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群众性的武术旨在强身健体,修心养性,从生理学的角度 以强度适中的良性刺激为宜,竞技性的武术则不同,要战胜对手,取 得优胜,必须最大可能地去争取,从身体中发挥一切潜在力量去拼 搏,尤其是在与对手势均力敌、旗鼓相当的情况下,竞争尤为激烈,对 抗性的散手如此,而套路运动以个人表现优劣决定胜负,也同样需要 从各种角度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

从技术动作上,要在柔韧、弹跳方面争取优势,或在速度、力量上 争取占先,都对运动员在体能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身体训练已 成为竞技套路运动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和手段。随着经济水平的提 高,运动员的动作速度、弹跳能力等比以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即使是 体现“动迅静定"的稳定性,比以前也更高了。

从动作内容上•,为了发挥和表现最大的能力,就必须加大动作 难度。我能做的动作,你不能做,在能力上就胜一筹;或者我的连 接动作比你的复杂多变,不易完成,也是一种难度。现代竞技套路 中成串的组合动作比以前的传统套路增多,更加体现起伏转折的 变化,而一招一式大为减少,以适应发挥运动员的身体能力而应变 的技术趋向。

从整体上,同样体现了大强度运动。据徐光辉等人的测试,除了 太极拳运动员遥测心率在150次/分左右,长拳、南拳、刀术、剑术:枪 术、棍术的运动员,其遥测心率在180次/分以上,个别运动员达到 200次/分以上,有的达到220次/分左右,这是旨在健身的武术套路 无法比拟的。当然,有些传统拳术仍然十分激烈,但它不是出现在赛 场上。据温力的测试分析,它以无氧代谢为主,相当于400 m至 800 m跑之间,是一种极限下的强度活动。过去传统套路中,一练几 分钟一套,可以自始而终,而今在1分钟20秒内为什么还常会显得 体力不足,正是由于忘动强度不同,需要在短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机能 动员,因此对运动员的速度耐力、力量耐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 技术平均相当的情况下,谁的体力好,谁的体力分配得当,自然成为 竞技套路中不容忽视的取胜因素。

总之,跨入经济行列的套路运动,对运动员在身体素质、身体机 能,以至身体形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三)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争取最好成绩为目的

运动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运动员的成绩。从决胜因 素上看,有些项目的运动员的身体训练水平,在运动技艺上的追求有 其独特性,也显得十分重要。

如果说西方许多竞技项目以显现外部动作为进取的话,武术套 路却要求形神兼备、内外合一,就一个动作而言,仅仅从外部形态上 符合规格,达到了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评价它的质量高低也决不仅看 它跳得高,完成得稳定,还要看围绕攻防技能表达的方法,劲力表现 的手、腿、身、步的高度协调,以及战斗的意识和神态,要求完整、完 善、圆满。

俗话说“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反映武术动作决不是着重谁 的难度高,而在于谁的功夫修炼到更高的程度,蔡龙云先生认为“五 体称,谓之形备”,“筋骨遒,谓之质善”。可见“形备是基础”,“质善” 是进一步的要求。

评价一个运动员的套路技术水平,不仅在于对每一个动作的“质 善",从传统的整体运动观出发,武术还十分注意整套技术的表现能 力,即运动员在几十个套路动作中表现出的对动、静、快、收、起、伏、 轻、重、转、折、站、立等对比变化的处理能力,也即通常人们所说的 “十二型”;在竞技套路中运动员所表现出的韵律、气势和神采,渗透 于运动与运动之间,表现于整套运动之中,即所谓的“形断气连”、“势 断意连”。

当然,除了要求有精湛的演练表达能力和意识修养,还涉及动作 的选择、结构编排与布局技艺等。

概括地说,武术套路竞技既看外部形态,又看内在表现;既看个 体动作质量,又看整套演练效果;既看动作规格,又看实际的功力。 武术套路的要求是很全面的,不同于其他任何竞技项目的技术标准。

由于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因此,武术套路的竞技既区别于其他体 育竞技项目,也区别于非竞技的武术套路运动。也由此,套路竞技运 动的科学化训练才显得十分重要,即要科学地安排计划,培养武术运 动员;合理地进行身体训练与技术训练;控制运动负荷的量和强度; 重视心理训练、智能培养。既要继承发扬武术的固有特点,不失其传 统本色,又要注意现代运动的训练规律。加强科学化和系统性,不断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使武术套路的竞技运动健康地发展。

武术进入奥运会的项目设置的研究

竞技武术走向奥运,已成为一项国策。武术与奥林匹克运动,归 根到底是一个中西方文化的问题,中西方文化的碰撞与交融,自鸦片 战争以来便拉开了序幕,奥林匹克运动进入中国,也经历了一个相当 艰难的时期。

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对封建文化的批判,为引进先进的西方 文化铺平了道路,中国的近代体育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奥林匹克运动 与中国体育从相互排斥转向相互交流。武术也在30年代的“土洋” 体育之争以后,从重个人修炼,重经验和功利,向群体训练、理性的体 育方向转化,开始了碰撞之后的第一次交融,并成为一种历史的 趋势。

就竞技武术的发展道路而言,新中国确立武术图片2为体育运动项目 之后,在继承传统、发扬民族体育的前提下,大胆参照、吸取了体操的 竞技方法,于1959年出台了第一本武术竞技规则。自此揭开了中西 体育交融,发展竞技武术的新篇章。自那以来,人们不懈地探索追 求,使武术在曲折发展中不断前进。70年代末掀起的思想解放浪 潮,为武术走向世界带来了契机。一方面是世界范围内广泛的民间 交流,另一方面是竞技武术一步步走近奥林匹克。从历史的观点看, 它是中西方体育在碰撞中的又一次交融。

当然,中国武术就它丰富的内容、多彩的形式、独特的风格和深 邃的意蕴,堪称一个东方体育大系,可以与西方崛起的奥林匹克 媲美。

然而,面对现实,奥林匹克已为世界所接受.它在人类的文明与 进步,和平与友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地位是无法替代的。目 前奥运会中还没有一项是中国自己推进的项目。武术的进入,对树 立国家形象、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都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 面,武术走进奥运会是双向交流的互补o未来的奥运既不是西方的, 也不是东方的,而是高层上的融合。在这种人类进步的趋势中,武术 走向奥运的国策是明智的、正确的。

不可避免,武术在走向奥运的历程中,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所 遭遇到的矛盾和碰撞是必然的。诸如武术丰富多彩,却又庞杂纷繁, 缺乏西方竞技中技术明确规范的一面;它追求的整体气韵和诗情画 意,与西方竞技中注重动作的追求不相吻合,如此等等。既要交融就 免不了碰撞,既要进入就必须付出,这也是历史的选择。

竞技武术是武术一翼,与传统武术有区别。它既要保留武术本 身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又要切入奥运,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规律和法 则。这正是1959年以来武术运动曲折、徘徊的根源,探索和争论的 焦点。

1996年出台的武术竞赛新规则,显然在健全竞赛机制,增强技 术区分度,提高评判准确性等方面,又向奥林匹克运动贴近一步。

(一)武术进入奥运会的竞赛项目设置模式

无论在中华武术的代表性,还是较能客观评判、接近奥运竞技原 则等方面,长拳都列前。这是由于长拳项目开展广泛,实行竞技比赛 较早,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比较明确,应该说它是武术套路竞赛中最 为成熟的一个项目。但其吸引力程度不高,与近些年来技术雷同、风 格不突出、不能引人入胜、观众对评判优劣不清楚等因素不无关系。 这提示我们,必须对长拳竞赛技术进行改革,如何突出其武术风格和

发展高、难、美、新技术,是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通常比赛中出现的四种常规器械(刀术、剑术、棍术、枪术),已经 是众多武术器械项目的代表。如果一定要紧缩为两项,我们的看法 与问卷调查结果颇为接近。棍术勇猛泼辣、朴实明快,能从勇猛劲力 中体现武术的阳刚之气;剑术洒脱优美,剑法丰富多变,富有独到的 东方韵律,最能代表中国武术的意蕴和魅力。由此,奥运会武术器械 竞赛项目只准设两项的话,选择剑术和棍术是较为合适的。

对练和集体项目在观赏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对练中千变万化 的运动形象、间不容发的巧妙配合,令人神往和喜闻乐见;集体项目 则在空阔的体育场馆中,以其集体的整齐划一和圆形变换,伴以配合 动作的音乐旋律,使中国武术表现出恢弘的气势和独特的神韵,蔚为 壮观。这两个项目恰恰又是男女性别各占优势,更容易充分表现各 自的运动特色而不失精彩。

武术全能项目的设置,体现了传统武术中的“打练结合”,相当于 田径运动中的全能类项目,优胜者不一定是套路和散打的顶尖运动 员,但在体现全面能力方面,他是佼佼者,这一项目如何实施和评分, 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可以先在国内的武术比赛中试验。

(二)对裁判评分模式的分析

第一,依据国际体育竞赛人员的一般结构,仲裁委员会应由国际 武联技委会和权威技术专家组成,为竞赛的最高裁决机构。其中有 3人兼任技术监督组成员,他们除参与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外,还应对 演练水平扣分进行把关。发现裁判员和裁判长在演练水平的评分中 出现明显偏差时,技术监督组有权提出扣分的范围,裁判员则重新示 分。这样,仲裁委员会参与了演练水平扣分的裁决,可以说是最终 裁决,而申诉范围仅限于本队运动员对动作完成裁判和裁判长的扣 分的异议,也就更为合理和严密。

这一设想,既确立了仲裁委员会的实际权威性,有利于保障比赛 的公平竞争,又使人员比较精干。

第二,动作完成扣分,指对其显著、严重的技术错误和造成的 失误进行扣分。该部分错误扣分应是十分明确和显而易见的,一 般不应有误,只设2名裁判员(均为有效分),1名副裁判长参与 评判。

将演练水平分为整体规范、功力(劲力、协调)、技巧(节奏、精神、、 风格)、编排四个部分按实际表现的水平,进行评估比较,分级扣分。 其中,整体规范指对整套动作技术轻微错误的评估性扣分。由4名 裁判员担任,去掉最高、最低分后的中间两个分数为有效分,加上裁 判长参与。动作完成和演练水平的评判,均直接向观众显示其扣分 分数,使人一目了然,既简明、易懂,又便于监督。

演练水平的评判带有主观性,由4名裁判员、1名裁判长和技术 监督组三层把关,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实施。

第三,整体规范是对整套技术完成的规范程度的比较、评价。现 行的国际武术竞赛规则中,技术规格上的轻微错误,由裁判员临场进 行实扣,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做到。这是由于:规则中轻微错误 过细,在快速运动中,裁判员处于不同的角度,扣下来的结果常常不 一致;另一方面,裁判员并不是专职的,实际操作时的难度,容易影响 评判的准确性。 •

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我们在模式研究中认为可否将技术规格 中的大部分轻微错误,放在观察演练水平的裁判员中进行整体规范 方面的评估扣分;一小部分不可忽视和便于操作的轻微错误,并入显 著错误中,由观察动作完成的裁判员进行实扣。

第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只起监督作用; 只有当有效分超过允许的差值时才实际参与。按(有效分平均值+ 裁判长扣分值);2的公式进行调整。例,裁判A扣分为0. 1分,裁 判B扣分为0. 3分,其有效分为0. 2分,裁判长或副裁判长的扣分为 0. 3分,则(0.2+0. 3) = 0. 25,裁判长即要求裁判员必须在0.2

至0. 3范围内重新示分。

这种调整方法,是在裁判长、副裁判长直接参与评分的情况下进 行的,既有实际依据,又并不完全替代和否定裁判员的评分,比1996 年新规则的评分调整方法相对更科学、合理一些。

第五,当动作完成扣分分值出现明显偏差,总裁判组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出重新示分的范围。这就要求总裁判组必须参与该部分 的实际评判,以取得调整的发言权。经过总裁判组、副裁判长和执行 裁判组的三重把关,一般应准确无误;若仍有异议,还可以向仲裁提 出申诉,查看录像(录像中对动作完成错误的扣分完全可以查证清 楚),酌情裁决。

概括地说,这一模式的基本优点在于:分工明确,便于操作;层层 把关,机制健全;调整有据,科学合理;简明易懂,便利观看。

结语

竞技武术要进入奥运会,必须调整视角,从传统武术的某些观念 中走出来,吸取一切先进的、科学的东西。

本文提出的设项和评分方法的模式,只是初步探讨,我们将不懈 地努力,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地研究、探索。

本文论证的是一项关系国家荣誉与民族自信的文化工程,需在 国际与国内更为广泛地征询反馈意见,希望国家体委有关方面能给 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提高武术套路竞赛裁判法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自1958年至今曾进行了多次制订和修改,先 后出台了 8个版本,对竞技武术的形成、发展与技术导向,起了重要 作用。

1996年出台的新规则中,通过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采用裁判 员分块打分,设置指定动作,增加创新难度加分等,在健全竞赛机制, 加强量化指标,提高区分度、准确性,鼓励高难度、新技术发展等方面 得到了改观。一年多来的竞赛实践证明,这一进步是显而易见和毋 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通过实践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尤其是 在裁判评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上,还须进一步探讨o

笔者基于1994年至1996年参与有关武术新规则的调研和制订 工作,并参加了实行新规则以来的竞赛实践工作,以及对新规则的补 充规定的制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 合学习对照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的规则和裁判法,对规则的修改 完善提出一些思路或设想,以引起讨论,供决策部门参考。图片3

(一)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 裁判评分中的可操作性问题


新规则中实行分块评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比原来的总体评 估要严谨得多,然而从一年半的竞赛实践,裁判员普遍反映操作上有 困难。以长拳为例,主要动作的轻微错误共列出160项,显著错误列 出38项,严重错误列由21项,诸多错误要在1分20秒左右快速多 变的运动中,凭肉眼来抓住,难免会疏漏。尽管这其中也有技巧和熟 练问题,毕竟裁判的来源基本上是业余而非职业化的,在业务训练上 也欠缺,导致的结果难免有不够准确客观之嫌。从国家级裁判训练 班实践操作的考核来看,评判结果差异性较大,为数不多的人在每一 项考核中能接近正确答案。客观地说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和裁判业 务水平跟不上,这两种情况都存在。就规则而言,应进一步解决可操 作性问题。

对演练水平的评定,仍比较笼统模糊,操作上也有待进一步严谨。

  1. 调分方法的合理性问题


规则中规定,当裁判员的有效分超出规定的差数或出现明显不 合理的现象时,裁判长或总裁判长有权进行调整。然而,裁判长和总

裁判长临场的职责是把握全局,他要进行判断或调整,就必须投入对 两个分块的具体评判,才会拥有发言权。即使能够身兼两职,则要对 每一个运动员都要具体投入,势必造成工作上的顾此失彼;要么就只 能以老规则的方法进行总体评估,否则,以此来进行判断或调整就显 得不尽合理,依据不充分,调整就不够严谨和有说服力。

(二)修改的思路与设想

针对上述两个操作性问题,我们通过对技能类表现难美性项目 如体操、艺术体操、健美操、花样滑冰、花样游泳、技巧等的规则和裁 判法的分析研究,吸取其精神,根据武术运动的规律特点,以提高可 操作性和合理性为宗旨,提出如下几点思路和设想。

  1. 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


通常“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先看一伸手,再看一步走”,它 反映了武术套路的整体运动观的特点,形象地道出一个运动员整体 反映出的演练水平是能够判断出来的。根据体操和艺术体操的评判 经验,武术套路同样可以设置“起评分” 0

“起评分”是指运动员所具有的运动技术水平和运动能力。具 体地说,它应包括:整体规范水平、功力水平(劲力、协调)、演练技 术(节奏、精神、风格)、编排水平(内容、结构、布局)、创新难度等五 个方面。

具体到实践操作中,演练水平裁判员的有效平均分加上裁判长 的创新难度加分,即为该运动员的“起评分”。起评分仅仅反映了运 动员的技术水平,尚是一种评价,作为竞技比赛,动作完成裁判员和 裁判长必须对其演练中出现的一些不可原谅的技术错误、运动失误、 技术违例,给予扣分,该部分即为“应扣分” o

这样,从“起评分”中减去“应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观 众、运动员、教练员都会一目了然地看清运动员的运动水平和出现的 错误,既便于观赏,也便于监督和改进训练。

  1. “起评分”和“应扣分”的具体操作


先说“应扣分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应对运动员的技术错 误、运动失误、技术违例进行实扣,并直接向观众显示扣分分值。其 中运动失误指失去平衡中的移动、晃动、附加支撑、倒地,器械碰身、 触地、脱手、掉地、变形等,技术违例指出界、平衡时间不足、起势不符 或拖延等,裁判长则对完成时间、动作组别上的技术违例进行扣分, 该部分的扣分即原规则中的“其他错误”,操作中也是很清楚的。

“应扣分”中的技术错误,是指运动中显而易见、不可原谅的错误 技术,必须实扣,原则中列出的大量轻微、显著、严重错误,必须进行梳 理和精选,除原有显著严重错误大都应列入,轻微错误中则只有少量的 可并入其中,绝大部分应归入演练水平中的整体规范水平进行评估。

只有这样,动作完成裁判员的操作才会落实,经过培训后,应是 准确无误的,如有疑义,可申诉,由仲裁委员会查实处理。

再说“起评分”,演练水平裁判员可以将其归结为规范、功力、技 巧、编排四个方面。吸取花样滑冰的评判经验,每个方面按完美 (0 分)、好(0. 05)、较好(一0. 1)、一般(一0. 2)、较差(一0. 3)、差 (-0. 5)六级进行评估扣分,这里就应改变原规则中各类分值的分配 规定,而仍以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扣除四个方面的评估分,这样 所给的分则为每个裁判员所示的演练水平分6

演练水平裁判员采用评估给分制的方法,每一方面的评估判断 是否正确,也比较容易检查,演练水平分的有效平均值与裁判长的创 新难度加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起评分。

  1. 最后得分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起评分”减去“应扣分”所得的应得分,即为最后得 分,由裁判长予以宣布,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或出现明显 不合理现象时,须进行调整后,宣布为最后得分。

裁判长限于演练水平,当裁判员的有效分出现不允许的差数时, 有权进行调整;副裁判长限于当动作完成裁判员扣分出现不允许差 数时,有权进行调整。吸取其他项目的经验,调整的方法为:(有效 平均分+裁判长评分)i 2或(扣分平均分+副裁判长扣分):2。这 样的调整公式既体现了裁判长的作用,又尊重了裁判员集体评判的 结果,不完全以裁判长代替裁判员评判,这就比较合理。

调整的前提是,裁判长必须具体参与对演练水平的评判,副裁判 长必须具体参与动作完成扣分的评判,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评分只 起监督作用,当需要调整时,便参与其中。由于具体参与评判,便拥 有调整的依据和发言权,相对于原规则更为严谨合理。

  1. 设立控制组


裁判员的演练水平分是“起评分”的主体,它的评判是带有主观 性的,是凭每一位裁判员的经验来判断的,尽管我们采用了 “四方 面”、“六等级”的对号入座操作法,毕竟是评估性的量化指标,不排斥 裁判的倾向性问题,为此,演练水平裁判人员应相对多一些,另一方 面,当出现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时,应由权威性的成员来把关,吸取其 他项目的经验,可以由富有经验的权威专家组成的控制组进行必要 的调整工作。

控制组的职责是对演练水平分具体参与和监控,当出现明显不 合理时,则由(裁判员有效平均分+控评分)+2,确定为演练水平 分。同样,既发挥了控制组的作用,又不完全否定裁判员的评判,相 对比较合理。

  1. 精简裁判人员机构


根据这样一种思路,裁判人员可以精简,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设仲裁委员会5人,其中3人由富有裁判经验的权威性专家组 成控制组,负责监控起评分的评分。

不设总裁判组,赛前和赛后的学习、管理等工作,由裁判长兼任, 裁判执行任务临时分组仍可以抽签决定。

临场裁判组中,设裁判长1人,参与演练水平分的评判,当有效 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评分生效,设副裁判长1人,参与动作完成 分的评判,当有效分出现不允许差数时,其分值生效。

裁判组中,设动作完成裁判员2人,均为有效分,由于这项评判 任务十分明确,不需要更多人参加.,设演练水平裁判员4人,取中间 两个分为有效分。

各运动队对动作完成裁判员和裁判长的应扣分,具有申诉权,因 仲裁委员会中的控制组作为最高评判机构已做出裁决,如有不平,可 向竞赛委员会或大会组委会反映意见,但不更改评判。

这样,一个比赛中,至少可以精简裁判员10人以上,分工和监控 也相应严谨合理,有助于克服本文开始提及的问题。

(三)结语

本文针对当前规则中存在的评分可操作性和调整分合理性两个 方面的不足,提出设置起评分和应扣分,梳理精选动作规格错误,调 整调分机制方法,设立控制组等思路,不仅使观众易懂,便于监控,也 比较合理,还有利于精简裁判人员。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的认识也始终没有完结,人们必须不断 总结经验,有所发展,有所前进,1996年新规则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再完善的一种思路,希望引起讨论,以使竞技武 术更加健康蓬勃地发展。

武术竞技应当改革

据一位日本剑道代表团团长介绍,在日本习剑道者已达到七/I 百万人,有段位的已超过80万人。大学、高中大都有剑道小组,体育 教材中也有规定的内容。幼儿和小学生则在街道练习场活动。

日本的剑道有颇悠久的历史,中国剑刀术在魏晋南北朝时代 已流入东邻,对日本剑道的技术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据《三国志• 魏志》记载,魏明帝回赠日本女王卑弥呼的礼品中便有备受珍视的 “五尺刀两口”。在民间,涉海移居日本的中国人,传去了中国的剑 刀法。

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它与中国武术一样,也产生了众多的流 派。镰仓时代便纷繁不一,室町时代有增无减,而到了德川时代便出 现了 500多种流派,不仅技术风格不同,剑的规格也是五花八门。显 然,这种局面不利于剑道的发展。明治中期着手改革,将各流派逐步 统一起来,按照统一的规格、形式进行练习和比赛,于1910年正式统 一为10套动作。

不言而喻,技术动作的规范化和竞技形式内容的统一,是普及和 提高的一个重要环节。

追溯中国武术的发展,较日本剑道更为久远。就套路而言,明清 是一个昌盛时期,拳种济济,流派林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们在 继承中又不断地发展变化,十个弟子十个派,以致派系丛生。根据目 前挖整普查的情况来看,仅拳种已不止三百余种,器械也几乎有近百 种,拳械套路以有名有传者为计,也决不在万套之下o

对于这样一宗文化财富,似应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人们可 以按照不同年龄、性别、体质、情趣、爱好加以选择进行演练;另一方 面又不利于开展武术竞技比赛。目前的武术比赛,除长拳、南拳、太 极拳、刀、剑、枪、棍、对练的比赛之外,还有其他拳术和其他器械的比 赛,这其中又包含多个拳种和器械,拳术分为四类、器械分为三类,每 一类中仍然有几个不同的拳种和器械。由于技术规格风格截然不 同,很难加以比较。如练八极的与练形意或八卦者,怎么去比?练九 节鞭与练三节棍、流星锤者,哪一个更好?固然可以从功夫上比较, 却总不够客观。

应当看到,武术没有竞技,推向世界是困难的,而竞技项目的复

杂化将是加速推的障碍。为此,武术竞赛项目迫切需要改革,作必 要的统一和扬弃。

武术裁判的学问

(一)

记得1987年夏天,在东京的全日本武术太极拳比赛大会上,第 一次由中日双方共同进行临场裁判工作。赛前,我们在一起进行实 习、试评、分析、讨论,以提高临场评判能力和水平,力求准确和比较 一致。日方裁判安部先生却显出一脸的困惑:我每个动作都看得很 仔细,评得也很认真,怎么会与大家的差别那么大?

临近比赛,他心急如焚。当时大家除了帮助他进行分析,还从裁 判法的角度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若给一个人的脸蛋评分,除可以对 他的眼、鼻、嘴、齿、耳等每一部分进行标准化评判,恐怕更重要的是 看它的“整体”,即整个面庞中五官的和谐协调,这样才比较全面。甚 至有的人把他的五官分离开看并不那么合标准,组合在一起都很协 调,还有动人之处。

这个例子未必十分恰当,却有一点可以引申,即局部和整体的关 系。武术套路由几十个不同动作组成,在竞技比赛中我们首先要评 运动员的技术动作规格,每一招、每一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做到了 “动圆定方";此外,还要兼顾运动员在整套演练中体现的劲力、协调、 精神、节奏、风格、内容、结构、布局等八个方面,我们不妨将其称做 “整体表现”或叫“整体技术”。

上述两方面都很重要,前者在10分中占6分,后者占4分。整体 技术不能脱离个体动作存在,但也不能只看个体技术而不顾整体表现。

有的人认为整体表现就是印象分。但它不是那种一面相亲的粗 浅印象,而着重评判的是在整套中体现的劲力和技巧。如整套中冲 拳击腿、刚柔运使的劲力如何,闪展腾挪、起伏翻转中的手眼身步配 合怎样,无不显现功力的深浅,而精神、节奏、风格则体现出演练技巧 的成熟妙道与否;内容、结构、布局乃至套路的编排水平和技巧。八 个方面通过整体观察,综合比较,加以抽象,来判断其优劣高下。

如果说武术裁判难,主要难在整体的判断上。它需要不断地积 累经验和提高鉴别能力,更需要实践中的体会和理论上的修养,讲究 科学,而不凭主观臆断。它既蕴含在每个技术动作中,更体现在不可 言喻的总体之中。犹同书法,既要看点画的功力,字体的间架结构, 更要看整幅字的章法、气韵、神采等。中国画论中有“气韵生动”、“应 物象形”、“随类赋彩”之说,无不体现了东方的整体思维观。联想武 术的整体技术,可以看出民族文化颇有相通之点。

随便提一句,如今的安部先生不仅已在实践和学习中成了一名 出色的裁判,而且也深悟武术中的哲理。

我想,个体的具象与总体的抽象相结合,正是武术裁判中的一个 重要特色。

(二)

裁判,在竞赛场上相当于一名法官,要公正准确地依据规则评 判,发挥规则的正确导向作用,实现公平竞赛。另一方面他又是一名 工作人员,为竞赛服务,为运动员创造成绩服务,要勤勤恳恳,谦虚 谨慎。

在比赛中时有这样的情况:某某运动员突如其来地被一个并不 重要的技术细节扣了分,而下一次比赛的另一批裁判又认为不足为 错,应当忽略不计;而这一次可以忽略不计的临到下一次又被定为非 扣不可。为此,常听到一些教练员叫苦连天,看到运动员手足无措, 稍不当心,一年的训练付诸东流。

这里所指的,当然不是已见诸文字的条款规定,安民告示。有言 在先,就应不折不扣地遵循,谁违反了都平等一律,无可辩驳。问题图片13

出在一些并没有具体规定的技术细节上,或者原文字中比较宽泛,不 十分明确。裁判在操作中各有各的理解,时有争执不休。按照个人 的理解行事,就必然出现上述的情况。

有人认为规则要细,也有人认为“宜粗不宜细”。都有一定的道 理。其实,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该细的地方要细,如一些反映技术 水平的主要指标、主要动作,要规定得很细,很清楚,钉是钉,锐是钾, 不容半点含糊,使人有章可循,能从中见到高低;当粗处则粗,对有些 技术细节,大同小异,只要不影响表现技术本质、技术功力,就不必规 定得太细太死,由运动员自己去处理,发挥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只要 不违反原则,几种技术处理都允许。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也有益 于技术发展。让运动员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运动水平上,而不是谨 小慎微地处处防范被扣分。

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讲整体综合是东方文化 的一个基本特点,这有别于西方重肢解分析的思维方式。就医学来 讲,西医基本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中医则不然,重在对人的整体 调整和辨证施治。其实武术也不例外,小到一个动作要看“手、眼、身 法、步,精神、气、力、功",大到一个套路要看整套表现的功力和气韵。 现今的竞技武术不妨说是中西文化交流下的一种竞技方式,既要看 技术规范、难度等量化指标,又要看整体的功力技巧水平,两者不可 偏废。

既然如此,对有些并不体现功力水平,也不反映技术本质的要 求,犯不上事无巨细,刻板一律。比如,为撤半步后再上步做得太连 贯,未出现明显的停顿,竟被扣Q. 3分,为一个先插步再提撩棍,还是 边插步边撩棍,争得不可开交等等,类似这样的技术细节,没有穷尽, 规则再细也包罗不了。运动员防不胜防,临场时若被斩一刀,怎会心 悦诚服,即使吸取教训,下次改了,谁又能放下心来,下次不再出来一 个新的“名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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