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弓箭匠全面负责原料采伐、弓箭制作、修补、保养等各方面的工作,因 此采用薪给制而非计件论酬。顺治年间规定弓匠俸饷,由骁骑充补之弓匠食原饷, 即每月银三两,由闲散人充补者每月各给银二两。康熙二十四年(1685 )题准, 亲随弓匠长及各旗弓匠长月给饷银四两.其余弓匠月给饷银三两康熙三十八年 (1699 )定一等汉箭匠十名,每月各给银二两。雍正七年(1729 )议准由骁骑充补之弓、箭匠每月各给银三两。乾隆十五年(1750 )议准八旗驻防弓匠月给饷银一两。

司弓、司矢并有品衔,在清代各朝有所不同。康熙二十一年(1682 )定弓匠 固山达(司弓)七品,康熙三十八年(1699 )定备箭固山达(司矢)八品。乾隆 四十四年( 1779)升司弓、司矢为六品职衔,副司弓、司矢八品职衔。

弓箭匠视其所造弓箭的质量而另有赏罚。清初定,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 日,每旗令侍卫、护卫等官,到兵部验看,分别等第。头等弓,每张匠役赏银一 两,二等弓五钱。监造头目,头等弓每张赏银三钱,二等弓一钱五分,三等弓无赏罚。四等弓每张匠役及头目各责五鞭五等弓各责十鞭。应得赏银,每鞭抵算银三钱,不足抵算者鞭责,其赏银移咨户部给发。康熙十五年( 1676)停止给赏。

弓箭匠所造弓箭不合式或擅自售卖者,有极严厉的处罚。清初定,八旗匠役, 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拿获之人,一半人官。康熙十五年题准,匠役将弓箭不依式制造,或被人首告,或兵部查出,所造之物人官, 匠役从重议处。乾隆十九年( 1754)议准,匠役造弓箭擅敢式样售卖者鞭五十,所造人官。

三、结论

尽管清代已经给予弓箭匠相对丰厚的收入及相对较高的地位,且恩威并用, 但是,清代的弓箭质量,尤其是下层官兵所用的弓箭质量仍然每况愈下。雍正十年 (1732 ),有侍卫向雍正帝奏称,见兵丁等所用之箭,有箭杆受铤处及箭扣处未用 筋缠者,且有箭铤短小,未用膘人于杆内者。这种作法会导致箭支杀伤力大幅降 低,使用寿命也会大打折扣。雍正帝对此事非常重视,下谕申饬,并明令:若制造兵丁等之箭,将箭杆受铤处及箭扣处,俱用筋缠,将箭铤造长,用膘人杆内,各 处悉令如式制造。但是,效果并不明显,乾隆十九年( 1754),乾隆帝不得不再次 宣谕,造箭务箭心坚长。手钻安钉,并加大惩治力度,如有草率,将匠役治罪,以确保箭支的杀伤力与耐用程度。尽管这样,清代所造箭支的质量仍不如式,乾隆四十三年( 1778 ) •乾隆帝阅侍卫等射箭,见箭翎过弯,斥之竟成绿营体式。又有弓力不硬,而箭翎长大者,徒慕美观,而不实用。为此,他将御用之箭发出一支, 交领侍卫内大臣传令各处阅看,命俱以此为式制造。侍卫用箭如此,则其余八旗官兵用箭之不合式可知,至于绿营,箭支粗劣更属司空见惯。

从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在中央集权登峰造极的清代,关乎国家安全的军工制造却敷衍了事一应该说,清朝前期,大权在握的皇帝大多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并且对弓箭制造等事了如指掌,但是他们除了三令五申之外,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来保证弓箭在制造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中规中矩。加上长期的和平,缺少实践的检验,终于使清朝立国的利器逐渐失去应有的效能。因此,古为今鉴,我们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在企业的管理方面,除了增加福利、提高工资等途径之外,还必须用现代化的方式加强管理,以制度管人,加强公共监督,丰富企业文化,加强凝聚力,培养每一个参与者的主人翁意识,避免某个领导的意志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的效率与质量问题

参考文献:

山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侯家驹:《中国经济史》,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

[3]《皇朝文献通考》,文津阁四库全书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4]《大清会典则》,文津阁四库全书本。

[5]《大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版。

[6]《雍正朱批谕旨》,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

[7]《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年版。

[8]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清前期士兵射箭训练制度研探

耿之矗

摘 要:清朝以弓马立国,马步箭是士兵的主要技艺,于是形成了一套包括日常训练、较射、稽查在内的射箭训练制度。但是,承平日久,清朝的射箭训练大多流于形式,难收实效。本文着重对清前期射箭训练制度进行整理分析,反思其日渐衰落的原因。

关键词:清前期射箭较射训练制度

作者简介:耿之矗,1982年生,男,汉族。河南襄城县人。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

清代士兵的日常训练又称简阅或教阅。清朝以弓马立国,马步箭是士兵日常训练的重心。但是,这种训练的实效只保持到乾隆时期。乾隆十六年(1751),皇帝南巡至镇江,有较射而弓落地者,又有射箭多不中候者。①乾隆四十九年( 1784), 嘉庆随乾隆至杭州阅兵,见八旗兵射箭箭虚发,驰马人堕地,当时人以为笑谈。② 可见,此时营伍射箭训练,大多已有名无实。因此,本文主要对清前期士兵的射箭 训练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日渐衰落的原因。

一、常规训练时间与内容

清朝于入关之后不久便制定教阅方法与时间,士兵在完成日常护卫与治安等任务的同时,要按时进行操演以磨炼技艺,其中最重要的是射箭。顺治七年 (1650),世祖谕:“我朝以武功开国,频年征讨不臣,所至克捷,皆恃骑射。今 荷天寐,天下一统,勿以太平而忘武备,尚其益习弓马,务造精良”③于是制定 八旗射箭训练制度顺治以后,虽然在军队的编制上时有增减,但射箭训练制度大体在此基础上发展。

清朝的军队主要为八旗与绿营。八旗又分为京营八旗与驻防八旗,分别担任京师与地方保卫任务。其中,系统比较复杂的是京营八旗,包括领侍卫府三旗、八旗 骁骑营、八旗前锋营、八旗护军营、内府三旗、八旗步军营及巡捕营、火器营、健锐营等。清前期,士兵射箭训练情况大体如下:

领侍卫府三旗:每月习骑射二次,步射四次。

骁骑营:顺治年间定,八旗骁骑营每月较射六次,春秋携甲胄步射二次、骑射二次。乾隆六年(1741 ),增援甲骑射为三次。

前锋营、护军营,以及后来的圆明园护军营:训练时间与内容同骁骑营基本相同,每月步射六次,春秋二季援甲习骑射二次或四次。

内府三旗:每月骑射六次,春秋二季援甲习射二次。

火器营:月习步射六次,骑射六次,马上技艺六次。

健锐营:每月一、六日习马步射、放枪。

八旗步军营及巡捕三营:八旗步军营主要练习步射,由步军翼尉考阅;巡捕三营参将、游击月考其属之弓矢。

八旗驻防:顺治年间定较阅骑射均与京师同。

① 清•昭糙:《啸亭杂录》卷七,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②《清仁宗实录》卷三十八,《清实录》第28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

③ 《清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二,文津阁四库全书,211册,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绿营:校阅行阵后,试骑射技勇。①

总体上来讲,除了八旗、绿营水师主要训练舰船、枪炮外,其余八旗训练内容以弓矢为主,其中满蒙八旗前锋、护军、骁骑等专习马步射;八旗汉军一直是火器部队,主要训练火器;火器营等以火器为主要武器,但并没有忽略射箭;绿营训练则以火器为主,兼习弓矢。为了督促训练,清初的统治者还规定士兵定期较射,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标准,以检验训练效果。

二、较射标准与奖惩

天聪八年(1634)三月,太宗大阅官兵后,命诸贝勒挑选护军各十名与闲散侍 卫较射,并定下较射赏赐规则。每人射十箭,中三箭以上者赏布二,中七箭者赏布三,中八九箭者赏布四;并在其中选善射者,不论中与不中,各赏一弓,中者仍照数赏布。②

顺治初年,顺治帝将这种较射活动固定下来,时间定在每年二月,并制定赏 罚制度,但主要针对京营满蒙八旗兵丁,当时主要分为马军与护军先锋营,规则如 下:每一位士兵步射十箭,马射五箭,步射中七、马射中三为上等,赏弓一张、箭 十支,白金、布帛各七;步射中五,马射中二为中等,赏白金、布帛各五,无弓 矢;步射中三,马射中一,为下等,无所赏;马步射或一不中或两俱不中,则受笞罚如果一佐领所领兵丁受罚者超过十人,则佐领有不善教练之罚,最严重者至夺俸;若一旗满六百人,则都统、副都统受罚,至夺俸。③

雍正八年(1730 ),又规定:每年春季八旗前锋、护军马步兵俱令较射 较 射时,竖的于三十一弓之地(清代一弓为五尺,清尺每尺约32厘米,一弓约合今1.6米,三十一弓合49.6米)。其所用之的,高五尺,阔一尺,入地一尺。较射之时,每 人箭五支,射二回。中一箭以上者,每箭赏银五钱,中八箭以上者,加赏弓一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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