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国木兰拳指定竞赛项目(国际性竞赛):
(一) 第一路《木兰报春》徒手拳(指定竞赛项目)
(二) 第三路《木兰出征》单剑(指定竞赛项目)
(三) 第四路《鹤舞云天》单扇(指定竞赛项目)
注:中国木兰拳系列规范套路的其他拳、剑、扇套路为自选 参赛项目;除拳、剑、扇以外的套路为交流表演项目。
第二条、中国木兰拳竞赛评分标准:
A各项比赛的最高分为10分。
(一)动作规范分值为4分,凡动作规格正确的给予 满分。
1. 凡手型、手法、步法、腿法、平衡及器械的方法与规格 要求轻微不符的,每出现一次扣0.05分;显著不符的,每出现 一次扣0. 1分。
2. 以上与规格要求轻微不符成习惯性(出现错误三次以 ±)的扣0.15分;显著不符成习惯性(出现错误三次以上)的 扣0. 3分。
(二)演练水平分值为6分。
1. 风格特点的分值为2分(如集体项目含整体配合)。
凡风格突出、特点明显、动作优美、舒展大方(如集体项 目含队形和动作整齐)的给予满分。凡轻微不符的,每出现一 种错误扣0.1分;与要求显著不符的,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2 分;与要求严重不符的,每出现一种错误扣0.3分。
2. 神态、乐感的分值为2分。
凡神态自如、精神饱满、舞乐和谐、起收式动作与音乐配合 相符的给予满分。与要求不符的,视程度轻重扣0.1分~ 0.2 分。
3. 协调、动力的分值为2分。
凡运劲顺达、动作连贯,手、眼、身法、步及身械配合协调 的给予满分。不符者视程度轻重扣0.1?0.2分。
(注:集体项目按失误的人数累计扣分。)
B其他错误的扣分标准:
(一) 由裁判员执行的扣分
1. 没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场,该套路不予评分。
2. 遗忘,比赛中出现一次遗忘现象扣0.1分至0.2分。
3. 器械触地,碰身,变形,脱手、缠器械等,每出现一次 失误扣0. 1至0.2分,折断扣0.4分,掉地扣0.5分。其中扇子 打开或关扇未超过50%的,每出现一次扣0.1分.如运用伸宿 剑的,每缩短一节扣0.1分,缩短两节扣0.2分,全部缩进按 “折断”论扣0.4分。
4. 失去稳定性,每出现一次显动扣0.1?0.2分,附加支撑 的扣0.3分,倒地的扣除0.5分。
(二) 由裁判长执行的扣分
1. 起式与收式方向不符的扣0. 1分。
2. 动作方向与规定不符,超过45度以上(含45度)的, 每出现一次扣0.2分。
3. 服装开纽的扣0. 1分,服饰掉地扣0. 1分。
4. 时间:按套路规定时间,每超过或少于0.1-5秒的扣 0.1分,达5.1?10秒的扣0.2分,依此类推。
5. 按套路规范要求,每遗漏、增加或改变一个动作扣 0.3 分。
6. 套路中平衡时间不足2秒的扣0. 1分。
7. 起式与收式方向不符的扣0. 1分。
8. 集体项目按规定人数,每少1人扣0.2分,少2人扣0.4 分,以此类推。
9. 出界:一脚出界(接触线外地面)扣0.1分,两脚出界 扣0.2分。
10. 重做
① 运动员因客观原因造成比赛中断的,可申请重做一次,不 予扣分。
② 运动员在比赛进行中因受伤中断比赛,如经简单治疗后能 继续比赛),可申请重做,但应扣0.5分。如不能继续比赛的, 则作弃权论。
③ 运动员因失误、动作遗忘或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中断 者,可申请重做,但应扣1分。
C裁判长的调整分
当裁判员的评分明显有误时,裁判长在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 分前,可与副裁判长协商,经总裁判长同意进行加减分。凡运动 员应得分在9分以上(含9分)时,裁判长的调整分正负不得 超过0.05分;在9分以下时不得超过0.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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