言、观其行,了 解李仲轩的性格品质。“民间传统武术”的择徒、授徒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特色的武术文化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以“武术”作为招牌所进行的所有与商业有关的“武术搭台、经贸唱戏”的各类定期举办的活动,尽管看起来好像符合“文化空间”的定义,但由于其缺乏历史的延续性也非濒危项 目,因此,不能归入“武术文化空间”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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