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是龙而神圣,中国古代帝王为龙,均备宝剑。据《说郛》记载:“夏 禹子帝启,在位十年,以庚戍八年铸一铜剑,长三尺九寸,上刻二十八宿, 山川日月,并藏之秦望山中。”《古今刀剑录》又载:“秦始皇在位三十七 年,以三年岁次丁已,采北柢铜,铸两剑,各长三尺二寸。”然后“令李斯 作小篆‘定秦’两字,分别埋于阿房宫的阁下和观台下前汉刘邦在位 十二年,于南山得一铁剑,长三尺,上有大篆“赤霄”两字,刘邦十分喜 爱,常常佩戴在身边。“魏武帝曹操,以建安二十年,于幽谷得一剑,长三 尺六寸,上有金字铭”。在古时,宝剑并不多见,所以一旦发现自然归属于有权势和地位的君 王。《兵略篆闻》有:时人孙炎隐居谷中,有人“以一宝剑奉炎,炎以为剑 当献天子,斩不顺者,我人臣不可私受”。这里名剑理所当然属于君王的观 念,显然是受等级礼仪思想的束缚。李君元《天子剑赋》则以“天生神物, 圣君用之”,表明宝剑的归属显示了君王统治天下的天意自然,统治者得到宝剑意味着君权神授。王莽造“神剑”,“练五色石为之,铭曰神胜万里 伏”,南朝梁武帝萧衍“造神剑十三口”,剑上的铭文为:“服之者,永治四 方。”都表明剑是古代帝王自视一统天下乃受命于天的神圣象征。东汉光 武帝刘秀“未贵时,在南阳鄂山得一剑,文曰‘秀霸’”,刘秀后来果然得 天下;东汉灵帝“铸四剑,文曰‘中兴’,一剑无故自失上天宣告中兴 无望,果然东汉在灵帝手里名存实亡;魏齐王芳在正始六年铸一剑,常服 之,无故自失,但有空匣如故。“后有禅代之事,兆始于此,寻为司马氏所 废,这种谶纬神学其实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都未绝迹,剑便与帝王之间, 与江山社稷之间产生了特殊关系,并经常扮演着预言王朝兴亡,天下治乱 信息的角色。
宝剑代表了君王的权威、威仪和力量。能在特定的时候作为君王代表 或权力的象征。周昭王“铸五剑,各投五岳”;汉武帝“铸八剑”,“五岳皆 埋之”,都有替代君王镇守四方的用意。《三方图会》录《短铗铭》有“惟 皇宝之,优而弗玩”,这说明宝剑为皇家专有。《西京杂记》称:“汉帝相传 以秦王子婴所奉白玉玺,高帝斩白蛇剑”;李白诗亦有“一朝让宝位,剑玺 传无穷'足以证明作为这种象征,剑又代代相传。武术界有“剑起吴越,拳兴于齐”的说法。据考察“皇帝铸剑”、“蚩 尤造剑”为公认的最早之剑,并不发端于吴越,只因吴越两国历代君王喜 爱宝剑,而且出土的最多,史书中记载的最多而造成认识上的错觉。那么, 史书中究竟记载有多少吴越宝剑呢?这些说明吴越之王不仅有多口宝剑,而且具有王者风范,至高无上。在小说和影视中所见到的“尚方(上方)宝剑”,实际上便是皇帝御用 的宝剑,可以授予钦差大臣等,以表示某种权力的象征。在历史上是否有 尚方宝剑?回答是肯定的。“尚方”是专门为皇帝制造刀剑兵器及皇家衣食 住行的衙门,秦已有之,汉负盛名。由于“尚方”所制的宝剑,锋利无比, 利可斩马,所以又被称为“斩马剑”。汉代已有“尚方宝剑”的记载,《汉 书*朱云传》有“……臣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汉 书•董贤传》里也有“武库禁兵,上方珍宝”的话。明高启《岳王墓》诗 中有“每忆上方谁请剑”,是说除了岳飞外,南宋小朝廷还有谁曾经向皇帝
请求赐剑,坚持抗金杀敌。1984年在河北省承德举行的全国武术挖掘整理 成果汇报会上,河南省展出了一把尚方宝剑,上面有“敕赐兵部尚书”“先 斩后奏”的金字;后来河北省也发现一把。所谓“尚方宝剑”,就是“尚 方”铸造的宝剑。以尚方剑为名,象征专断权力,并有隆重的授剑仪式开始于元代。建 立尚方宝剑制度,并赋予专断、专杀和便宜行事的权力,开始于明朝万历 年间。据《明史》记载,万历二十年,宁夏叛乱,万历皇帝先后赐总督魏 学曾、巡抚叶梦熊尚方剑督战,结果战胜。自此赐尚方宝剑,授予专断、 专杀和便宜权力的做法开始逐渐频繁起来。到清代,因皇帝不愿意把“先 斩后奏”的大权交给臣子,至此尚方宝剑停止铸造。从实际现象看,正确 的表达方式应该是“尚方宝剑”即是命令,又是器物;即是人治观念,又是专断权力,宝剑在铸造程序上是非常严格的,诸如选质、配方、时间、样式、锋 刃、图案,整体工艺是精良的。《吴越春秋》卷4记载了干将、莫邪夫妇为 吴王铸剑的过程,“采五山之铁精,六合之金英,候天伺地,阴阳同光”, 并且“断发翦爪投于炉中,使童男童女三百人鼓橐烧炭”,方才成功。汉高 祖起事前在南郑得到一把“赤霄剑”,由于他用此剑斩杀过白蛇,又名“斩 白蛇剑”。据说这把剑“上有七彩珠,九华玉以为饰,杂厕五色琉璃为剑 匣,剑在空中,光景犹照于外,与挺剑不殊。十二年一加磨莹,刃上常若 霜雪。开匣拨鞘,辄有风气,光彩照人”。著名的越王勾践剑的双刃依旧寒 光闪闪,锋利无比,出土后做了试验,将十九层叠成一扎的白纸,置于剑 上,不加力可一拖而断。此剑脊含锡量低,剑刃含锡量大,剑柔而韧性大, 格斗时不易折断,刃部则硬度大而锋利。
剑为降妖与杀魔的法器剑是有灵气的,具有驱魔避邪的功能。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称: “古镜若剑,若有神明,故能避邪魅忤恶。”剑与镜同时成为道士最重要的 法器。以至于道教书籍如《尚书故实》等,皆强调:“防身却害”,须佩“天文之符剑”;“凡学道术者,皆须有好剑镜随身”。被称为“祖天师”的 第一代道教(五斗米教)教祖张道陵,曾受以大教祖太上老君三五斩邪雌 雄二神剑,保佑炼成龙虎大丹,练成种种降魔的法术,为百姓除害。当蜀 中有妖魔出现,瘟疫肆意的时候,张天师在青城山设下道坛,鸣钟击鼓, 呼风唤雨,剑指之处,所向披靡,什么八部鬼师、六大魔王统统败于神剑 之下。后来,人们为了纪念他,在端午节这天有张贴《张天师剑斩五毒图》 的飞俗,以示灭祸镇宅之意。武当剑是武当山道教的镇山法宝。据宋代编的《玄天上帝启圣录》记 载:玄天真帝君越海东游时,丰乾大天帝赐给他一把“黑驼裘角断魔雄 剑”,令他佩此剑居山修炼,收斩妖魔。玄天真武帝君几经历险,后到武当 山下,果见山藏水没,于是人山渡涧,择地隐居内修。据传到元末明初, 武当拳祖师张三丰集“黑驼裘角断魔雄剑”之特点,取山中铁英铸剑,并 以山下龙泉之水淬剑,取亮石磨剑,历经数年铸成“武当龙门古剑”。宝剑 上的七颗金星,若碰到妖魔就会化作万道霞光,以镇邪恶,故称为“七星 宝剑”。至于有人将龙泉剑上刻有七星和龙凤,并称谓“龙凤剑”或“七 星剑”,其寓意为欧冶子制剑处有七口井,其状如北斗星座。这与武当 剑上的七星是有区别的。也具有仿造的意味。张三丰在《熔神铸剑》诗中 写到“师传铸作青蛇法,坤鼎乾炉锻炼成。非铁非金生杀气,无形无影自 通灵。掣来匣外乾坤窄,收人胸中芥子生。万两黄金无觅处,隐然身畔斩 妖精”。可见,武当剑在铸造之初就与斩妖镇邪相联系。以至后来辽宁北镇 人宋唯一在《武当丹派剑术》中称:“武当剑术乃洞玄真人张三丰受真武之 大法,原为护道降魔起见。嗣后,祖师立成九派,分为三乘。……上乘偃 月神术,即字柱、极三字之派也;中乘乃匕首飞术,即符、鉴、匕三字之 派也;下乘乃长剑舞术,即釜、筹、丹三字之派也。”其中“降魔” “偃月 神术”“匕首飞术”等都没有脱离武当剑避邪驱鬼的初衷。宋代以来,大兴 道教,人们将剑的避邪驱鬼功能分为三等。即如果是地狱的鬼神作孽为灾, 必以上剑治之;如果是山泽妖怪侵害百姓,要以中剑治之;如果是魑魅作崇害人,当以下剑治之。神剑非铁,化气于身,不杀无罪,不伐忠臣。
相传的“黑能裘角断魔雄剑”和“武当龙门古剑”,都具有斩妖除魔的 神力。据考古发现,现已开掘的武当高道古墓中都无一例外的随葬有剑器。 1979年,在武当五龙桃源洞东发现了“宋代名道士孙寂然之墓”,出土了一 把长74厘米,宽3.4厘米,剑身有七颗金星,剑格处饰有龙纹的七星剑; 1982年,在五龙宫桃源峰桃源洞的废墓中,出土了明代李孤云的一把长72 厘米,宽3. 8厘米的清锋剑;1983年,在紫宵宫西坡已废墓中,出土了明 代的简中阳一对长74厘米,宽3厘米,剑身镶嵌七颗金星,剑格为山字形 铜饰的七星阴阳双剑武当山先后出土了七把宝剑,更进一步以实物资料证 明武当道教、道士与武当剑器的密切关系。武当剑法是武林中公认的秘传绝技。晋代以后,佛、道二教兴起,民 间习剑遗风更盛,出现了宗教与剑的进一步结合现象。以南朝著名道士陶 弘景为最,并开创了道与剑结合之风。唐宋时期,道与剑的结合之风更加 盛行。据《宋史•陈抟传》记载:唐代贞元时人,吕洞宾好道善剑,为武 当道内内功鼻祖也。“吕洞宾有剑术,百余岁而童颜,步履轻疾,顷刻数百 里,世以为神仙。”此书还记述了吕洞宾的话:“世称吾能飞剑戳人者,吾 闻之笑曰:‘慈悲者佛也,仙犹佛尔!’安有取人命呼?”这说明吕洞宾在剑 法方面造诣颇深。相传流传至今的武当纯阳剑法,即为吕洞宾在武当山南 岩宫修真时,以“八仙”中的汉钟离所授“天遁剑法”和“龙虎金丹秘 文”为基础,举一反三,精制细摩后悟创。后又随内功修炼一起,传陈抟、 王重阳及再传弟子张三丰等,他们都是武功出神入化之人。另据《道统源 流志》记载:“张三丰,又名全一,名君宝,字玄玄,元,辽东懿州人,好 道善剑。”由于张三丰久在武当山修身养性,习练剑术,故相传武当剑乃张 三丰所创。若干年来,武当剑术一直是武当山的护山之宝,虽然源远流长, 却一直是单线相传据考证,1932年吴峻山先生曾出示过辽宁北镇宋唯一编写的《武当剑谱》在剑谱末附有历代授受者:张三丰—张松溪—赵太 斌4王九成—颜昔圣—吕十娘—李大年—陈荫昌4碧月侠—宋唯一一李景 林;另一说法,张三丰4佚名4黄百家—甘凤池4郭济元—陈世钧—李景 林。上述两种说法尽管不同,但武当剑法最终归于李景林当是确凿无疑,剑本身是没有生命的有形之物,然而由人运之,便产生了灵气,并成 为道士与玄武神灵连通的重器;道士踏罡步斗、仗剑而舞、念咒作法,以 玄妙髙超的“剑舞”,表现自我宗教法力无边和神圣,具有不可战胜的神 力。用这样两句话概括更为合适:神者剑之本,剑者神之具;神者剑之主, 剑者神之舍,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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