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下裁判员


  •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 .检查场上运动员的护具,保证安全比赛。

  •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

  • .判定运动员倒地、下台、犯规、消极、强制读秒、得3分、临场治疗 等有关事宜。

  • .宣布每场比赛结果。


(四)边裁判员

  • .根据规则记录运动员的得分。

  • .每局结束后根据裁判长的信号,同时迅速显示评判结果。

  • .每场比赛结束在记分表上签名并保存,以备检查核实。


(五)记录员

  • .赛前认真填写每对运动员记录表。

  • .参加称量体重并将每名运动员的体重填入每场比赛的统计表。


.根据台上裁判员的口令和手势,记录运动员被警告、劝告、强制读秒 的次数。

  • .记录边裁判员每局的评判结果,确定胜负后报告裁判长。


(六)计时员

  • .赛前检查铜锣、计时秒、核准秒表。

  • .负责比赛、暂停、局间休息的计时。

  • .每局赛前5秒钟鸣哨通告。

  • .每局比赛结束鸣锣通告。

  • .宣读边裁判员的评判结果。


(七)编排记录长

  • .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 .负责组织抽签,编排每场秩序表。

  • .准备竞赛中所需要的表格,审查核实成绩、录取名次。

  • .登记和公布各场比赛成绩。

  • .统计和收集有关资料,汇编成绩册。


(八)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九)检录长

  • .负责称量运动员体重。

  • .负责护具的准备与赛中管理。

  • .赛前20分钟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

  • .点名时如出现运动员不到或弃权等问题,及时报告总裁判长。

  • .按照规则的要求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和护具。


(十)检录员

根据检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十一)宣告员

  •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的宣传资料。

  • .介绍裁判员、场上运动员。

  • .宣告评判结果。


(十二)医务人员

  • .审核运动员《体格检查表》。

  • .配合兴奋剂检测人员检查运动员是否使用违禁药物。

  • .负责赛前对运动员进行体格抽查。

  • .负责临场伤病的治疗与处理。

  • .负责因犯规造成运动员受伤情况的鉴定。

    • .负责竞赛中的医务监督,对因伤病不宜参加比赛者,应及时向总裁判 长提出其停赛建议。




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 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加比赛的 运动队对裁判人员有关违反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申诉。

(二)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耽误其他场次的比赛、名次的 评定及发奖。

(三)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 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开会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仲 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

(五)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查,确认原判无误,则维 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可以改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运动队如果对裁判人员的裁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 30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 的申诉抵押金。如申诉正确,除予以改判外,退回800元;申诉不正确的, 则维持原判,抵押金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因不服无理纠缠,根据 情节轻重,可以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大会组织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竞赛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 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第十八条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裁决 运动队的申诉不公,有违反《仲裁委员会条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撤换乃至停止工作的处分。

(二)监督裁判人员的工作。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严肃、认 真、公正、准确的进行裁判,有明显违反规程、规则的行为者;有明显错判、漏判、 反判的行为者;接受运动队的贿赂,以不正当的手段偏袒运动员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撤换、停止工作,乃至建议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其 实施降级或撤消其裁判等级的处分。

(三)监督参赛单位各领队、教练、运动员的行为。对于不遵守《赛区工作条 例》、《运动员守则》,不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及赛场纪律,对裁判人员行贿,运动 员之间搞交易、打假赛等有关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 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听取领队、教练、运动员、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对竞赛 过程中的各种反映及意见,保证竞赛公正、准确、圆满、顺利地进行。

(五)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介入判决结果的纠 纷,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使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第十九条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二十条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第二十一条禁用方法

(一)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三)用腿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

(四)用拳连击对方头部。

第二十二条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流派的攻防招法。

第二十三条得分标准

(一)得3分

  • .在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对方得3分。

  • .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而自己站立者。

  • .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站立者。

  • .使用勾踢将对方踢倒而自己站立者。


(二)得2分

  • . 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站立者得2分。

  • .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者。

  • .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次。

  • .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次。


(三)得1分

  • .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

  • .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下肢(脚除外)者。

  • .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 .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

  • .受劝告一次,对方得1分。

  • .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四)不得分

  •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 .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

  • .双方互打互踢。

  • .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 .抱缠时击中对方。


第二十四条犯规与罚则

(一)犯规

技术犯规

  • .消极搂抱对方。

  • .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 .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 .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 .比赛中大声叫喊。

  • .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 .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 .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侵人犯规

  • .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 .击中对方禁击部位。

  • .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二)罚则

  • .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 .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 .受罚失分达6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 .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

  •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


第二十五条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二)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三)运动员受伤时。

(四)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效进攻超过2秒时。

(五)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六)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七)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八)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九)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十)运动员对峙出现消极,被指定进攻一方达8秒仍无进攻时。

第六章记录方法、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六条记录方法

(一)劝告、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和消极分别用“x”、“㊉” 符合代替。

(二)边裁判根据得分标准和主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得分及犯规 情况,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

(三)循环赛制时,记录员根据每场比赛的结果在记分表中为胜方计2分,

负方计0分,平局时各计1分。因对方弃权获胜时,计2分,弃权者为0分。

第二十七条胜负评定

(一)优势胜利

  1. .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下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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