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警擒敌术


四、五使用擒敌术的法律依据|中国军警擒敌术





公安干警使用擒敌术的法律依据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人民警察 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在打击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 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卫国家政权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负有特定的责任。因此,公安干警在依法 执行公务时,就更应该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过去,我们公安 干警在正当防卫上理解不深,或过多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 口 ”,或机械搬用人民警察使用枪枝、警械的有关规定,使公安 干警没有充分享受正当防卫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面 对一些猝然发生的暴力性、破坏性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不敢 采用正当防卫,或者虽然采用了但得不到理解和支持,这样, 不仅影响了执行公务,而且还使部分干警心寒。有些干警说: “我们保护人民,可是谁来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针对这一实际情况,1983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 于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在重申人 民警察享受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对警察的正当防卫作了比 较详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为警察使用擒敌技术的法 律依据,提供了微观上的政策根据。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 害的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的行为?法律 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准确、全面理解这一规定?可以从五方面理解:



(-)有不法侵害的事实



不法侵害事实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刑法没有明确限定只有对犯罪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事实 上有些违法行为在其终了或产生结果之前,往往难以确定其 是否构成犯罪,于是也就不可能要求公安干警在紧迫的情况 下在确定对方的不法侵害已构成犯罪之后,才能进行正当防 卫,否则,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它合法权益;其次, 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对那些带有暴 力性和破坏性并包括对合法权益形成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才 能实行正当防卫;第三是必须具有侵害的事实。也就是说不能 搞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有过失的,要按过失犯罪论处,不存在 过失的,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二) 不法侵害人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正当 防卫,而不能加害于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不法侵害人,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现实中有些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有 些没有刑事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也会对公共利益和其它合法 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在不知他们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时,可以 对他们实行正当防卫。但明确知道他们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行为人时,防卫强度应有所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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